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子女親權有爭議,在訴訟未確定前,究竟應該如何處理?
問題摘要:
暫時處分作為家事案件中的緊急權益保障措施,目的在於維護當事人及未成年子女生活、教育、健康及安全,防止因訴訟程序拖延而造成權益受損,法院依法律規定審查聲請事項的急迫性、必要性、明確性及與本案請求之關連性,裁定應具體明確、可執行且不得逾越本案請求範圍,聲請人應提供完整理由與證據支持,例如生活困難證明、子女扶養費用明細、教育或醫療需求證明等,以協助法院裁定,使暫時處分有效保障當事人權益並達成本案目的,同時法院得依事態發展隨時變更或撤銷暫時處分,以維持公平及保障子女最佳利益,確保家事案件在審理期間之權益不受損害。
律師回答:
家事暫時處分是指在家事案件中,法院於本案判決或裁定確定前,依當事人的聲請或依職權先行作出一定裁定,以保障當事人或未成年子女的權益,避免訴訟過程過久而導致判決結果難以實現或權益受損。
實務上,常見情況為夫妻在離婚調解或訴訟進行中,其中一方故意不支付子女扶養費,或限制另一方與子女的會面與交往,此時未收到扶養費或無法探視子女的一方即可向法院聲請家事暫時處分,請求法院裁定對方履行扶養義務或安排探視時間。根據家事事件法第85條規定,法院就已受理之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於本案裁定確定前,認有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作成暫時處分;關係人申請時應表明本案請求、擬受暫時處分之事項及其事由,並釋明暫時處分理由;暫時處分得命令或禁止關係人為一定行為、定暫時狀態或為其他適當處置,原則上免供擔保,但法律另有規定或法院認有必要者除外;其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家事暫時處分的要件包括急迫性、明確性、關連性及必要性。急迫性要求聲請事項若不立即核發,將無法確保本案聲請目的,典型情況為離婚訴訟中一方拒絕支付扶養費,導致生活困難;明確性要求暫時處分內容必須具體、明確且可執行,例如裁定每月應支付扶養費的金額及支付方式;關連性要求暫時處分必須與本案聲請事項直接相關,不可涉及與本案無關的財產處分或其他事項;必要性要求裁定不得逾越必要範圍,例如子女年滿一定年齡時,法院會尊重子女意願,暫時處分不得強制規範會面方式。
根據家事事件法第86條,暫時處分原則上由受理本案的法院裁定,聲請人應以書面聲請提出,說明請求事項、暫時處分之內容及理由,並附相關證據,以協助法院認定急迫性與必要性。法院在受理聲請後,可依情況命對方履行一定行為或禁止行為,如支付扶養費、安排子女探視、禁止一方擅自處分子女財產或財物。
裁定一旦作成,即具有執行力,當事人不履行者,可依民事執行程序申請強制執行,但若法律另有規定或法院認有必要,法院可要求提供擔保以保障對方權益。暫時處分並非實質判決,其效力以保障本案審理期間之權益為限,法院可依事實情況隨時變更或撤銷,且不得逾越訴訟中本案請求範圍。
聲請家事暫時處分時,應注意其裁定內容具體明確、與本案請求直接相關且具急迫性,並非所有訴訟事項皆可作為暫時處分,如監護權、親權或財產分配等,通常需依本案主審法院調查後裁定,除非緊急情況明顯危害子女利益。
實務上,家事暫時處分常見類型包括扶養費給付、探視安排、禁止侵害行為、財產保全等,法院在裁定時會考量子女最佳利益、當事人生活需要及權利平衡,裁定應具體可執行,避免模糊或過於寬泛而難以落實。
當事人聲請暫時處分時,應詳細說明急迫情況,如未支付扶養費導致生活困難,或阻止探視造成親子關係受損,並提出證據支持,法院在核准後,將裁定對方依規定履行義務,保障未成年子女及聲請人之權益。家事暫時處分制度的設計目的,即在於於訴訟審理期間即提供必要保障,防止訴訟期間權益受損或證據消失,確保本案聲請事項最終裁定得以實現。法院在審查聲請時,會依據家事事件法及相關辦法,確認暫時處分的急迫性、必要性、明確性及關連性,並視情況裁定是否免供擔保或要求擔保,確保裁定既可執行又不侵害他方合法權益。
實務操作中,聲請人應注意聲請書之撰寫完整,包括訴訟程序、聲請事項、暫時處分目的及理由,並附證據,如監護權爭議可附子女生活狀況、家庭暴力或虐待證據;扶養費爭議可附生活費支出明細及對方財力證明,以協助法院作成裁定。裁定作成後,法院可依事態發展隨時變更、撤銷或命令對方履行新的行為,以反映當事人與子女最佳利益及家庭現實情況。
