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不務正業的丈夫離婚卻被請求分配財產?
問題摘要:
夫妻離婚時,原則上剩餘財產差額要平均分配,但若一方確實不務正業、完全沒有對婚姻生活作出任何協力,則另一方可以依據民法第1030-1條第2項,請求法院調整甚至免除其分配額。關鍵在於舉證,必須具體呈現對方的「不作為」與「無貢獻」,法院才可能認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進而作出有利的裁量。對於想要避免遭受二度傷害的一方而言,務必在婚姻過程中保存好能夠呈現家庭支出、財產形成以及自己付出貢獻的各項證據,以便在離婚爭訟中爭取到合理的財產分配結果,確保自身與子女的生活保障。
律師回答:
夫妻走到離婚的地步,往往除情感的決裂之外,更伴隨著財產如何分配的重大爭議,而最常被問到的就是:若丈夫在婚姻期間遊手好閒、不務正業、沒有任何實質貢獻,甚至連基本的家務或育兒責任都沒有承擔,離婚時是否還能主張剩餘財產分配?對於許多長年獨自撐起家庭經濟的太太而言,這無疑是一種二次傷害。
依民法第1030-1條規定,夫妻在法定財產制下,當婚姻關係因離婚或其他原因消滅時,必須計算雙方的婚後財產,扣除婚姻期間負擔的債務後,如有剩餘,雙方剩餘財產的差額應平均分配。這個制度設計的核心,是要肯認婚姻中雙方協力的價值,特別是保護那些長期從事家務勞動或育兒,未能直接累積財產的一方,使其在婚姻解體後不致於陷入生活困境。然而,法律也設有公平調整的例外條款,同條文第2項、第3項即明定: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事,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法院為前項裁判時,應綜合衡酌夫妻婚姻存續期間之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對家庭付出之整體協力狀況、共同生活及分居時間之久暫、婚後財產取得時間、雙方之經濟能力等因素。
換句話說,法律承認並非所有情況下都必須「五五分帳」,若一方長期不務正業,對婚姻沒有任何正向付出,甚至反而造成另一方的沉重負擔,那麼法院有權限裁量不讓其取得非分之利益。此部分應綜合衡酌夫妻婚姻存續期間之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對家庭付出之整體協力狀況、共同生活及分居時間之久暫、婚後財產取得時間、雙方之經濟能力等因素。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649號號判決要旨:「法定財產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平均分配剩餘財產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夫妻之一方如有不務正業,或浪費成習等情事,於財產之累積或增加並無貢獻或協力,欠缺參與分配剩餘財產之正當基礎時,自不能獲得非分之利益。於此情形,若就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始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夫妻之一方如有不務正業或揮霍成習的情況,對財產的累積或增加並無貢獻或協力,欠缺參與分配剩餘財產的正當基礎,自不能獲得分配利益;若平均分配顯失公平,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分配額正是法律對於公平性的把關。但要注意的是,法院並非自動採信「不務正業」的指控,而是要求主張調整或免除分配額的一方,必須提出具體而明確的證據。舉證的方向包括:證明對方長期沒有固定收入、不曾分擔家計,例如可以提出稅單、所得清單、薪資證明,或是證明對方從未支應生活費、租金、水電費等;再者,也可以透過子女的生活支出紀錄,顯示全由自己一人負擔;又或者提供親友證言,證明對方長年遊手好閒、不參與家庭生活。
此外,若夫妻分居期間,對方沒有支付任何扶養費或生活補助,也可作為法院判斷其無協力的依據。法院在審酌時,通常會綜合考量多項因素,例如婚姻存續期間長短、夫妻是否共同生活及分居的時間、子女照顧養育的分工、家務勞動的承擔狀況、婚後財產取得的時間,以及雙方經濟能力的差距。若從整體觀察下來,發現一方對家庭生活的貢獻近乎於零,甚至造成另一方的負擔,則平均分配財產自然會被視為顯失公平,法院即可依據公平原則調整比例,甚至完全免除該方的分配額。
實務上,法院對於「顯失公平」的認定十分嚴謹,不會僅憑單方指控即作出裁量,而是要求有具體事實佐證。因此,對於實際承擔家計的一方而言,最重要的就是在婚姻存續期間,盡可能保存各種能夠反映支出與付出的證據資料,例如存款帳戶交易明細、信用卡繳費紀錄、學費繳款收據、醫療費用單據,甚至簡單到日常生活開銷的轉帳紀錄,都有助於日後在訴訟中證明自己對家庭的實質貢獻。相對的,也可以藉由對方的銀行流水帳、稅務申報資料,證明其長期沒有收入來源,從而凸顯其對婚姻沒有任何協力。值得注意的是,即便對方沒有外出工作,若能證明其承擔大量家務或育兒責任,法院仍可能認定其有協力而應獲得分配,因為民法在修法時就特別強調家務勞動與經濟工作具有同等價值。因此,單純沒有上班並不必然等於「不務正業」,而是要看其是否透過其他方式對婚姻與家庭有所貢獻。換言之,若丈夫雖然沒有收入,但長年照顧年幼子女、打理家庭生活,這些隱形勞動也屬於協力的一環,仍然有權分享剩餘財產。法律在設計上,就是要在公平與保護之間取得平衡。
-家事-親屬-婚姻-夫妻財產-法定財產制-剩餘財產分配-剩餘財產分配調整免除
瀏覽次數: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