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古董等難以有客觀價值的財產如何影響婚後財產分配?
問題摘要:
購買古董、藝術品、名茶、名酒或塔位等難以有客觀價值的財產,確實對婚後財產分配產生重大影響,因為它們涉及舉證責任、鑑價程序、價值波動與分配公平性等多重問題,雖然法律明確規範了計算基準時間點與追加計算的處分時價值,但如何在個案中透過專業鑑定、當事人舉證與法院裁量來達到公平結果,仍需高度依賴法官的判斷與專業機構的協助。最終,制度設計的目的不僅是計算出數字上的差額,而是實質保障在婚姻中付出較多無形勞務的一方,避免因財產性質特殊或價格難以衡量而喪失應得權益。這也提醒婚姻中的雙方,面對具有投資性或收藏性的財產購置,應有更謹慎的財務規劃,並意識到未來在婚姻解消時,這些財產都將成為法律上被檢視、被評價的重要標的,唯有如此,才能確保婚姻財產制度的公平性與性別平等理念真正落實。
律師回答:
在婚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常會購買各類財產作為投資或收藏,其中包含古董、藝術品、名茶、名酒甚至靈骨塔位等非典型財產,這類財產的特殊性在於價值判斷高度依賴市場、買方與收藏者的主觀意識,且其價格會隨著時間、保存狀況、流行趨勢或市場需求劇烈波動,因此在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時,如何正確估算這些難以定價的財產價值,成為實務上極具挑戰的課題。依照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夫妻財產制消滅時,財產較少之一方得向財產較多之一方請求分配差額之一半,而依第1030條之4明定,夫妻現存之婚後財產,其價值計算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為準,若因判決離婚,則以起訴時為準;至於依第1030條之3規定應追加計算之婚後財產,其價值則以處分時為準。換言之,財產價值的認定基準點非常明確,但若涉及古董或藝術品等不具固定市價的財產,就必須借助客觀的評估機制來確定其在分配時的價值。以夫妻一方在婚姻期間大量購買古董或藝術品為例,另一方在請求剩餘財產分配時,首先須負舉證責任,證明這些財產確屬於配偶個人所有且係婚後取得,才能列入剩餘財產的計算範圍。舉證方式可能包括購買契約、發票、收藏證明、銀行交易紀錄,甚至證人證言,例如親友曾目睹該配偶在居所展示收藏。接下來就是價值認定問題,依照訴訟程序,法院通常會委託專業鑑定機關進行估價,而鑑定報告具有高度專業性與公信力,即使一方當事人不滿意鑑價結果,仍需原則上受其拘束,除非能提出足以動搖鑑定結論的具體反證,例如同業不同鑑定結果、拍賣市場行情差異過大、或鑑定過程顯有瑕疵。尤其是古董與藝術品市場中,價格存在巨大落差,有時拍賣會上得標價格高昂,但若在民間市場轉售卻可能價格低廉,因此法院更傾向採取客觀平均價值,而非當事人主觀認定之價值。又例如靈骨塔位,雖然具有投資性質,但法律上通常僅承認其為「使用權」財產,其價值認定方式可能依當初購買價、現行塔位公司牌告價或市場轉售價來計算,縱使尚未實際使用或出售,仍須列入夫妻財產分配的計算項目,因為其本質仍屬財產權益。若當事人一方於婚姻存續期間惡意將這些財產低價轉讓予親友,意圖規避將來的剩餘財產分配,依第1030條之3規定,對方仍得主張將該財產列入計算,以避免損害分配請求權。更進一步,法院在審酌剩餘財產分配時,若發現某一方長期大量購買古董或藝術品,但完全缺乏保存、管理能力,甚至因保管不當導致財產價值嚴重貶損,另一方即可主張平均分配已失公平,請求法院依第1030條之1第2項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這種情況在實務上常見於夫妻一方沉迷奢侈收藏,導致家庭經濟陷入困境,法院便會以公平原則為基礎,適度調整計算結果,避免不合理的資產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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