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一個離家的有夫之婦生下了一個小孩,怎麼做才能認回的小孩呢?
問題摘要:
一個男人若與有夫之婦生下小孩,想要法律上承認親子關係並認回小孩,必須依循下列步驟:第一,與母親協商,由母親或其婚姻上之配偶提起婚生否認訴訟;第二,透過DNA鑑定等證據,法院確認孩子並非婚內丈夫所生;第三,否認成立後,孩子成為非婚生子女,生父即可以辦理認領;第四,認領完成後,法律上親子關係成立,孩子自出生起即享有婚生子女的身分與權利。換言之,「血緣」並不足以讓生父自動認回孩子,必須經過否認與認領兩道法律程序,否則法律上仍承認孩子是婚內丈夫的婚生子女。這正反映了法律上對家庭秩序與子女身分穩定性的重視,也提醒當事人若欲處理類似問題,須謹慎規劃,並理解其中的法律風險與程序複雜性。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我國法律上,親子關係的成立不僅取決於血統,更受婚姻制度與親屬編規範的約束,因此一個男人若與已婚婦女生下小孩,要「認回」這個小孩,法律上會先遇到婚生推定的障礙。依民法第1063條規定:「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也就是說,只要孩子出生時,母親仍在婚姻關係中,法律自動推定該子女是登記配偶的丈夫之婚生子女,無論實際上DNA是否符合。這種推定的效力非常強大,不因生父聲稱有血統關係而動搖,必須透過專門的「婚生否認訴訟」才能破除。
最高法院75年台上字第2071號判例:
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夫縱在受胎期間內未與其妻同居,妻所生子女依民法第1063條第1項規定,亦推定為夫之婚生子女,在夫妻之一方依同條第2項規定提起否認之訴,得有勝訴之確定判決以前,無論何人皆不得為反對之主張,自無許與妻通姦之男子出而認領之餘地。
最高法院23年度上字第3473號判例:
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民法第1063條第1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受此推定之子女,惟受胎期間內未與妻同居之夫,得依同條第2項之規定以訴否認之,如夫未提起否認之訴,或雖提起而未受有勝訴之確定判決,則該子女在法律上不能不認為夫之婚生子女,無論何人,皆不得為反對之主張。
此訴訟的原告資格依法律明文僅限於夫妻之一方或子女本人,也就是說,身為婚外情對象的男子,並沒有直接起訴的權限。因此若要認回這個小孩,首先要取得孩子母親的配合,讓她或其合法配偶(也就是法律上的推定父親)提出婚生否認之訴。根據民法規定,夫妻之一方得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兩年內提起訴訟;子女本人則可自成年後兩年內提起。訴訟中法院通常會命當事人進行DNA鑑定,一旦檢驗結果顯示孩子並非婚內丈夫所生,法院即可判決否認婚生身分,屆時孩子才會被視為「非婚生子女」。在此階段,生父方才有法律地位可以進行「認領」。
至於認領的方式,依民法第1065條,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認領可以透過戶政機關辦理,也可以透過法院訴訟聲請確認認領之效力。如果孩子的生父過去有持續提供扶養金、生活費、醫療費、教育費,法律甚至可能視為「撫育即認領」,也就是說,若能舉證實際撫育行為,即可認定有認領效果,這在實務上稱作「擬制認領」。認領一旦成立,就具有溯及效力,從孩子出生時起就視為生父之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完全相同的權利義務,包括扶養請求權與遺產繼承權。
需要注意的是,在母親仍為婚姻存續狀態下,孩子的身分已經受到婚生推定的保護,外遇對象不能直接插手,若母親不同意,實務上認領程序將陷於困境。更麻煩的是,婚生否認訴訟帶有揭露不忠、家庭破裂等敏感效果,母親必須承受社會觀感與家庭責任的壓力,因此若想認回小孩,通常必須先與母親達成協議,共同面對法律程序。
另外,在收養制度之外,沒有其他捷徑可讓生父繞過婚生推定直接認領。也就是說,即便DNA鑑定顯示血統無疑,仍需先由合法婚姻內的丈夫或母親本人提起婚生否認訴訟,經法院判決成立後,孩子身分才從婚生子女轉換為非婚生子女,屆時生父才有辦法進一步進行認領。倘若母親不願意提起,或婚內丈夫拒絕否認,小孩本人在成年後仍可以自行起訴爭取身分確認,但這將使時間大幅拖延。
實務上也有爭議:假如母親與婚內丈夫雖分居多年,但未辦理離婚,孩子仍然會被推定為婚生。最高法院過去判例多次強調,婚生推定是一種「公序良俗」上的保障,為了維護家庭制度與社會秩序,不容隨意動搖。也因此,除非透過訴訟途徑,任何私下協議或單方認定均無法改變孩子的法律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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