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求「分配夫妻剩餘財產」,但對方財產有多少?要怎麼調查?
問題摘要:
剩餘財產分配制度不僅保護家務勞動與婚姻貢獻者的權益,也對於惡意隱匿或處分財產的行為提供法律救濟途徑,計算時間點以離婚協議登記日、裁判起訴日或調解成立日為準,財產範圍包括婚後存款、基金、股票、不動產等,若對方不配合,法院可依程序調查財產資料,而惡意脫產的處分行為可在離婚前五年內追加計入婚後財產,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得以公平實現,透過以上程序,夫妻一方在離婚時即可依法取得其應得的剩餘財產,保障婚姻關係中家務勞動、扶養責任及財產貢獻所應有之權益,實務上亦有相關判例支持,例如在離婚前因預見剩餘財產分配而進行財產處分者,法院可將其財產價值追加入婚後財產計算,此外,若夫妻財產分布於多個地區或涉及多個金融機構,亦可透過法院函詢各單位資料,確保計算之完整性,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行使,必須依民法規定程序進行,包括確定財產範圍、計算價值、調查資料及防範惡意脫產,所有程序均以保障雙方權益與公平原則為前提,因此,在離婚時,無論是協議、裁判或調解,均可依法進行剩餘財產分配請求,並可透過法院協助調查對方財產,對惡意脫產行為進行追溯處理,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得以完整行使,確保夫妻雙方在婚姻中所投入的財產與貢獻得到合理回報,進而實現婚姻制度下的財產平等與保護弱勢配偶的目的。
律師回答:
貫徹男女平等,婚姻制度應保障夫妻雙方在家庭生活及財產分配上的平等權益,民法自七十四年親屬法修正以來,明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婚後財產於離婚時可依剩餘財產分配制度進行計算,保障配偶因家務勞動、扶養子女或其他家庭貢獻所應享有的權利,這種制度對於法定財產制夫妻而言,婚後財產扣除各自債務後的剩餘部分將平均分配,而分別財產制夫妻則無此權利,若採共同財產制,除特有財產外,婚前婚後財產均屬夫妻共有,離婚時扣除共同債務後的剩餘財產亦需平均分配,因此,剩餘財產分配的範圍會依財產制選擇而不同,對於多數未特別約定財產制的夫妻,適用法定財產制。
何謂「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依國民法目前規定,兩人在結婚以後有三種可能的夫妻財產制:「法定財產制」、「共同財產制」與「分別財產制」。如果雙方沒有特別約定的話,基本上就是採「法定財產制」;由於有婚後財產、差額分配請求等問題,本件看起來也是屬於「法定財產制」。
法定財產制的精神在於:配偶之間的「婚前財產」各自保有、但「婚後財產」則是原則上各有一半的權利,所以如果離婚時雙方現存名下的婚後財產並不相當時,婚後財產應「平均分配之」。由於是就雙方保有剩餘婚後財產之差額進行平均分配,所以稱之為「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這樣有點長的名字。
剩餘財產分配的範圍及其計算的時間點
夫妻在婚姻關係中,財產的歸屬與分配常因婚姻制度、財產制種類及離婚程序而有所差異,而剩餘財產分配的概念則是針對婚姻關係消滅後,扣除各自負債與特有財產後,對雙方婚後財產增值部分進行公平分配的一項制度。在國法律體系下,夫妻若未特別約定財產制度,多數適用法定財產制,即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婚後財產為夫妻共有,扣除各自負債後,剩餘部分才進行分配。
