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離婚?可以提前拿錢嗎?宣告分別財產制。

17 Oct, 2025

問題摘要:

不離婚也能提前拿錢,是我國婚姻財產制度的一個特點。透過法院宣告分別財產制,夫妻可以在婚姻關係仍存在時,就先行分配婚後財產,並切割未來財務往來,避免彼此因一方的不當行為或長期分居而陷入困境。雖然制度設計有時讓受害方覺得不公,但若能理解其立法目的,就會明白這其實是另一種保障弱勢、維護公平的方式。對於正面臨婚姻危機卻不想離婚的人而言,解並善用分別財產制,或許能在情感糾葛之外,至少保全自己的財務安全,這就是法律設計背後最大的用意。

律師回答:

在一般人的印象中,夫妻財產清算大多與離婚畫上等號,因為民法規定婚姻關係消滅時,夫妻之間會產生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經濟能力較弱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請求分配差額,達到財產公平分享的目的。但其實不離婚也有可能提前切割財產,那就是透過「宣告分別財產制」。

 

民法第1010條明文規定,夫妻一方若有特定事由存在,另一方可以聲請法院裁定改用分別財產制,一旦法院裁定確定,不僅夫妻自此以後財產各自獨立,還會立刻發生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的效果,也就是說,不必等到離婚,就可以主張財產分配,這對許多身處婚姻困境卻不想離婚的人來說,是一項重要的權益保障。依據法律,能聲請改用分別財產制的情況有六大類:

 

第一,依法應給付家庭生活費用而不給付時。換言之,如果一方明明有能力卻長期拒絕提供家用,導致另一方及家庭生活陷入困境,就可以聲請法院改用分別財產制,避免財產繼續被拖累。

 

第二,夫或妻的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時。如果一方投資失利、積欠大量債務,債權人甚至可能對家庭共同生活財產提出執行,另一方可藉由聲請改制將自己與對方切割,避免連累。

 

第三,依法應得他方同意所為之財產處分,他方卻無正當理由拒絕時。例如夫妻一方想要處分共同財產以應急卻遭無理阻撓,這種情況下也可申請改制。

 

第四,管理權之一方對於共同財產管理顯有不當,經請求改善仍不改善時。比方說,一方經常揮霍、亂投資導致家計受損,另一方為自保,也可以聲請法院宣告

 

。第五,因不當減少其婚後財產而對他方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有侵害之虞時。常見的例子就是惡意脫產、轉移財產到第三人名下,讓另一方將來離婚時請求不到分配,法院會允許提前切割。

 

第六,有其他重大事由時,這是一個彈性條款,讓法院在無法共同生活或情況重大時,可以判准改制。除此之外,法律還規定,如果夫妻的總財產不足清償總債務,或夫妻已難以維持共同生活且分居超過六個月以上,法院也可以依雙方或任一方的請求裁定改制。

 

換言之,分居本身就是一個重要判斷標準,並不必然與過失歸屬相關。最高法院以及各級法院的實務案例就指出,即便造成分居的一方本身有外遇等不當行為,仍然不影響其有權聲請宣告分別財產制,只要客觀上存在分居事實滿六個月,且確實難以共同生活,法院通常都會裁准。

 

舉例來說,丈夫退休後不再返家,甚至被發現已經在外另組家庭並生有小孩,夫妻自民國99年起分居至今,法院認定雙方已經確實難以維持共同生活,因此裁定改用分別財產制。雖然妻子主張自己是受害者,不應該因此被迫與對方切割財產,但法院仍然認為法律重點在於「是否仍能共同生活」,而非誰有過錯,因此仍然宣告改制。這樣的制度設計,背後有其立法用意。

 

