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分配問題-離婚前發現對方早已將財產有計畫的脫手,應該如何處理?
問題摘要:
您的描述準確地指出了在適用法定財產制的情況下,如何處理夫妻財產的分配以及可能面臨的挑戰。以下是詳細的解釋:剩餘財產分配與財產轉移剩餘財產分配的基本規則《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了在法定財產制下,婚姻關係消滅時,雙方婚後財產的差額應當進行平均分配。婚後財產是指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扣除婚姻期間的負債後計算剩餘財產。財產轉移的策略婚前財產和婚後財產:婚前財產和婚後財產分別屬於各自的財產類型,但婚後取得的財產,尤其是在離婚前有意轉移的財產,可能會影響剩餘財產分配的結果。移轉財產的行為:一方在離婚前有意將財產移轉到他人名下,或通過贈與等方式將財產轉移給自己,可能會影響分配計算。為了避免不公平的分配,法律允許將這些行為視為婚後財產的一部分,進行相應的調整。最高法院106年度臺上字第1223號判決判決內容:該判決指出,法定財產制下的剩餘財產分配不受夫妻間債務的影響,但在分配剩餘財產時,夫妻間的債權債務應當一體考慮。特別是,如果一方在離婚前故意轉移財產,法院可以將這些轉移的財產重新計算為婚後財產,從而影響剩餘財產分配。抵銷原則:根據判決,夫妻間的債權債務可以通過抵銷方式處理。債務的一方可以主張將其債務與剩餘財產分配的金額抵銷。實務中的考慮財產轉移時間限制5年內財產轉移:如果一方在離婚前5年內將財產移轉到他人名下,另一方可以主張這些財產仍然屬於婚後財產的一部分,從而增加其剩餘財產的分配份額。主張條件證明財產轉移的意圖和時間:一方在主張將轉移的財產計入婚後財產時,需要提供證據證明財產的轉移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發生的,並且有意圖轉移財產以影響分配結果。實務建議審查財產記錄:離婚時,雙方應審查財產記錄,確保所有婚後財產都被納入分配計算。法律諮詢:在處理複雜的財產分配問題時,建議諮詢專業律師,以確保合法權益得到保障,並適當利用法律手段應對不公平的財產轉移行為。
律師回答:
適用法定財產制的夫妻離婚時,婚後財產較少的一方對於較多的他方,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可向對方要求雙方婚後財產差額的一半金額)。不過實務上,經常發生夫妻一方在還沒離婚前,早已經有計劃的將名下財產移轉到他人名下,或利用種種名目將配偶的財產以贈與方式移到自己名下,使得原本應該是財產較少而對對方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的一方,反而成為財產較多的一方,必須要給對方金錢。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223號判決所示:「按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本文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上開規定,並未將夫妻間所負債務除外,自應一體適用。而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計算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之金額後,夫妻間之債權債務並未因而消滅,債權人之一方,自得以該債權與其所負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債務互為抵銷。」
關於第一種情況,如果有計劃出脫財產的一方,移轉財產的時間點,是在離婚前5年內,可主張將其早出脫的財產仍算入對方的婚後財產,使其婚後財產數額增加,如此一來,對方可能因此變成婚後財產較多的一方,自己對對方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或是可請求金額變多。不過,要這樣主張,「必須要從財產移轉的時點、交易內容及方式、移轉對象與對方的關係、對方及移轉對象整體財務狀態等等,詳細論證對方出脫財產,目的是為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之分配」,才能成功說服法官把對方早已移轉的財產仍算入婚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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