依據法定財產制,夫妻雙方婚後財產在扣除各自的債務後,如有剩餘,則平均分配給雙方,這是基於夫妻財產共同經營的公平原則;若採分別財產制,則不論婚前或婚後財產增減,均屬各自所有,婚姻關係消滅後,雙方不得請求對方剩餘財產分配;若為共同財產制,則夫妻婚前及婚後財產均屬共同,除特有財產外,婚姻消滅時,各自可取回訂立共同財產契約時的財產,剩餘財產扣除共同債務後,再平均分配,這種制度更強調夫妻財產的全面共享。剩餘財產分配的計算,需要明確的時間點,因財產價值會隨時間、股市、房價、利息等因素波動,因此民法第1030之4條規定,婚後財產的計算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為準,即離婚或一方死亡時的價值。對於離婚而言,計算時間點又依離婚方式不同而有所差異:協議離婚時,以到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之日的價值為準,因為雖然雙方簽署離婚協議書或經調解,但只有辦理登記時才生效,因此剩餘財產價值計算亦以此為基準;裁判離婚則以起訴時之價值計算,即一方遞交離婚起訴狀之日,後續財產增減不再影響分配額;若經法院調解或和解離婚,實務上有兩種認定方式:一種是以起訴時價值計算,依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54號判決,當提起離婚訴訟時即同時請求剩餘財產分配,若訴訟過程中離婚經調解成立,多數法院仍以起訴時為準;另一種是以調解或和解成立時作為價值計算基準,依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223號判決,若離婚先經調解成立,剩餘財產分配訴訟另行提起,則以調解成立時的財產價值計算為準。
如基金與股票等金融資產的計算方式亦依上述時間點為基準,雖其每日價值浮動,但仍以協議離婚辦理登記日、裁判離婚起訴日或調解、和解成立日作為基準。股票價值計算以股數乘當日收盤價,基金則可向銀行申請當日餘額證明書確定價值。舉例而言,夫妻婚後存款100萬、購房200萬,婚後存款增至50萬,若於110年05月05日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並於110年09月03日裁判離婚,期間存款增至130萬、房價降至150萬、存款減至20萬,剩餘財產仍以起訴日110年05月05日價值計算,即婚後財產總額300萬加婚後財產總額50萬,共計350萬,扣除夫妻各自財產50萬後,剩餘財產為300萬,平均分配後每人應得150萬,扣除各自已占有之50萬,應向對方請求剩餘財產125萬。剩餘財產分配的核心在於公平原則,確保夫妻婚姻期間共同努力所累積的財產增值得到合理分享,避免離婚或死亡後因財產制度不同而產生不公平分配。
實務上大多採起訴時或調解成立時為計算基準,基金與股票等金融資產亦以該計算時間點的價值作為分配依據,股票價值以股數乘當日收盤價,基金價值則可向銀行申請當日餘額證明書取得,離婚時若雙方無法自行提供財產明細,可透過法院調查程序或函詢相關單位,包括國稅局的個人財產總歸戶及所得資料清單,勞保投保資料,保險投保資料,集保帳戶資料,車籍資料,銀行及郵局存款與基金資料等,以確保剩餘財產分配計算之公正與完整,此外,若一方在離婚前有惡意脫產行為,例如將財產贈與親友或以低價出售以規避分配義務,依民法1020條之1及1030條之3規定,受害方可於知悉該行為六個月內,且自處分日起一年內請求法院撤銷該行為,且無論是否請求撤銷,離婚時可將五年內的惡意脫產財產追加入婚後財產計算,價值以處分時價為準,舉例而言,夫妻雙方婚後共同存款與購置房產總額為三百五十萬元,若於法院裁判離婚時,存款因市場波動減少,房價亦有所變動,剩餘財產分配仍以起訴當日的財產價值計算,若婚後財產總額三百萬,另一方婚後財產五十萬,則剩餘財產分配金額為三百五十萬除以二減去自己婚後財產五十萬,得一百二十五萬,作為應分配給對方的剩餘財產金額,此外,在實務操作上,若對方隱匿財產或不配合提供資料,可申請法院調取國稅局、勞保局、銀行及郵局等單位資料,或向法院申請傳票傳喚對方說明財產狀況,並可依民法相關規定對惡意脫產行為追溯處理,例如將財產轉移給父母或親友,法院可將該部分價值加入婚後財產計算,以保障請求剩餘財產分配之權利,
婚後財產怎麼調查?
