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如何約定夫妻財產制?
問題摘要:
夫妻財產制的約定,不僅是法律行為上的一紙契約,更是保障婚姻中雙方權益的重要基石。透過契約選擇制度,夫妻能根據自身經濟條件、價值觀與生活規劃,挑選最適合的財產制。約定時應遵守三大原則:一是必須以書面形式訂立,二是如需對抗第三人則必須登記,三是契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唯有如此,才能在法律上產生應有的效力。若能在婚前即坦誠討論並達成共識,不僅能避免日後糾紛,更能提升夫妻間的互信,將婚姻基礎奠立在更穩固的法律保障上。由此可知,夫妻財產制的約定並不是對愛情的不信任,而是對婚姻的負責任態度,是現代婚姻觀念與法律保障結合的最佳展現。
律師回答:
在我國民法的規範下,夫妻財產制是一套用來處理婚姻關係中財產歸屬與管理問題的法律制度,目的在於確定夫妻雙方在婚姻存續中所取得財產的所有權、管理權以及婚姻關係終止時的分配方式。許多人因為傳統習慣,往往忽略婚前規劃的重要性,直到婚姻出現裂痕或走到離婚階段,才意識到財產制度的選擇與約定對於保障自身權益有多麼重要。
其實,夫妻在結婚前或婚姻存續中,皆得以契約方式選擇適用的財產制,這也是民法特別設計的彈性機制。根據民法第1004條明文規定,夫妻得於結婚前或結婚後,以契約就法定財產制、分別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三者中,擇一為夫妻財產制。也就是說,除法律預設的法定財產制外,夫妻雙方還可以透過協議的方式,改採分別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以符合雙方的需求與價值觀。就操作層面而言,夫妻財產制的約定、變更或廢止,都必須以書面為之,這是民法第1007條所明定的要式規定,目的在於避免爭議,確保雙方確實合意。
若僅有口頭約定,不具有法律效力。更進一步,若要使夫妻財產制契約能對抗第三人,還必須完成登記,這是民法第1008條第1項所要求的程序,未經登記,雖然夫妻間本身契約有效,但對外並無拘束力。例如,一方在婚姻中積欠債務,債權人如不知夫妻已約定採分別財產制,仍可能主張另一方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因此辦理法院登記是必要的。至於夫妻財產制的三種類型,各有不同的特色與適用情境。
首先,法定財產制為現行制度的原則,若雙方未事先約定,即自動適用。依此制度,夫妻財產各自獨立,婚後取得的財產仍歸各自所有與管理,但在婚姻關係終時,會進行剩餘財產分配,也就是比較雙方婚後財產淨額的差額,財產較少的一方可以請求差額的一半,以體現婚姻中雙方共同努力的成果共享。
其次,分別財產制則強調絕對獨立,無論婚前或婚後取得的財產,均完全屬於登記人或實際取得人所有,婚姻終止時也不進行剩餘財產分配。這種制度對於經濟能力較強或擔心被另一方債務牽連的人來說,具有高度保障,但也可能導致經濟較弱勢的一方失去保障。
最後,共同財產制則是最傳統的制度,夫妻自結婚起,原則上所有財產均歸共同所有與管理,但仍有特別規定將婚前財產或繼承所得等列為特有財產,不納入共同財產範疇。此制度適合重視家庭整體利益高於個人獨立的夫妻。從實務觀察,台灣大多數夫妻並不會在結婚前討論財產制,因為社會文化認為「談錢傷感情」,往往等到婚姻出現矛盾或財務糾紛才驚覺制度的重要性。
然而,法律正是為防範未然而存在,透過婚前協議或婚姻存續中的協商,先行確定夫妻財產制,才能避免未來因離婚、死亡或債務問題產生爭議。值得一提的是,實務上常見的婚前協議書,除可規範夫妻財產制外,也可涵蓋其他婚姻相關事宜,例如子女教育、家務分工或夫妻生活規劃,但涉及夫妻財產制的部分,必須遵守法律形式要件,否則不生效力。
舉例來說,如果夫妻決定採用分別財產制,應以書面載明「夫妻同意採分別財產制」,並送法院辦理登記,如此一來,不僅夫妻間有效,第三人也不得再主張連帶責任或剩餘財產分配。再者,夫妻在婚後亦可依實際需要隨時變更財產制,並不受結婚初期選擇的限制。例如,一方因投資失敗負債累累,另一方為避免被牽連,可以聲請改用分別財產制;或夫妻希望徹底融合財產,共同經營家庭生活,亦可改採共同財產制。
此種彈性設計,正是法律兼顧個人自主與家庭和諧的體現。除契約約定之外,法院也能依民法第1010條的規定,在一定事由下,依一方請求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例如未給生活費、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管理財產不當或夫妻分居超過六個月等,這是法律提供的保護機制,確保一方不因另一方的不當行為而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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