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夫妻長期分居,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應如何減少分配額?
問題摘要:
夫妻在離婚或其他法律情境下,如何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當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如離婚、婚姻無效、配偶死亡等情況),婚後財產增加較少的一方可以向財產增加較多的一方請求給付差額的一半。此外,文章還提到夫妻可以在不離婚的情況下,根據特定條件請求法院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進而產生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這些法律規定旨在保障夫妻間財產的合理分配,並且提供多種情況下如何行使這一權利的詳細說明。
律師回答: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是我國民法在夫妻財產制下的一項重要設計,用最簡單的方式來形容,就是婚後財產增加比較少的一方,可以跟增加比較多的一方,請求給付雙方差額的一半,藉此平衡婚姻中雙方對家庭生活的貢獻,避免出現「我賺的錢就是我的」的不公平情況。
夫妻長期分居後進入離婚程序或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最常見的爭議就是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因為一方可能在分居期間努力累積財產,而另一方卻無任何協力,若機械式平均分配,往往會造成不合理的結果,因此如何主張、如何舉證,就成為爭訟的關鍵。
分居的概念是夫妻雖然維持婚姻關係,但雙方在事實上各自獨立生活,僅遵守最低限度的伴侶關係規範。分居可經由書面契約加以確認,例如簽訂分居契約書,明確約定雙方居住、經濟與子女照顧的安排,但分居本身並不是一個民法上獨立的制度,沒有具體法律規則,因此常常因為雙方對分居內涵的認知差異,而衍生更嚴重的爭端。
法律上,夫妻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原則上各自擁有並自由支配,但在婚姻關係中,法律認為另一方對婚後財產的增加也有間接貢獻,無論是透過家務勞動、扶養子女或精神支持,因此才設計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保障較弱勢一方的經濟利益。為防止有人惡意規避分配,民法同時設有相關防堵條款,例如對於在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有意規避分配的財產處分行為,仍應計入剩餘財產,以避免有心人鑽漏洞。
夫妻長期分居可以宣告分別財產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最常見的主張時機,是在離婚後或離婚訴訟程序中,但實務上並非一定要等到離婚才可以主張,因為民法第1030-1條明定,當「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即可行使,而法定財產制消滅的情形,除離婚外,還包括婚姻無效、配偶一方死亡,以及經法院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等情形。
因此,即使沒有離婚,只要符合要件,也可以透過法院先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接著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讓想分財產卻不想離婚的一方,多一個選擇。依民法第1010條規定,夫妻之一方有特定事由時,法院得依他方請求,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這些事由包括依法應給付家庭生活費用而不給付、夫或妻財產不足清償債務、依法需同意的財產處分遭無正當理由拒絕、對共同財產管理顯有不當、因不當減少婚後財產侵害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或其他重大事由等,甚至條文第二項更明定,夫妻若難於維持共同生活而分居已達六個月以上,也可以請求改用分別財產制。一旦法院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便視為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此時婚後財產差額分配制度立即發生作用,財產較少的一方即可向財產較多的一方請求差額的一半。