首先,它讓婚姻中經濟較弱勢的一方不至於因對方的不當行為而遭受連累,及早保護自身財產安全。其次,它也提供一種「不離婚」的財產切割途徑,有些夫妻雖然情感上已經破裂,甚至分居多年,但基於宗教信仰、子女考量或社會觀感,不願或無法走到離婚,卻又不希望財產糾葛不清,此時宣告分別財產制就是一個折衷的解決方法。第三,它避免夫妻雙方因財產問題持續發生糾紛,法院一旦裁定財產獨立,往後收入、債務各自承擔,能有效降低紛爭。值得一提的是,法院裁定宣告分別財產制的效力有兩個層次,一是「溯及分配」,即自裁定確定起,雙方可以立刻進行婚後財產差額分配,等於提前啟動離婚時才有的分配程序;二是「未來獨立」,即此後夫妻名義上雖仍存在,但財產上已徹底獨立,不再有共同財產累積,也不再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對當事人而言,這既是一種風險管理工具,也是一種對婚姻未來走向的法律布局。

 

那麼,在宣告分別財產制之後,是否就表示不必再理會對方財務狀況呢

 

?理論上是的,因為各自獨立,對方日後再欠債、投資失利,也不會影響到自己。但實務上,仍需注意兩點:第一,若雙方之前存在共同債務,改制並不會自動消滅,仍須依原本契約負責;第二,若裁定前一方惡意處分財產,仍可能影響到分配額度,另一方可透過撤銷或不當得利之訴來救濟。因此,宣告分別財產制並不是萬靈丹,而是提供一個更公平合理的財產切割機制。

 

最後,很多人會問,既然外遇一方也能聲請改用分別財產制,那受害的一方豈不是很吃虧?其實不然,因為法律並沒有將過錯責任與財產制度完全掛勾,外遇雖然是道德上的背叛,但財產制度的核心在於保障經濟安全與公平。如果外遇一方真的心意已決、長期分居,婚姻名存實亡,法院允許財產切割,反而有助於另一方盡早取得應有的分配,保障生活,而不必等到離婚時才面對拖延與爭執。從這個角度看,宣告分別財產制並非偏袒誰,而是法律在婚姻解體邊緣時的一種務實安排。


 

「聲請人退休沒有回家,其與子女找不到聲請人,去報案才知道聲請人外遇、有小孩,且與聲請人自99年10月起分居迄今等情明確,足見聲請人所述非虛 。再參酌兩造於98年7 月17日即第二次辦理離婚登記後,聲請人旋於3 日後(20日)與第三人謝惠娟結婚,自堪認兩造確已難於維持共同生活,而不同居已達6 個月以上。相對人雖以其為受害人等語置辯,然依前揭規定及說明,本件兩造既有前述長期分居之事實,復未約定夫妻財產制,縱相對人對此無可歸責情事,聲請人所請,亦非法所不許。」 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家婚聲字第26號裁定。

 

「老公退休後都不回家,老婆小孩找不人只好去報警,才知道老公已經在外面跟人家生小孩,而且甚至在前一次離婚登記後3日就跟他人結婚,可以認定兩夫妻已經難以維持共同生活,同居達六個月以上。老婆雖然說她是受害人,但是按照法律的規定,只要有長期分居的事實,也沒有另行約約定夫妻財產制,就算分居的原因不能怪老婆,老公還是可以請求宣告分別財產制。」

 

這個案例有個特別的地方是,男女雙方訴訟糾纏不完,婚後雖兩度持偽造證人簽名之離婚協議書辦理離婚登記,但後來被法院判決確認兩造婚姻關係存在確定(離婚無效),後來男方向法院訴請離婚又被駁回。真是剪不斷,理還亂。

 

總之,男人女人就還是夫妻,男人索性就向法院聲請宣告分別財產制。

 

這有兩個意義,一個是宣告分別財產制裁定確定後,就可以跟對方請求過去的婚後財產分配,另一個就是此後橋歸僑、路歸路,名為夫妻,財產收入卻各不相干。

 

不知男人的考量是哪一點,但總之,法官裁定斷兩夫妻金錢上的臍帶關係。

 

也就是說,即使外遇也擋不財產分配。

 

所以,常有人問我們,我有對方外遇的證據是不是財產就可以不用分對方?或是對方外遇,我是不是就一定可以拿到監護權,可以不讓他看小孩嗎?

 

只能說,愛與不愛都是原罪,與正義無涉。

 

-家事-親屬-婚姻-夫妻財產-法定財產制-剩餘財產分配計算

(相關法條=民法第1010條=民法第1030-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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