婚後財產調查在離婚案件中扮演關鍵角色,尤其是涉及剩餘財產分配時,必須謹慎且有策略地進行,以保障自身權益。首先,在婚姻關係尚未結束、甚至在雙方未有產生糾紛的情況前開始調查,此時務必隱密,避免讓對方察覺調查意圖。這是因為若配偶事先得知,可能會轉移、隱匿或處分財產,增加日後分配困難。調查範圍通常涵蓋存摺、銀行對帳單、匯款單、房屋或土地權狀、所得清單等財務資料,並建議以拍照、掃描或其他留存方式保存,以備日後作為證據使用。
此外,對於配偶與近親、朋友之間的財務往來,也應進行事前調查,並必要時保留錄音或錄影,以防範假債權、借名登記等可能性。若雙方對剩餘財產分配無法達成共識,進入訴訟程序時,首要工作是確定雙方財產總額。對方若不配合提供資訊,可請法院發函調取資料,或由法院函詢相關單位進行調查。財產調查的途徑包括向國稅局申請個人財產總歸戶資料及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也可請法院函詢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勞保投保資料、保險投保資料、集保帳戶資料、車籍資料,以及銀行、郵局的存款與基金資料。
針對離婚前配偶有惡意脫產行為的情形,法律提供撤銷或追溯追加的救濟。若配偶為避免剩餘財產分配而處分財產,可於知道該處分後六個月內,且處分行為發生一年內,向法院請求撤銷該行為(民法第1020-1條);即便未行使撤銷權,民法規定於離婚時起往前五年內的惡意脫產行為,仍可追加入婚後財產計算。惡意脫產包括將財產贈與他人、以低價出售房產等,但合理履行道德義務的贈與,如父母扶養費,不在此限(民法第1030-3條)。
舉例而言,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續期間將名下100萬元移轉給父親,房屋300萬元移轉給母親,之後協議離婚,雖未請求撤銷,但因財產處分行為發生在五年內,法院在剩餘財產分配時計入這些價值,作為婚後財產總額的一部分。夫妻在108年6月7日提起離婚訴訟,但在同年11月30日撤回,後於110年3月3日再次提起離婚訴訟並請求剩餘財產分配。在108年9月期間,當事人從帳戶提領現金共100萬元,主張為償還親戚債務。因當時已提起訴訟,有預見剩餘財產分配的可能性,且對於現金流出的用途無充分證明,判定該100萬元為為減少剩餘財產之惡意脫產,應計入婚後財產總額。財產調查時,股票與基金的價值也需以特定時間點作為計算基準。協議離婚以辦理戶政登記之日為準,裁判離婚以起訴時為準,法院調解或和解離婚則依案件情況,多數採起訴時或調解成立日為準。股票價值以股數乘以當日收盤價計算,基金則可向銀行申請當日餘額證明。由於股票、基金每日浮動,故必須依法定或實務認定的時間點,作為剩餘財產分配的計算基準。進行財產調查時應注意資料保存完整,避免日後因證據不足而影響權益主張。
調查對象除配偶本人,也應包括配偶所涉及的財務往來對象,如親友、公司及第三人,必要時取得法院許可進行函詢或調查。法院在調查程序中可採取函詢國稅局、勞保局、保險公會、集中保管結算所、監理站及銀行等單位方式,取得存款、基金、保險、車輛及其他財產資料,作為剩餘財產計算之依據。
財產制種類及分配計算時間點的不同,直接影響剩餘財產分配的金額,因此在實務操作中,律師及當事人應釐清婚姻財產制度、婚後財產範圍、負債扣除方式及計算時點,以保障請求權行使的正確性與合法性。此外,對於金融資產、房地產及基金等易波動財產,應採用具公信力的計算方式,例如股票以當日收盤價、基金向銀行申請當日餘額證明書,房地產則可依當日市場行情或專業鑑價,確保計算基準明確。剩餘財產分配訴訟中,法院常鼓勵雙方協商選擇計算時間點,以降低爭議及訴訟成本。夫妻婚後財產在扣除各自負債後,剩餘部分為分配基礎,而裁判離婚以起訴日、協議離婚以登記日、調解或和解離婚則依實務判決選擇起訴日或調解成立日作為基準。
實務上,法院認定惡意脫產時會考量提起訴訟時的預見性、財產處分行為與剩餘財產分配可能性之關聯性,以及是否有合理證明償還債務等行為,若無充分證明,即認定為惡意脫產,將追加入婚後財產計算。總而言之,婚後財產調查與剩餘財產分配涉及策略性、證據保存與法律程序三方面,必須事前謹慎規劃、保留完整資料、依法請求法院協助,並對配偶可能的惡意行為有所防範,避免因資訊不對稱或財產轉移而造成損失,透過完整的資料蒐集、證據保全、時間點確認以及合法訴訟程序,達成公平的財產分配結果,惡意脫產行為進行追溯與追加計算,確保剩餘財產分配之權益不受侵害,同時提醒當事人在調查過程中,應注意合法性與隱密性,避免觸及隱私或刑事責任,並於必要時聘請律師協助操作,確保調查程序符合法律規範,最終在離婚程序中,依據計算出的婚後財產總額,進行剩餘財產分配,並結合股票、基金、房產、存款、車輛及其他動產、不動產之價值,依協議、裁判或調解成立的時間點作為計算基準,並將離婚前五年內惡意脫產行為之財產價值追加計入婚後財產,達到公平合理的分配結果,實務上法院亦會依據當事人提供的證據、調查結果及法定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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