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生父認領之子女,卻遭生父之其他繼承人否認,應如何救濟?
問題摘要:
若經生父認領並完成戶籍登記,子女身份已明確確立,其他繼承人不得任意否認,否則應由子女提起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之訴以自保;若無戶籍登記,則須透過法院訴訟來救濟。法律目的在於保障真實血緣與身分安定兼顧,但實務上更傾向在父母生前未爭執時,維持子女身分之安定性,避免繼承爭產而動搖子女人格尊嚴。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我國親子法制中,非婚生子女透過「認領」或「撫育」而與生父發生法律上的親子關係,進而享有與婚生子女相同的繼承權。然而實務上經常發生的爭議在於,生父雖已完成認領程序,但其死亡後卻有其他繼承人(通常是婚生子女或配偶)提出否認,認為該認領無效,企圖排除非婚生子女的繼承權。
非婚生子女要享有繼承權,法律上有幾條路徑:一是「準正」,即父母後來結婚,子女自然轉為婚生;二是「任意認領」,由生父自願承認並登記;三是「擬制認領」,透過持續扶養行為推定其承認;四是「強制認領」,由子女或母親提起訴訟,經法院判決認定。在這些情形下,若認領已經合法完成且完成登記,則戶籍即具身分公信力,不需再行確認;若僅有扶養但無登記,則必須打訴訟確認,否則繼承人地位難以保障。(民法第1064條、第1065條、第1067條)
此時,經生父認領之子女如何救濟,是否必須再打官司,是否已有戶籍登記而得以保障其身份,便成為繼承實務中的關鍵問題。依戶籍法第7條規定,認領應以認領登記為要件,戶政事務所通常會要求申請人提出認領同意書,或單獨由生父申請並檢附DNA親子鑑定證明、法院判決或撫育事實證明等文件,方能辦理登記。完成認領登記後,被認領人即在戶籍上取得「某人之子女」之法律身分,並具備繼承權資格。換言之,若有戶籍登記在案,即表示親子關係已受國家機關確認,原則上其他繼承人不得再以單純否認之主張否定其繼承權,否則將動搖戶籍制度與身分關係的安定性。除非其他繼承人能舉證該認領為偽造、詐欺或欠缺真實血緣而當然無效,否則不得隨意推翻。
倘若並無戶籍登記,而僅止於生活中的扶養或口頭承認,雖然法律仍視為認領(即「擬制認領」),但因欠缺戶籍登記事實,往往在繼承爭議中遭到其他繼承人質疑,此時該子女為確保自身權益,必須以自己為原告,否定其身分者為被告,向法院提起「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之訴」,藉由法院判決確立身分關係。此即救濟之途徑。
換言之,有登記即可直接依戶籍享有繼承權,無登記則須透過訴訟爭取確認。至於繼承人否認認領之效力,需注意「真實血緣」原則與「身分安定」原則的交錯。最高法院多次判決指出,認領必須建立在真實血緣基礎上,否則為無效(如86年台上字第1908號判決)。因此,若其他繼承人能舉證該認領與真實血緣不符,即有提起「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的可能。然而另一方面,身分關係一旦經登記並持續多年,且生父在世期間未曾否認,法院是否允許繼承人於父死後再翻案,則涉及身分安定原則與子女最佳利益的考量。
此時法院會特別審酌:生父生前是否自覺認領並付出扶養義務?被認領子女是否基於此身分建立人格與生活基礎?若全然推翻,是否造成對子女人格的嚴重侵害?因此在司法實務上,即便允許親屬提訴,法院仍會謹慎衡量,未必輕易剝奪子女繼承權。
另依民法第1069條,認領之效力溯及於出生時,因此一旦確認親子關係成立,即溯及自始有效,但第三人既得權利不受影響。這也解釋為何若生父死亡後才提起確認之訴,即使勝訴,也不能動搖其他繼承人已完成的遺產分割結果,以避免社會秩序混亂。
-家事-親屬-親子-親子關係成立-非婚生子女-認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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