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生子女如何經由生父「認領」?

17 Oct, 2025

問題摘要:

非婚生子女透過生父認領建立法律上的親子關係,其法律效果與程序規範具有高度結構化與科學性,DNA鑑定負責確定生物學血緣,扶養及承認事實則確立法律承認的親子關係,兩者結合,使非婚生子女得以享有完整婚生子女權利,法律上對非婚生子女之保護因此得到充分實現,而認領制度亦維持其形成權特性,確保非婚生子女可透過合法程序主張親子權益,不因生父拒絕認領而喪失應有的法律保障,整體制度設計兼顧血緣真實性、法律安定性與社會秩序,形成現代親子法的重要基礎。我國非婚生子女認領實務運作呈現出程序化、科學化與法律保障兼具的特徵,生父母協同提出認領同意書是最常見方式,生父單獨提出則需依賴合法DNA鑑定文件,若無同意書且無法取得配合,則透過家事事件法第67條確認親子關係訴訟,法院依第68條驗DNA進行科學判定,並綜合扶養及生活事實判斷認領成立,行政程序與司法程序相互銜接,確保非婚生子女可合法取得婚生子女身分,享有繼承、扶養及其他法定權益,並維護法律安定性與社會秩序。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非婚生子女欲與生父建立法律上的親子關係,關鍵在於透過「認領」程序完成民法第1065條第1項所規定之婚生子女身份變換,而認領制度的核心在於兩個基本要件:一為確認生父身分,即證明誰是子女的生物學父親;二為生父對子女之承認行為,即認領。非婚生子女身分的法律確立,首先必須確定生父身分,這涉及現代親子鑑定科學的應用,尤其是DNA檢驗技術。

 

DNA鑑定是透過分析個體細胞內的基因排列多型性來確定親子關係,其精確性極高,除同卵雙胞胎外,每個人的DNA序列終生不變,具有高度個體識別能力。法律上,DNA鑑定主要應用於兩個方面,一是刑事偵查中的同一性鑑定,即將犯罪現場遺留之血液、毛髮或精液等物證與疑犯身上的DNA樣品進行比對,以確認特定行為人身份;二是親子關係鑑定,即透過比較疑似父母與子女間的DNA樣本,以科學方法判斷生物學父子關係的存在。由於確認生父身分是認領成立的前提,當疑似生父拒絕配合DNA檢驗時,民事訴訟法賦予法院在當事人不配合釐清真相時可依情況採信對方主張的權限,並可依妨礙證明的態度推定血統關係,這一原則在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774號判例中已有明確闡述。

 

確認生父身分後,認領是否成立則屬另一層次的法律判斷,認領作為生父承認子女身份的單獨意思表示,無須子女或生母同意,其方式可以明示,也可以因生父有撫育事實而視為認領,民法第1065條第1項後段規定,若生父對非婚生子女有撫養或教育投入,法院可認定其行為具有認領之效果。認領一旦成立,子女即取得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享有與婚生子女相同的繼承及扶養權利,除非有足以證明生父與子女間無真實血緣關係之事實,否則不得撤銷。若生父不自願認領,非婚生子女本人、生母或其法定代理人可依民法第1067條提起認領之訴,法院受理後,除可依DNA鑑定結果判斷生父身分外,亦會考量生父對子女之扶養事實、生活照顧及經濟供給等因素,以綜合判斷認領是否成立。

 

值得注意的是,認領訴訟不僅限於生前,若生父死亡,子女或其代理人仍可對其繼承人或社會行政主管機關提起認領訴訟,以確保血緣權益的實現。此外,非婚生子女死亡後,其生母或法定代理人仍得基於子女利益,為子女提起認領之訴,法律並未因子女死亡而排除該追認權利。人工生殖所生子女的身分認定則需依人工生殖法及民法規定進行,若人工生殖經夫妻同意並合法實施,其子女視為婚生子女,不得主張為非婚生或否認子女身份;若人工生殖非基於婚姻關係而施行,其父母身分亦受到專法保護,但涉及與非婚生子女身分交錯時,應分辨血緣與法律推定親子關係的優先適用,以確保法律適用的正確性與血緣真實性的保障。

 

總而言之,非婚生子女透過生父認領程序取得婚生子女身分,其核心在於兩層證明:

 

首先是生父身分的確認,這部分依賴DNA鑑定與科學證據,其次是認領行為是否成立,則以生父對子女之承認或撫養行為作為判斷依據,法院可綜合考量雙方意思表示及扶養事實進行認定,兩者相輔相成,共同確立子女法律上的親子關係。民法規範的形成權性質保障了認領及否認的單獨意思表示效力,而DNA鑑定與扶養事實則提供實務上認定親子關係的科學與生活依據,使非婚生子女在法律上獲得與婚生子女平等的身分地位及相關權益,並維持身分安定性與社會秩序。從實務角度看,認領之成立與否,法院可依DNA鑑定結果、扶養事實及生活照顧情形判斷,而對於不配合DNA檢驗之生父,法院得依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推定血統關係,保障非婚生子女追求血緣真實與法律權益之可能,確保法律程序的正當性與實質公平。

