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時可主張免除剩餘財產分配?顯失公平如何判斷?
問題摘要:
免除剩餘財產分配的情形主要限於一方對家庭毫無協力甚至有破壞作用之案例,這種情形下法律認為其喪失參與分配的正當性,法院可裁定免除;若僅屬部分不公平,則可透過調整來修正分配比例。顯失公平的判斷並非僅看一方有無金錢收入,而是全面衡量家庭貢獻、婚姻狀態、分居時間、財產來源與經濟能力等,才能得出是否應免除或調整的結論。因此,當事人在面臨離婚與財產分配爭議時,若認為平均分配不公,應積極舉證對方之不當行為與缺乏貢獻,以爭取免除或減輕給付義務,確保裁判結果符合公平正義的精神。
律師回答:
在我國夫妻財產制度中,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設計本意在於保障婚姻中經濟弱勢的一方,使其能夠在婚姻關係消滅時,獲得公平的財產補償,以貫徹男女平等、家務勞動與外出工作價值等量齊觀的理念。依照民法第1030條之一第1項規定,夫妻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這就是剩餘財產分配制度的核心規範。
然而,法律並未機械地要求一律平均,因為若在某些極端情況下仍然硬性要求分配,反而會導致實質不公,因此該條第2項特別規定:「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事,致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這條但書就是免除或調整分配的法源依據。那麼,何時可以主張免除剩餘財產分配?顯失公平又如何判斷?
首先,所謂免除剩餘財產分配,通常出現在一方在婚姻存續期間對於家庭經濟、家務勞務毫無貢獻,甚至有反向破壞的情形,例如不務正業、不願工作、不參與家務,或浪費成習、揮霍無度,甚至造成家庭財產流失。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649號判決:「民法第1030條之1第2項規定,依同條第1項平均分配剩餘財產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其立法意旨,固在使夫妻雙方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累積之資產,於婚姻關係消滅而雙方無法協議財產之分配時,由雙方平均取得,以達男女平權、男女平等之原則。惟夫妻之一方如有不務正業,或浪費成習等情事,於財產之累積或增加並無貢獻或協力,欠缺參與分配剩餘財產之正當基礎時,自不能使之坐享其成,獲得非分之利益,於此情形,若就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始得依同條第2項規定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以期公允。」
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的立法目的在於肯認夫妻雙方於婚姻存續中所累積資產的共同協力,惟若一方完全欠缺貢獻或協力,甚至因浪費習性導致財產減損,則其分配基礎不足,若仍平均分配,形同坐享其成,將導致非分利益,因此在此等情況下,法院得依第2項規定調整或免除分配額。其次,顯失公平的判斷標準並非僅限於極端情形,而是法院必須綜合考量多重因素,包括夫妻婚姻存續期間之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對家庭付出之整體協力狀況、共同生活及分居時間的長短、婚後財產取得時間、雙方之經濟能力等,這些都是民法第1030條之一第3項明文要求法院裁量時必須衡酌的要素。
因此,若一方雖未外出賺錢,但長期在家從事家事勞動或照顧子女,仍屬有協力,自不應因未有金錢收入而被免除分配額;相反地,若完全不事生產、拒絕參與家庭,甚至奢侈揮霍、賭博成性,法院即可認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據以減免。
再者,免除與調整之間有所差異。免除是最嚴厲的制裁,通常要件相當嚴格,必須證明一方在婚姻中完全沒有正當貢獻,甚至對財產累積造成負面影響;而調整則比較寬鬆,只要在個案中認定平均分配結果顯然不公,即可酌減分配額。例如一方長期處於低度貢獻狀態,但仍有部分協力,法院就可能將分配比例由五五改為七三,而不至於完全免除。這顯示「顯失公平」是一個彈性概念,法院會視情形裁量,避免法律適用流於僵化。
值得注意的是,剩餘財產分配訴訟係採當事人主義,法院通常不會主動免除或調整分配額,必須由財產較多一方提出抗辯並舉證,說明對方確實有不務正業、浪費成習、毫無協力等情事,法院才會進行裁量。換言之,若被請求一方未主張,法院也不會逕自為免除裁判。
此外,2021年(民國110年)1月20日修正的法律,已經將判斷顯失公平的標準明確化,增列法院裁量時必須考量的因素,使審查基準更具體化,也讓實務運作更為一致。不過,修法無溯及既往效力,因此修法前累積的財產,仍舊適用舊法規定,這代表在跨時期案件中,法院必須分別適用新舊法來計算與判斷,但基本仍是相同方向:
畢竟無論舊法「剩餘財產分配顯失公平」的判斷標準或新法,若有下列情事之一,而對於財產之累積或增加無貢虞或協力,即有可能因欠缺分配財產之正當基礎,而遭法院免除、酌減其分配額(不過剩餘財產分配訴訟係採當事人主義、處分權主義,若遭請求一方不抗辯免除或酌減,法院也幾乎不可能主動為之):
不務正業(例如:不協助家務又不工作賺錢)。
浪費成習(例如:有諸多顯非必要之高額支出,使自己婚後財產不當減少或負債,亦使家庭財產難以累積)。
如果不免除,只是適度調整分配額,要件是否比較寬鬆?
其實要達到免除分配額的程度是不容易的,但如果是請求法院調整分配額,則不須達到前述不務正業、浪費成習的程度。
在調整的情形,就「顯失公平」此一要件而言,就不應過度限制其適用,凡直接、間接方式在個案中顯然影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結果之公平性時,本於衡平之考量均應予以適度之調整。有關剩餘財產分配之調整或免除條件,民法第1030條之1關於「顯失公平」之要件業已修正,可參閱「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新修法,終於有較明確的評判基準」。
-家事-親屬-婚姻-夫妻財產-法定財產制-剩餘財產分配-剩餘財產分配調整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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