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是否會影響夫妻財產分配權?

16 Oct, 2025

問題摘要:

分居對於夫妻財產分配權的影響,特別是在長期分居情況下,可能影響到雙方對婚後財產的貢獻認定及分配金額的多寡。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婚後財產的分配基於平等原則,但長期分居可能會影響法院對於各自貢獻的評估,進而影響最終的財產分配結果。儘管民法將夫妻財產區分為婚前財產和婚後財產,但在婚後獲得的財產,法律上認為另一方也有貢獻,因此有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設計。這一設計旨在平衡夫妻間的財產關係,避免因為單方面的財產主張而造成不公平。另外,分居不僅是一種事實上的關係變化,並非法律上訂定的制度,因此分居契約雖可書面化,但其效力仍取決於具體的情況和雙方的認知一致性,以免因此而加劇夫妻關係的惡化。

律師回答:

在近代民法體系中,夫妻財產制度的演進與性別平等觀念的推動息息相關,隨著世界各國逐漸強調男女在婚姻與家庭中的角色應當具有同等價值,德國與瑞士等先進法治國家早已在其民法體系中納入剩餘財產分配制度,透過對夫妻雙方於婚姻中各自貢獻的承認與計算,保障經濟上相對弱勢的一方能在婚姻關係消滅時獲得公平的分配,尤其是針對長期負擔家務與育兒責任的配偶,給予法律上與經濟上具體的肯定。

 

我國在民國七十四年六月三日修正親屬編時,參考上述立法例,對舊有的聯合財產制作出大幅度的改革,並於民法第1030條之一引進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制度,這被視為貫徹男女平等的重要突破,因為舊法制度下「男主外、女主內」雖然在社會上被接受,卻容易在財產制度運作上產生歧視女性的效果,而新制則明確承認家務勞動與外出工作的價值相等,進而在法律制度層面落實平等。依照我國現行民法規範,夫妻財產在婚姻存續期間原則上採取各自所有、各自管理的方式,也就是說,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分別歸屬於各自名下之配偶,雙方互不干涉,但於婚姻關係消滅時,無論因離婚、死亡或改用他種財產制,法律要求必須進行剩餘財產分配,計算方式係將夫妻婚後財產扣除債務後,若其中一方淨財產較少,得向另一方請求分配差額的一半。

 

此一規範之核心目的,在於平衡婚姻存續期間中因角色分工而造成的財產累積不均現象,避免經濟上強勢一方於婚姻結束後獨占大部分財產,而弱勢一方因長年付出家務勞動卻一無所獲。值得注意的是,民國110年修正時更進一步調整剩餘財產分配制度之衡量基準,將原本「顯失公平」的高門檻標準放寬為「有失公平」,並在民法第1030條之一第2項與第3項明文要求法院於裁量時必須綜合考量多項因素,例如婚姻存續期間的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對家庭付出的整體協力狀況、共同生活與分居時間的長短、婚後財產取得的時間點、雙方經濟能力等等,以期更貼近實際生活狀況,並且更能保障付出無形勞務的一方。這項修正不僅在文字上承認家務價值,更在制度設計上降低弱勢配偶在訴訟中舉證的困難,反映出我國對性別平等理念的實質貫徹。然而,在實務運作上仍有一些值得討論的問題。

 

首先,若夫妻長期分居,雖然婚姻關係形式上仍然存在,但法院在進行剩餘財產分配時,往往會認為分居一方對於婚後財產的累積缺乏貢獻,因此可能裁量調整甚至免除分配額,這在法律上有其依據,因為民法第1030條之一第1項明文規定,若夫妻之一方對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事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時,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換言之,分居雖然不會剝奪請求權,但會影響法院實際認定的分配比例。

 

再者,關於分居本身的法律定位,現行法並無專門制度,僅能視為一種事實狀態,夫妻可以透過簽訂分居契約書以明確雙方在財產、生活費用與子女照顧等方面的安排,雖然分居契約具有契約拘束力,但由於缺乏明確法律制度支撐,仍可能因雙方認知差異或履行爭議而導致訴訟,顯示此部分仍有修法空間。除分居問題外,實務中還常見另一種爭議,即配偶於婚姻存續期間惡意脫產或將財產轉移至他人名下,以規避將來可能面臨的剩餘財產分配。

 

對此,法律設計上已有因應措施,民法第1030條之3即規定,婚姻關係消滅前五年內,若一方無償處分或以顯失公平之低價轉讓婚後財產,另一方可請求將該財產列入計算,以避免有心人鑽漏洞,損及另一方的分配權益。此外,為防止脫產行為,另一方配偶也可透過民事訴訟法上的假扣押、假處分聲請,先行凍結相關財產,以保障將來分配的實現。整體而言,剩餘財產分配制度在我國的引進與修正,是一項深具時代意義的改革,透過法律明文將家庭內的家務勞動與外部經濟活動予以等量齊觀,補救舊制偏重於經濟上強勢一方的不公平情況,展現性別平等在家庭法領域的落實。

 

然而,制度運作仍受限於舉證困難、價值認定差異以及個案情況複雜等現實挑戰,這需要透過法院在個案中細緻的裁量來調整,也可能需要未來進一步立法或修法來補充。總結來說,從德瑞法制的啟發到我國民法第1030條之一的設立,再到近年修正的完善,剩餘財產分配制度的發展清楚展現性別平等與婚姻公平的理念如何透過法律加以實踐,它不僅是單純的財產分配問題,更是保障家庭中無形付出與情感勞動得到社會與法律承認的重要一步。

-家事-親屬-婚姻-夫妻財產-法定財產制-剩餘財產分配-剩餘財產分配調整免除

(相關法條=民法第1030-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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