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債妻要還嗎?夫債妻要還嗎?婚後財產分配可以由債權人代位行使?

16 Oct, 2025

問題摘要:

在現行法律下,夫妻債務原則各自負責,只有家庭生活費用或日常家務代理的債務才需共同承擔,若先生欠債,一般情況不會由太太代為清償,除非太太以個人行為成為債務人。同時,婚後財產雖屬各自所有,但在離婚或死亡時會進行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保障婚姻中另一方的經濟權益,而此項請求權現已回歸一身專屬權,不得由債權人代位行使,避免「夫債妻還」的爭議。這不僅維護婚姻內部公平,也體現制度設計上對弱勢配偶的保障,並與國際潮流一致,落實性別平等及家庭正義的價值。

律師回答:

在我國夫妻財產制度的運作下,對於「夫債妻要不要還」以及「婚後財產分配是否可以由債權人代位行使」這兩個問題,必須分別從夫妻債務歸屬、夫妻財產制度的基本原則、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性質及立法歷史來加以說明。

 

首先,依民法第1003條及第1003條之1的規定,夫妻結婚後仍是獨立的個體,各自對自己的債務負責,原則上不會因為夫妻關係而互負債務,只有在家庭生活費用或日常家務代理所生的債務情形下,夫妻才須負連帶責任,例如日常採買、房租支付、子女教育費用等。換言之,若先生在外投資失利或經商欠下鉅款,除非太太以保證人、背書人或契約相對人的身分參與,否則並不會直接承擔清償責任。

 

這也解釋為什麼社會上常聽到「夫債妻還」的說法,其實多半是太太因個別法律行為(如簽保證、合會、借貸)而成為債務人,而不是因為單純夫妻身分。其次,要談到剩餘財產分配制度。民國七十四年親屬編修法時,我國引進德國、瑞士立法例,增設民法第1030條之一,建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目的在於保障婚姻中經濟弱勢一方,使得夫妻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的協力貢獻能於婚姻關係消滅時獲得公平體現。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例如離婚或一方死亡)時,夫妻各自計算婚後財產扣除債務後的剩餘部分,雙方之差額須平均分配。此一制度的設計重點在於「平衡」與「公平」,也就是承認家務勞動與外出賺取薪資在價值上的等同性,貫徹男女平等的精神。關於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性質,原本在2007年修法時,立法院將此權利由「一身專屬權」改為可由第三人行使的非專屬權,開放夫妻一方的債權人得代位行使。

 

當時的立法設計允許債權人為保全債權,可以聲請法院改用分別財產制並清算夫妻財產,進一步代位欠債配偶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透過分配拿到另一方的財產以清償債務。這導致在實務上形成「夫債妻還」或「妻債夫還」的現象。舉例而言,若先生對銀行有巨額債務,銀行可以先聲請改用分別財產制,接著代位先生對太太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讓先生分得太太婚後財產的一半,再用這些錢來清償債務,實際上等於強迫太太替夫還債。

 

這種狀況在當時引發社會批評,認為有違夫妻財產制的初衷與保護弱勢的一方。為回應批評,2012年立法院再次修正民法第1030條之一第3項,明定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為「一身專屬權」,只能由夫妻本人行使,不得讓與、不得繼承,債權人也不得代位行使。僅有例外情形,例如夫妻間已經契約承諾或已經起訴主張,該請求權才有讓與的可能,但這屬於個案。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雖為一身專屬,但若已經有承諾存在,則得為讓與,債權人可基於保全債權目的代位行使。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919號民事判決:「按民法第1030條之1第3項規定,雖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為一身專屬之權利,僅夫或妻得行使之,惟如夫或妻已取得他方同意之承諾者,該項請求權得為讓與,而債權人為保全債權,得代債務人行使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然此屬例外而非通例。從現行制度來看,自2012年修法生效後,債權人再也不能代位主張夫妻間的剩餘財產分配,因此「夫債妻還」的情況已在制度上獲得杜絕。太太的財產不會因為先生欠債而被債權人強制分割清償,這也回歸剩餘財產分配制度的本意:保障配偶而不是讓外部債權人介入。

-家事-親屬-婚姻-夫妻財產-法定財產制-剩餘財產分配-婚後債務

(相關法條=民法第1003條=民法第1003-1條=民法第1030-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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