 

認領程序不僅確立法律上的親子關係,也直接影響非婚生子女對生父之扶養請求及繼承權利的行使,完成認領後,子女取得婚生子女之身分,即可向生父請求扶養費、遺產分配及其他相關法律利益。法院在審理認領訴訟時,會重視科學證據、生活事實及父母意願三者之綜合判斷,既維護子女之人格權,又保障父母對子女的合法義務。

 

以我國實務運作來說,非婚生子女認領通常依循一定程序與證明標準,其核心在於確認生父身分及建立生父對子女的承認行為。一般而言,最直接的方式是由生父與生母協同提出「認領同意書」,並向戶政機關申請辦理認領登記,該程序簡便且法律上容易成立,因為雙方同意即可完成法律上親子關係的設立;然而,若生父單獨提出認領,則必須附具更完整的證明文件,以符合法律與實務操作的要求。在此情形下,生父需提出經醫療機構或經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認可實驗室開具之DNA親子鑑定證明文件,該文件需載明受鑑定者雙方姓名,並黏貼其正面照片,且蓋有騎縫章以確保文件真實性與不可變造性。此項要求目的在於科學確認親子血緣關係,以替代生母同意書所缺的法律承認依據,確保非婚生子女在法律上能取得婚生子女相同的身分地位與權益。

 

然而,在某些案例中,若生父無法取得生母或子女的配合,無法取得必要的同意書或DNA樣本時,就必須透過司法途徑來確認親子關係,依家事事件法第67條,對於非婚生子女或其法定代理人得向法院提起確認親子關係之訴,此時法院將依家事事件法第68條規定,命當事人或必要第三方進行DNA親子鑑定,以科學方式確定生物學上的父子血緣關係。法院在審理時,會綜合考量當事人提交的證據、DNA鑑定結果及扶養事實,並依形成權性質認定生父是否承認子女身分,確認親子關係成立後,子女即可取得民法第1065條規定的婚生子女法律地位,享有繼承權、扶養請求權及其他相關權益。

 

在實務上,行政機關亦有其認定權限,但僅限於一般情況,如生父或生母提出合法文件證明親子關係或協同提出認領同意書時即可辦理登記;但若涉及特權人士或特殊情況,例如章孝嚴案例中,個別人物可依其特殊地位要求行政機關直接認定親子關係,這類案例在法律適用上屬例外,且通常需要明確的法律或政策依據,否則行政機關仍須遵循司法程序以確保程序正當性與法律安定性。

 

綜合而言,非婚生子女認領程序實務操作上具有科學性、法律性與程序性三重特性,其核心在於雙重證明:第一,確定生父身分,依靠DNA親子鑑定作為主要證據,尤其當生父單獨提出認領登記時,DNA證明文件是行政機關受理認領的必要條件;第二,確定生父承認子女身分,透過認領同意書、撫養事實或法院裁定確認親子關係,以保障子女取得婚生子女法律地位及相關權益。

 

實務上,若生父無法取得子女或生母的同意或配合,提起確認親子關係之訴是唯一途徑,法院會依DNA鑑定結果及扶養情況進行判斷,若當事人拒絕配合鑑定或有妨礙證明行為,法院可依民事訴訟法第282條之1規定推定親子關係,以維護子女的法定權益。

 

此外,認領程序亦涉及對文件真實性與科學性之要求,DNA親子鑑定文件須由合法機構出具,並加貼雙方照片及騎縫章,防止偽造或爭議,確保行政登記與司法裁判的可行性與權威性。值得注意的是,扶養事實在認領判斷上扮演輔助角色,若生父曾對非婚生子女提供經濟扶養、教育或生活照顧,即使未明示提出認領書,法院仍可能依民法第1065條第1項後段認定其已實質承認子女身份,形成法律上的認領效力,這種實務操作保障了非婚生子女在缺乏形式認領文件時仍可享有法律權益,避免因程序瑕疵而喪失扶養及繼承等重要權利。

 

綜合以上,非婚生子女認領制度在我國實務上兼具行政程序與司法程序的互補性:行政程序提供簡便快速的認領方式,生父母協同提出認領同意書即可辦理登記;司法程序則提供科學鑑定及證據審查的保障,確保在無法取得生母或子女配合的情況下仍能確立親子關係。DNA親子鑑定在其中發揮核心作用,既可作為行政登記受理的必要文件,也可作為法院確認親子關係的主要科學證據,兩者結合確保非婚生子女的血緣真實性與法律權益。

-家事-親屬-親子-親子關係成立-非婚生子女-認領

(相關法條=家事事件法第67條=家事事件法第68條=民法第1065條=民法第1067條=民事訴訟法第282-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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