擬制認領是什麼?

17 Oct, 2025

問題摘要:

認領制度必須建立於真實血緣關係基礎上,否則即屬無效,且除非有婚生否認確定判決,否則第三人不得認領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出生之子女,生父認領亦無需透過訴訟途徑進行,僅須辦理登記或發生撫育事實即可成立,法院亦認可金錢支付、稱呼、共同生活等行為皆屬撫育範疇,足以構成視為認領,進而產生與婚生子女完全相同的法律效果,不受姓氏、婚姻狀況等因素影響,此制度有效保障非婚生子女之權益,並維護家庭秩序與身分關係的安定性。

律師回答:

擬制認領是指法律上雖未經正式認領手續,但因為生父有撫育非婚生子女的事實,依民法第1065條第1項後段規定,即視為已認領,發生與正式認領相同的法律效果,等同於已完成認領程序,子女因而具備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

 

若子女受胎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即便丈夫未與妻子同居,亦依法推定為婚生子女,在未經法定婚生否認訴訟程序獲得確定判決前,其他任何人皆不得對此親子關係提出異議,與妻有不正當關係之男子亦無權認領,突顯法律對婚生推定原則的堅持。

(最高法院75年度台上字第2071號判決)

 

此外,非婚生子女除經生父認領或視同認領外,無從與生父成立法律上親子關係,亦不得提起確認父子關係成立之訴,顯示認領制度在我國法制中具備極為關鍵且排他性的地位。(最高法院43年度台上字第1180號判決)

 

擬制認領是法律透過生父實際行為所推定的認領效果,保障非婚生子女權益的特殊制度,不須登記、不須父親承認,只要事實足以證明撫育行為即可成立,其法律效果與正式認領完全相同,但須具備真實血緣,否則認領仍屬無效,且一經認定成立,即具婚生子女地位,享有完全繼承、扶養、姓氏等權利義務,法律亦無設定期間或撤銷餘地,僅能透過認領無效之訴否認。

 

因此非婚生子女在主張擬制認領時務必重視證據保存,任何金錢往來、生活紀錄、互動證據皆可能成為未來法院認定關鍵,亦提醒生父若無意認領,應避免出現可能構成撫育的法律事實,否則一旦成立擬制認領即無反悔空間,法律效果極為重大。

 

所謂「撫育」,並不限於實際共同生活,也不以支付扶養費為唯一條件,只要能證明生父有以子女為親生子女而進行教養、照顧、供養、支付教育費用、醫療費、生活費,甚至經常性互動稱呼「爸爸」,如書信、簡訊、社群軟體訊息、錄音錄影等,皆屬於撫育事實,法律即視為認領,無需再進行認領登記。

 

再者,民法第1065條規定之認領屬於生父一方之形成權,惟現行法未明文規定認領必須透過訴訟程序行使,僅需於戶政機關辦理登記即可,若生父提起訴訟請求認領,則不符程序要件,法院不予受理。(最高法院63年度台上字第1796號判決)

 

法院實務見解一貫認為撫育行為的時間長短與視為認領的效力無關,重點在於有無具體可證的撫育事實,撫育不限於實際同居,亦不必以教養為限,只要生父有以該子女為己出之意思並進行扶養,即可視為認領,甚至有法院認為只要生父曾支付子女出生後的醫療費或其他開銷,也可成立視為認領。

 

認領所生之婚生子女法律效力,必須認領人與被認領人間存在真實血緣關係,若無此血緣連結,即使認領手續完備,認領行為仍屬無效,利害關係人,包括生母、子女、認領人本身及其繼承人等,皆得提起認領無效之訴,且若認領當事人之一方死亡,第三人提起認領無效之訴時,僅須將尚存活之另一方列為被告即可,無需另行追加他人,展現法院對血緣真實性的重視。

(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1908號判決)

 

這種擬制認領制度設計,主要是為保障非婚生子女權益,避免生父逃避責任,讓事實上已承認親子關係的生父不能事後否認。此外,法院亦可根據證據推認生父意圖,例如長期資助生活費、醫療費、學費,或未否認親子關係、任由稱呼「爸爸」,如生父即便拒絕親子鑑定,法院仍依長年匯款及稱呼認定已視為認領。

 

此機制特別重要,因為若單靠正式認領登記,生父可簡單拒絕認領,導致非婚生子女無法取得法律保障,透過擬制認領,即使生父不願親自承認,只要證據充分,法律仍強制賦予親子關係效果。但須注意,擬制認領仍需具備真實血緣關係,若經鑑定無血緣,認領效力仍為無效,任何人包括生父、生母、子女或第三人皆可提起認領無效之訴,法院不受認諾拘束,必須依職權調查血緣關係。

 

至於認領行為中所謂「視為認領」,若生父實際撫育非婚生子女,即使未正式辦理認領手續,法律亦視同已認領,該子女即享有婚生子女地位,得承受與婚生子女相同的權利義務,並無從父姓或從母姓之限制,且撫育行為之認定並不限於實際生活照顧,只要能證明生父已支付撫育費用,或有其他具體撫養事實,例如金錢匯款、生活費用支付、教育支出等,即可成立視為認領,且與生父之法定親子關係自然成立,不必額外確認。(最高法院44年度台上字第1167號判決與42年度台上字第1125號判決)

 

而擬制認領之法律效果一旦確立,即具婚生子女地位,享有相同繼承權、扶養義務、姓氏權等,無法撤銷或反悔,因此證據蒐集至關重要。實務上,常見的證據類型包括生活照、合照、錄影、匯款紀錄、書信、簡訊、LINE對話、證人證言,甚至參加學校活動、醫療費用證明等,只要足以證明撫育事實即可。

 

尤其在生父拒絕DNA鑑定時,法院會特別重視間接證據,例如長年金援、日常往來頻繁、稱謂關係明確等行為,亦可能推定生父與子女間具血緣關係並成立擬制認領。換言之,擬制認領強調的是生父行為與實質事實關係,並不僅限於法律程序形式。實務上也曾發生長年撫育子女卻在繼承糾紛時被質疑身分的案件,法院仍強調擬制認領一經成立即生法律效力,不容輕易推翻。

-家事-親屬-親子-親子關係成立-非婚生子女-認領-擬制認領

(相關法條=民法第106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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