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分產,保單可以分配嗎?
問題摘要:
離婚分產時保單是否可分配,原則上並非分保單本身,而是分配其財產價值;計算方式應採婚姻關係消滅時的價值扣除婚前價值,並進一步審查保費來源,若能證明保費來自父母等第三人,即屬贈與,依法不列入剩餘財產;若保費由夫妻共同財產支付,則必須納入剩餘財產計算。當事人若欲避免不必要爭議,務必保存完整的保費來源紀錄、轉帳憑證及資金流向資料,以便於日後在離婚分產訴訟中,能清楚證明哪些部分應排除,哪些部分應納入,確保自身權益不被侵蝕。
律師回答:
離婚後夫妻財產分配問題中,保單是否應列入剩餘財產分配範圍,常常是爭議焦點,因為保險契約本身既涉及保障、儲蓄又可能涉及投資,不同保單類型在法律上被認定為財產或非財產的結果並不相同。首先要了解夫妻財產制度的基本架構,依民法第1004條,夫妻得於結婚前或婚姻存續中以契約約定夫妻財產制,如共同財產制、分別財產制,若未約定,依第1005條,則適用法定財產制。在法定財產制下,夫妻各自保有財產,婚後財產於關係消滅時,須依第1030-1條進行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計算方式是將雙方婚後財產扣除債務後的餘額比較,差額由財產較多者分配一半給財產較少者,這就是所謂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至於保險契約,因為其內容多元,必須區分不同保單性質。
一般來說,純保障型的壽險或定期保險並無解約金或投資價值,若未出險,並不構成現存財產,因此通常不會被納入剩餘財產分配;若出險後給付保險金,受益人取得給付,則該金額歸受益人所有,不再是夫妻剩餘財產的一部分。相對而言,儲蓄險、增額型壽險、投資型保險等具有解約金或現金價值的保單,於婚姻存續期間若已累積一定價值,則要保人對該保單的解約金請求權屬於具體財產權利,依據實務見解,應列入夫妻婚後財產計算,進而影響剩餘財產分配。換句話說,並非依名稱區分,而是看保單在婚姻存續中是否具備現金價值。
實務判決亦有認為,保單解約金屬於夫妻婚後財產,若關係消滅時尚存,應計入分配基數。至於投資型保單,因其性質近似基金或證券投資,若已產生投資收益或現金價值,亦應納入婚後財產,除非是無償取得或屬於慰撫金性質,否則不能排除。
離婚時財產分配涉及的範圍極廣,除了現金、不動產、動產、證券之外,保險保單也是爭議焦點之一,但實務上爭點並不在於「保單本身」能否分配,而是應該著重在「保單的財產價值」是否列入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的範圍。依民法第1030-1條,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例如離婚、一方死亡或法院裁定改用其他財產制),夫妻雙方的婚後財產在扣除債務後,剩餘財產差額應平均分配。此處所謂婚後財產,重點在於夫妻各自所有並可計算的財產利益,因而保單能否列入,必須檢視其是否具備「現金價值」或「可計算之財產利益」。
例如定期壽險或純保障型保單,若尚未出險,沒有解約金或現金價值,通常不會列入婚後財產;一旦出險給付保險金,則屬受益人所有,不再屬於夫妻剩餘財產。而儲蓄險、增額型壽險或投資型保單,因其具有解約金或現金價值,這部分則屬於要保人的具體財產權利,在婚姻存續期間累積的部分,應納入夫妻婚後財產的計算。
因此,爭點不在於「有沒有保單」,而在於「保單在婚姻期間累積了多少價值」。此時應採「離婚時價值-婚前價值」的差額計算方式,換言之,若一張保單婚前即已購買,婚姻存續期間僅增加部分價值,則分配時僅就增加部分計算,而非全額納入。例如婚前投保的儲蓄險,婚前已累積的解約金為50萬元,婚姻期間增加至100萬元,則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只會計入增加的50萬元,因為婚前部分屬於婚前財產,依法不計入婚後財產。
至於保費繳納來源,也會直接影響保單價值是否列入分配。如果保費全部由要保人(配偶之一方)以婚後財產繳納,那麼解約金或現金價值就屬於該配偶的婚後財產,須納入計算;若能證明保費來源全部來自第三人,例如父母以自己名義帳戶匯入繳納,則實質上是父母贈與,要保人僅為形式登記,此時保單價值不應納入夫妻婚後財產,而應認為是無償取得財產,依法排除在剩餘財產分配之外。這裡涉及民法第1030-1條的例外規定,即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不列入剩餘財產分配。
舉例來說,如果妻子投保一張儲蓄險,但證明保費完全由父母長期支付,且資金來源均為父母銀行帳戶匯款,那麼這張保單價值就應視為父母對女兒的贈與,而非夫妻共同努力所得,因此不必列入夫妻剩餘財產。
相對地,如果只是名義上說父母有幫忙,但實際上是夫妻共同帳戶支付保費,那麼就難以排除,仍應視為婚後財產,必須納入計算。至於部分由父母繳納、部分由要保人自己繳納的情況,實務上多採比例計算,也就是將父母支付的部分視為贈與,排除於分配範圍,其餘部分則納入婚後財產,避免計算不公。
另一個常見問題是,是否可藉由變更要保人或受益人,來規避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答案是否定的,因為法院在審理時會重視實質經濟利益,而非形式登記,若在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刻意將保單要保人變更給父母,卻無法證明父母實際負擔保費,就可能依民法第1030-3條視為減少剩餘財產的規避行為,最後仍會被追加計算。換言之,真正的關鍵在於能否提出明確證據,證明保費來源以及保單價值的歸屬,法院才會據以判斷保單價值是否應列入剩餘財產分配。
針對是否可以透過更改要保人來避免保單被列入剩餘財產,有必要指出,雖然契約上可以變更要保人為第三人,例如父母,但實質上這屬於將財產移轉給他人的行為,可能被認定為贈與,依稅法會有贈與稅問題,更可能依民法第1030-3條被追加計算,因為該條規定夫妻之一方若於財產制消滅前五年內,為減少他方剩餘財產分配權而處分財產,該處分財產仍視為現存婚後財產。但若屬於履行道德義務的相當贈與,則不在此限。因此,單純將保單要保人改為母親,若無合理理由,可能反而被認定為規避分配的行為,日後仍會被追補計算。
整體來看,保單在離婚財產分配中的定位,要依保單種類及具體權利判斷:保障型壽險若未出險通常不列入,出險後給付屬受益人財產;儲蓄險、增額型壽險、投資型保單若有解約金或現金價值,則應列入婚後財產計算。若企圖透過更改要保人、定期匯款給父母等方式規避分配,除非能合理解釋為履行道德義務,否則仍可能被認定為規避,日後被法院追補計算。當事人在面臨離婚或財產分配問題時,應務實檢視保單內容,蒐集相關保單條款、解約金明細與資金來源證據,並於訴訟中清楚主張,避免因錯誤理解保單性質而喪失自身權益,也避免因不當操作引發贈與稅或侵害他方分配權的爭議。總結而言,離婚分產時保單是否能分配,關鍵在於保單是否具有現金價值以及其法律定位,保障性質的保單通常不列入,但具備儲蓄或投資功能的保單,依據民法剩餘財產分配制度,往往需要納入計算,當事人必須有正確認識,才能妥善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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