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不了婚?可以分財產嗎?

17 Oct, 2025

問題摘要:

「離不了婚」並不代表無法分財產,夫妻可透過法院聲請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進而產生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的權利,並確保日後各自財產獨立。這項制度的設計目的,在於兼顧婚姻共同體存續與公平補償的平衡,避免在婚姻難以解除時,一方仍被迫承受對方的不當財產行為所造成的損害。但須強調的是,若對方外遇或有過失,除非能具體證明其對婚姻生活毫無協力,否則外遇行為本身並不會使其喪失分財產的權利。對於處於這樣困境的一方而言,應及早蒐集財務資料、生活事實證據,必要時透過法律途徑尋求保障,以便在婚姻走不下去的同時,至少能在財產上切割自保。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婚姻生活中,許多人都以為「離婚」是分財產的唯一契機,但事實上,法律制度另有安排,即便夫妻關係仍然存在,仍然可能透過特定機制達成財產分配。依我國民法的設計,夫妻之間除非在婚前或婚姻中另行約定財產制,否則一般都適用「法定財產制」。在此制度下,雙方婚後所得各自管理、使用與收益,但當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必須計算剩餘財產差額並平均分配。常見的財產制消滅原因有離婚、死亡或法院裁定改用分別財產制等,因此不離婚仍能分財產的核心,就是透過「分別財產制」的聲請。

 

依民法第1010條之一,夫妻之一方若有下列情形,他方得向法院聲請改用分別財產制:一、依法應給付家庭生活費而不給付時;二、夫或妻之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時;三、依法應得他方同意之財產處分,對方無正當理由拒絕同意時;四、有管理權之一方對於共同財產之管理顯有不當,經他方請求改善而不改善時;五、因不當減少其婚後財產,而對他方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有侵害之虞時;六、有其他重大事由時。另依修正規定,若夫妻總財產不足清償總債務,或夫妻難以維持共同生活,且分居達六個月以上,法院亦得依聲請裁定改用分別財產制。這些規定凸顯,即使夫妻沒有辦法離婚,但在財產處理上仍能切割,避免一方因對方的不當行為或過失遭受財產損害。實務上確有案例顯示,即便婚姻尚存,法院仍會依據分居狀態、生活事實及財產狀況,裁定雙方改用分別財產制,例如法院認定夫妻已分居六個月以上且難以維持共同生活,縱使分居原因不能歸責於妻子,丈夫仍得聲請改用分別財產制,並進而產生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的可能。換言之,財產分配並不完全依附於離婚與否,而是著眼於公平及保護夫妻一方的經濟利益。

 

「聲請人退休沒有回家,其與子女找不到聲請人,去報案才知道聲請人外遇、有小孩,且與聲請人自99年10月起分居迄今等情明確,足見聲請人所述非虛 。再參酌兩造於98年7 月17日即第二次辦理離婚登記後,聲請人旋於3 日後(20日)與第三人謝惠娟結婚,自堪認兩造確已難於維持共同生活,而不同居已達6 個月以上。相對人雖以其為受害人等語置辯,然依前揭規定及說明,本件兩造既有前述長期分居之事實,復未約定夫妻財產制,縱相對人對此無可歸責情事,聲請人所請,亦非法所不許。」 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家婚聲字第26號裁定。

 

當法院裁定改用分別財產制確定後,會產生兩大效果:其一,原本婚後財產需計算剩餘財產差額並進行分配,也就是說,過去累積的財產仍需依照制度規定清算一次,較少的一方得請求另一方給付差額一半;其二,自裁定確定以後,雙方財產各自獨立,無須再為對方管理或分配。這樣的設計使得「名為夫妻,實則財產各自為政」成為可能,避免在婚姻無法解除的情況下,一方仍受制於對方的財產行為。至於許多人疑惑,若對方外遇、出軌或有過失行為,是否就能完全阻卻其分配財產的權利?答案是否定的。

 

法律上,離婚原因的有無或責任歸屬,與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是分開處理的制度,除非能依據民法第1030-1條第2項主張「顯失公平」並提出具體證據證明對方對婚姻生活無貢獻或欠缺協力,否則外遇本身並不會直接阻止其請求財產分配的權利。這也是許多當事人最難接受之處,認為外遇的一方「不配」分財產,但法律制度設計強調的是財產制衡與公平補償,而非道德責任的處罰。

 

因此,即便在不離婚的狀態下,透過宣告分別財產制,仍可能面臨財產清算與分配的情形。實務上,想要主張分財產的一方,必須先提出具體事證證明對方符合民法規定的要件,例如證明對方長期未支付家庭生活費、經濟狀況惡化導致債務累積、或財產管理不當等。法院在審理時,會綜合考量夫妻的生活狀態、分居時間、財務狀況等因素,進而判斷是否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一旦裁定成立,不僅過去財產可清算分配,未來雙方財產更徹底劃清界線,保障清白一方不再受連累。

 

-家事-親屬-婚姻-夫妻財產-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

(相關法條=民法第10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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