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夫老妻想離婚,財產怎麼分、權益怎麼爭?

16 Oct, 2025

問題摘要:

離婚並非單純解除夫妻身分關係,更涉及深刻的財產分割與權利保障。只有在掌握對方財務狀況、理解自身可主張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並妥善保存證據的前提下,離婚才不會使自己陷入經濟困境。這不是計較,而是對自己過去多年付出的一種保障,也是法律制度設計所賦予的正當權利。因此,除非對方財務狀況已經徹底調查清楚,否則不要隨便離婚,因為離婚不是只有感情問題,更是切身的經濟與生活保障問題。

律師回答:

在探討離婚與財產分配問題之前,必須先理解我國夫妻財產制度的立法背景與制度設計,因為這關乎離婚時當事人能否主張剩餘財產分配以及能否確保經濟權益不被犧牲。貫徹男女平等已是世界潮流,婚姻被認為是男女依法結合共同生活的契約關係,而家務勞動與外出工作在價值上應受到同等評價,因此我國在民國七十四年修正親屬編時,仿效德國、瑞士制度,在民法第1030條之一增設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旨在保護婚姻中的經濟弱勢配偶,讓婚姻中雙方的協力貢獻在離婚或死亡時能獲得公平的體現。

 

依現行制度,夫妻若未以書面契約向法院登記選擇共同財產制或分別財產制,則自動適用法定財產制,這是多數夫妻的情形。法定財產制的基本原則在於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之區分,婚前財產各歸各人所有,婚後所得也各自所有,婚姻存續中債務各自清償,家庭生活費用則由夫妻依經濟能力或家事勞動共同分擔。此一制度的核心是當夫妻關係消滅時,雙方現存婚後財產扣除債務後的差額要平均分配,經濟弱勢者得以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這裡就牽涉到「不要隨便離婚」的重要性,因為倘若在未掌握對方財務狀況前草率顯露離婚意圖,極可能導致錯失本可藉由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獲得的相關事證。夫妻離婚後能否請求剩餘財產分配,取決於數個條件。首先,必須確定雙方採行的是法定財產制,若婚前有契約改採分別財產制則無從主張。

 

其次,剩餘財產分配僅針對婚後財產,婚前財產不能分;繼承或受贈財產及慰撫金亦不計入。第三,請求的標的並非具體物件,而是財產價值差額的金錢分配,例如婚後用薪資買房,離婚時並不會要求房屋登記過戶,而是計算房屋價值納入財產總額,再扣除負債,得出差額進行平均分配。

 

第四,婚前財產若在婚後產生孳息,像租金收入,則屬婚後財產,應計入分配。

 

第五,請求權存在二年與五年的時效限制,自知有差額起二年不行使消滅,自財產制關係消滅起五年不行使亦消滅,逾期將喪失權利。正因為如此,離婚前必須徹底調查清楚對方財產與債務狀況,否則極可能在計算上吃虧。

 

再者,在離婚訴訟中法院會依民法規定計算剩餘財產,原則上平均分配,但若顯失公平,法院得依職權或依當事人請求予以調整或免除分配,例如一方完全怠於貢獻或蓄意脫產。法律並設有反制措施,對於配偶於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惡意處分婚後財產者,仍須將處分的財產納入分配計算,以防規避。

 

從實務經驗觀察,許多人因未能事前蒐集證據與財產資料,在離婚時難以證明財產歸屬與價值,導致請求權無法落實。若婚後夫妻將財產集中登記在一方名下,另一方即便長期協助家庭,離婚時名下幾無財產,也只能倚靠剩餘財產分配權來保障自身。這時若能舉證財產係借名登記,則可另主張返還請求;若無借名證據,至少還可透過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取回部分財產價值。離婚協議書中若未記載相關財產分配或甚至輕率放棄權利,將可能造成權利永久喪失,離婚後人財兩空。因此,離婚之前應先徹底調查配偶財務狀況,包括不動產、存款、投資、保險、債務等,必

 

要時可聲請法院調取相關資料,或聘請律師協助蒐集,以掌握全貌,避免對方隱匿或虛增債務。若發現配偶有脫產傾向,更可提前聲請改用分別財產制,以立即進行剩餘財產分配。

 

-家事-親屬-婚姻-夫妻財產-法定財產制-剩餘財產分配-剩餘財產分配保全-

(相關法條=民法第1030-1條=民法第105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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