換言之,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並不專屬於離婚程序,而是一旦婚姻中的法定財產制結束,就會自動產生,目的在於公平分配婚後財富,保障雙方在婚姻期間的付出不會被忽視。至於長期分居的情況下,如何影響分配額度,法院會依民法第1030-1條第3項之規定綜合衡酌,特別考量夫妻婚姻存續期間之家務勞動、子女照顧養育、對家庭付出之整體協力情況,以及共同生活或分居的時間長短、財產形成的時間點與雙方經濟能力等,如果一方在分居期間獨力累積大量財產,且另一方長期未曾參與婚姻生活或家庭付出,法院可依公平原則,裁量減少甚至免除其分配額。實務上常見的做法是藉由舉證來說服法院調整比例,當事人可以提出各種證據,例如財產取得或增加的時間證明、債務形成的用途、分居期間的生活費支出情況、子女教育與照顧的實際負擔等,甚至整理成收支統計表或財產取得時序表,協助法院清楚解整體情況,進而作出符合公平原則的裁判。
依民法第1030-1條規定,原則上夫妻雙方婚後財產扣除債務後的差額應平均分配,但此項制度設計是基於婚姻關係中雙方共同努力與協力生活的假設,若其中一方長期分居、不履行婚姻義務、對家庭毫無付出,甚至完全沒有協力,則若仍機械式地平均分配,顯然會造成重大不公平,因此民法第1030-1條第2項及第3項設有公平調整規定,法院得依職權或依當事人聲請,考量夫妻雙方婚姻存續期間的整體協力狀況、分居時間之久暫、財產取得時點、債務形成原因等,裁量減少或免除一方的分配額。
換言之,夫妻一方若想在剩餘財產分配訴訟中主張減少分配額,舉證是關鍵。首先,必須提出能證明長期分居事實的證據,例如戶籍謄本上之不同住址、社區出入紀錄、鄰里證言、甚至雙方通訊紀錄顯示毫無共同生活,藉以證明配偶未曾參與婚姻共同生活。其次,必須進一步證明配偶對家庭生活無協力,包含沒有從事家務勞動、沒有照顧扶養子女、沒有共同承擔經濟壓力等,舉證資料可包括子女的學籍資料、醫療照護紀錄、家務分工之證明、經濟收支報表,藉以讓法院具體掌握其缺乏協力之事實。
此外,若婚後財產主要出現於分居期間,例如一方在分居後多年靠自己經營事業或專業所得累積大量財產,則可透過財產形成時間的舉證,例如不動產買賣契約、銀行存摺交易紀錄、股票投資明細等,證明這些財產的增加係在配偶毫無參與的情況下獨力完成。相對的,若債務形成於雙方共同生活期間,則可以證明這些債務其實是為維持家庭生活,例如房貸、子女教育費用、醫療支出等,藉以主張不應由自己單方承擔。此時若能以統計表或收支對照表的方式呈現,更能協助法院理解各項財產與債務的時序分布。
再者,法院衡酌的另一項重要因素是雙方經濟能力,若一方經濟實力顯著較強,另一方卻既未負擔家務亦未照顧子女,則法院通常傾向減少其分配額。若能舉證證明自己獨力供養家庭,例如提供長期繳納水電費、租金、房貸、學費、醫療費用等證據,就能說明自己對家庭的付出是全面性的,而對方並無協力。
值得注意的是,法院在調整分配比例時,並非僅考量單一因素,而是綜合全盤衡酌,包括婚姻存續期間之長短、分居時間之長短、婚後財產與債務之出現時間、雙方對家庭的具體貢獻與犧牲,甚至包括子女監護與照顧的負擔。
實務中,有些案例法院認定夫妻雖已分居多年,但因分居前一方已長期擔負家務與育兒責任,仍然視為對家庭有重大協力,因而未完全免除其分配額;但若證據顯示對方自始至終對婚姻毫無貢獻,法院則會大幅減少甚至免除其分配額。
因此,若欲在剩餘財產分配中減少對方的分配額,最重要的工作就是蒐集、整理並具體呈現「婚姻生活的缺席」與「財產累積的獨力完成」,透過明確的事證,例如居住分離紀錄、財產形成時點表、家庭收支對照表、子女照護紀錄等,來說服法院依公平原則調整比例。總結來說,夫妻長期分居情形下,剩餘財產分配並非必然平均,而是可以透過舉證展現對方無貢獻或無協力,以請求法院調整,避免出現不公平結果。法院在裁量時,會兼顧婚姻生活全貌、家務與育兒付出、分居與同居期間之財產與債務形成,以及雙方經濟實力,並可能採用比例調整或完全免除的方式。當事人若能準備完整的統計表與書面證據,將能大幅提升法院採信之可能性,進而確保自己在剩餘財產分配中的合理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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