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時,第一步假扣押?

16 Oct, 2025

問題摘要: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雖然是離婚訴訟中的核心制度,但若沒有假扣押這一環,往往淪為紙上談兵,因為最終判決能否落實,全仰賴財產是否仍存在。假扣押作為保全程序,能在訴訟進行中及早凍結財產,避免勝訴卻無法執行的窘境,尤其在夫妻財務不透明、存在借名登記、資產外移風險時,格外重要。由於法律對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的假扣押設有擔保金優惠規定,當事人更應積極利用此工具保障自身權益。總結來說,當夫妻感情不佳準備離婚,而對方財務狀況不透明時,應當第一步即考慮假扣押,並結合完整的財產調查與金流蒐證,才能在後續剩餘財產分配請求中真正取得保障,這不僅是法律上的制度安排,也是實務上最有效的策略之一。

律師回答:

行使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時,如何確保對方財產不被轉移或隱匿,是實務中極為關鍵的問題,尤其當夫妻感情不睦,進入離婚階段時,一方若財務狀況不透明,資產不在銀行內而是以現金形式存在,甚至借用他人名義寄放財產,另一方若僅依賴日後訴訟結果再來分配,往往已經為時已晚,因此必須先行調查並蒐集對方財產狀況,再運用假扣押制度加以保全,才有可能在將來真正落實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依民法第1030-1條規定,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發生,無論是離婚、婚姻無效、分別財產制宣告或死亡,婚後財產較少的一方得向財產較多的一方請求差額之一半,這在法律性質上是典型的金錢給付請求,因此完全符合民事訴訟法第522條所稱「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的要件,自然可以聲請假扣押。而假扣押的目的就是避免債務人將財產脫產,造成日後判決勝訴卻無法執行的困境。

 

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假扣押,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及第52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換言之,針對「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例如債務人因不照債務本旨履行而將來所發生之損害賠償請求),得聲請假扣押;且其前提,必需「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之情形,方得為之。 

 

依民事訴訟法第523條規定,假扣押必須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才能成立,這也就是為什麼在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訴訟中,若一方有隱匿財產、轉移金流、將資產掛在他人名下的情況,最適合以此為依據聲請假扣押,因為這些行為正好證明了日後可能執行困難的風險。在進行假扣押之前,蒐集財產與金流的證據極其重要,必須掌握對方名下的不動產、銀行帳戶、股票、基金、保險,甚至是疑似借名登記的財產,通常可透過戶政、地政、不動產登記、金融交易明細、社交關係調查等方式,建立一份完整的財產清單,才能在聲請時具體釋明,增加法院准許的可能性。

 

另一方面,民事訴訟法第526條規定,假扣押聲請人必須釋明金錢請求的存在以及執行困難的危險,若法院認為釋明不足,可以命供擔保後裁定准許。一般金錢請求的假扣押,法院多半會裁定供擔保金為請求金額約三分之一,但針對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法律特別設有優惠條款,依第526條第4項規定,法院所命擔保不得高於請求金額的十分之一,換言之,若夫妻一方主張請求500萬元的剩餘財產分配,法院所能命供擔保的金額上限僅為50萬元,這大幅降低了聲請人的財務負擔,使得行使假扣押在離婚訴訟中更具可行性。

 

再按「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亦即,聲請人即上開假扣押之本案請求乃為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之請求,應加以釋明,另就上開若不予以假扣押,將來恐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情事,亦應加以釋明;惟倘釋明有所不足,法院亦得命聲請人為相當之擔保後,准予假扣押。

 

就實務上而言,對於假扣押聲請之擔保金數額,除有特別之情形外,法院通常會定為本案請求金額(請求假扣押之總財產額度)之三分之一。   惟按「夫或妻基於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聲請假扣押者,前項法院所命供擔保之金額不得高於請求金額之十分之一。」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4項定有明文。是於夫或妻基於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聲請假扣押者,法院命聲請人供擔保之金額即不得高於請求金額之十分之一,此乃民事訴訟法之特別規定,應加以注意。 

 

實務上,當夫妻一方發現對方財產有異常移動,最有效的策略是先在對方不知情的狀況下積極蒐證,將其金流、財產去向整理成表格,包含財產取得時間、用途、金額大小,並標註疑似脫產或借名登記的項目,再據此聲請假扣押,往往能在對方尚未完全轉移財產前凍結關鍵資產,確保將來勝訴後仍能實際受償。由於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通常涉及龐大財產數額,若未及早採取保全措施,對方可能在訴訟期間即將財產移轉殆盡,最後只剩下空殼可供分配,形式上雖勝訴,實質上卻一無所獲。透過假扣押,聲請人可以立即凍結對方名下的不動產、存款、車輛等,確保財產不再流失。法院在審查假扣押時,會特別注意聲請人是否提出了具體財產線索與執行危險的釋明,因此提供完整的財產清單、金流追蹤紀錄,是爭取裁定准許的關鍵。

 

舉例來說,若能證明配偶在離婚協議談判期間,將大額存款轉入兄弟姊妹或朋友的帳戶,或是以明顯不合理價格將房產出售給親屬,這些事證足以證明有脫產行為,法院通常會認為符合假扣押的必要性。實務上亦常見當事人因擔心配偶不願交出財產清單,會向法院聲請調取金融機構帳戶資料,或透過偵查系統確認土地登記情況,再與既有的財產資訊比對,補強聲請理由。

-家事-親屬-婚姻-夫妻財產-法定財產制-剩餘財產分配-剩餘財產分配保全-假扣押

(相關法條=民事訴訟法第522條=民事訴訟法第523條=民事訴訟法第52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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