夫妻離婚請求剩餘財產分配,為什麼投資股息或股利要列入,但股價上漲就不用列入嗎?

16 Oct, 2025

問題摘要:

夫妻離婚時請求剩餘財產分配,股利或股息屬於婚後財產的孳息收益,必須計入分配範圍;股價上漲雖可能增加帳面財富,但未實現前不具確定性,因此不計入,除非股票已經出售並轉化為現金收益。這樣的規範既能保障婚姻中無收入或收入較少的一方享有公平分配,也能避免分配過程中因市場波動造成的不公與執行困難,符合制度設計的公平與穩定雙重目標。

律師回答:

夫妻離婚時請求剩餘財產分配,最常見的疑問之一就是為什麼投資的股息或股利要列入分配範圍,而單純的股價上漲卻不用列入。這個問題其實涉及民法第1030-1條規定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性質與範圍。依照我國民法現行制度,夫妻若未特別以契約約定分別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法律直接適用的就是「法定財產制」,而法定財產制的核心就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各自財產分開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但在婚姻關係消滅時(離婚、一方死亡、婚姻無效或改用其他財產制),雙方須就婚後財產進行清算與平均分配,以實現婚姻中協力原則的公平性。所謂剩餘財產分配,計算基準在於「婚後財產」,亦即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並扣除婚姻期間所負的債務後的餘額。問題關鍵在於,投資性財產中哪些屬於「婚後財產」的範疇。

 

婚後財產的範圍並非僅限於勞務收入,也包含婚姻期間財產所產生的孳息收益,例如銀行存款利息、出租不動產的租金、股票的股利或基金分配金。即便原始財產是婚前取得或因繼承、贈與等無償方式取得,法律雖然排除原始財產本身的分配,但該財產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產生的孳息收益,仍屬於婚後所得,因此必須計入剩餘財產的範圍。例如,一方婚前持有股票1000張,婚後因公司分派現金股利200萬元,這200萬元就是婚後財產,需納入剩餘財產分配的計算基礎,因為它是婚姻存續期間的新增財產。相對的,股價上漲雖然帳面價值增加,但在沒有賣出之前,僅屬於未實現的資本利得,不構成現實存在的財產增加,因此不列入剩餘財產計算。

 

首先是婚後財產孳息收益的問題。婚後財產中包括股利、股息、利息等孳息收益,無論原始財產是婚前取得或因繼承、贈與等無償方式取得,這些收益皆須列入婚後財產範圍參與分配。即使原財產本身不列入分配,但其收益仍屬婚後所得(依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837號裁定)。

 

即使原財產本身不計入剩餘財產分配,但該財產的孳息收益仍應列入婚後財產,這也是為什麼股利必須列入,但股價上漲不計入的原因。這樣的區分符合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設計的制度目的,因為其目的在於保障夫妻一方在婚姻中付出心力卻沒有直接收入的情況下,仍能分得婚姻期間因協力所增加的財富。如果單純將未實現的股價漲幅列入,可能會導致不公平甚至執行困難,因為市場價格隨時波動,若當事人在分配後股價下跌,實際分配金額將失真。反之,股利是公司已經決議分派並實際發放的現金或股票,是確定的財產增加,性質上與勞務所得相近,因此必然列入分配。

 

進一步說明,若一方持有股票,婚姻存續期間收到現金股利,這筆錢進入帳戶後就是具體存在的婚後財產;若公司分派的是股票股利,雖然沒有現金流入,但受領的一方取得更多股份,這些股份本身仍具財產價值,亦須計入婚後財產,因為它代表婚姻期間具體增加的財產數量。反之,若只是股價因市場行情上漲而增加價值,未出售前仍屬未實現利益,法律基於穩定性與公平性考量,不將其納入剩餘財產分配計算。另有一種情形是,若一方在婚姻存續期間確實出售股票,並因股價上漲取得價差利潤,這時候價差部分已轉化為現金收益,法律即視為婚後財產,必須計入剩餘財產分配。

 

換言之,股價上漲的潛在利益在未變現前不列入,但一旦實現為現金收益,即列入婚後財產。此一制度設計也與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本質相呼應,即要平均的是「婚後實際增加的財產」,而非尚未實現、隨時可能減損的潛在利益。從公平性角度來看,這種設計也避免過度複雜的計算問題。若將未實現的股價漲幅列入分配,法院勢必需要在離婚時點評估市價,之後若股價下跌或公司倒閉,分配結果就會與實際情況脫節,不利於制度運作的穩定。

 

實務上,法院在審理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案件時,對於股利、股息、利息這類已經具體化的收益通常毫無爭議地納入分配,而對於股價上漲部分則一律排除,除非已經賣出轉為現金。當事人若要主張某些財產應計入或排除,舉證責任仍然關鍵,特別是證明財產的來源時間、取得方式以及是否屬於婚後的孳息收益。

 

其次是婚後財產用於清償債務的處理。若該債務為婚後所發生,則屬婚後財產的一部分,可直接扣除,無需獨立計算。但若婚後財產用於償還婚前債務,則法律認為不應減少婚後財產分配基礎,因此清償款項需視為現存財產,並列入分配範圍。對於一方有不正當脫產行為時,法律設有補救機制。若夫妻一方在法定財產制消滅前五年內,出於減少分配目的處分婚後財產,另一方可請求將該部分財產追加計算為現存財產。然而,需證明對方確有意圖減少分配的主觀意思,這涉及證據的全面性與整體性考量。

 

最後,剩餘財產是否必須均分?答案是否定的。雖然原則上剩餘財產應平均分配,但在例外情況下,法院可調整分配比例或免除分配義務。例如,若夫妻一方對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或平均分配將造成顯失公平的結果,法院可據此作出調整。然而,調整與免除屬例外情形,需由請求方提出充分證據支持。舉證範圍包括婚姻存續期間的家事勞動、子女照顧、對家庭整體付出、共同生活時間長短、婚後財產取得時間及雙方經濟能力等。單純的敘述或無實質證據的請求,法院通常不予支持。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是一項旨在公平分配夫妻共同財富的法律機制,但其運用過程涉及多層面考量,包括財產計算基準、孳息收益範圍、不正當脫產的處理以及分配比例的調整等。當事人在處理相關事宜時,應充分解法律規定,並在必要時尋求專業法律協助,以確保自身權益。

-家事-親屬-婚姻-夫妻財產-法定財產制-剩餘財產分配-婚後財產認定

(相關法條=民法第1030-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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