總之,家事暫時處分是一種權利保護機制,旨在於家事訴訟進行期間,保障當事人及未成年子女權益,防止訴訟延宕造成權利喪失,其聲請與核准程序必須符合法定要件,包括急迫性、明確性、關連性與必要性,裁定內容應具體明確可執行,且不得逾越訴訟請求範圍,聲請人應提出充分理由與證據,以協助法院裁定,確保暫時處分有效執行,達成本案聲請目的,保障子女生活及親子關係,並維護當事人基本權益與公平。
暫時處分是家事案件中一種重要的權利保障措施,當法院受理給付家庭生活費用、扶養費或贍養費等婚姻非訟事件後,於本案裁定確定前,依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第6條規定,當事人可以向法院聲請暫時處分,以維護自身或未成年子女的生活與權益,避免對方脫產或拒絕履行義務造成生活困難。
聲請類型包括
一、依聲請核發禁止相對人處分特定財產之暫時處分,法院認為適當時,得命聲請人提供擔保以保障對方權益;
二、當聲請人已陷於生活困難或有陷入生活困難之虞者,法院得命相對人為一定給付、分期給付或給付定期金,並得定應給付期間,以確保扶養或生活所需;
三、夫妻之一方有接受醫療、心理諮商或輔導之急迫需要者,法院得命他方在資力所能負擔範圍內支付相關費用;四、命交付維持生活必需物品以保障日常生活;
五、其他法院認為適當之暫時性舉措,均屬可聲請之範圍。例如夫妻中一方拒絕支付家庭生活費或扶養費,聲請人可向法院聲請禁止對方處分特定財產,或命對方每月給付一定金額,以保障聲請人及子女生活不受影響。親子非訟事件中,例如未成年子女扶養請求、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之酌定、改定、變更、重大事項權利行使、停止親權、交付子女事件,以及父母不繼續共同生活達六個月以上時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事件,聲請人亦可向法院請求暫時處分,依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第7條規定,包括一、命給付未成年子女生活、教育、醫療或諮商輔導必要費用;二、命交付生活、教育或職業所必需物品及證件;三、命協助完成就醫或就學必要行為;四、禁止關係人或特定人攜帶未成年子女離開特定處所或出境;五、命給付未成年人選任程序監理人之報酬;六、禁止處分未成年子女財產;七、命父母與子女相處或會面交往方式及期間;八、其他法院認為適當之暫時性舉措。舉例而言,夫妻不繼續共同生活達六個月以上時,可依民法第1089條之1請求法院暫定未成年子女監護權的行使,並可請求相關暫時處分,如給付費用或交付子女所需物品、健保卡、學生證等。其他案件類型如認可終止收養、宣告終止收養、未成年人監護、監護所生損害賠償、親屬間扶養、親屬會議選定遺產管理人、選任或改任失蹤人管理人、監護宣告事件等,均有相關暫時處分規定可依循。家事暫時處分的生效與效力依家事事件法第87條規定,於裁定送達或告知受裁定人時發生效力,告知顯有困難者於公告時生效,裁定得為執行名義,其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裁定法院依職權為之,依法應登記事項亦由法院通知該管機關,裁定失效時同理。暫時處分之撤銷或變更依家事事件法第88條規定,裁定確定後如認為不當或已無必要,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或變更,裁定前應使關係人有陳述意見機會。暫時處分失效情況依第89條包括本案請求經裁判駁回確定、程序撤回或終結、暫時處分內容與本案裁判確定、調解或和解內容不一致,或經裁定撤銷或變更確定。暫時處分的抗告依第91條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僅對准許本案請求之裁定有抗告權者得為抗告,抗告中不停止執行,但原法院或抗告法院認有必要時得裁定命供擔保或免供擔保後停止執行,駁回暫時處分聲請裁定僅聲請人得抗告,抗告法院在裁定前應使關係人有陳述意見機會。抗告期間依第93條自裁定送達後十日內為之,送達前抗告亦有效力,受裁定送達之人如有數人,抗告期間起算以最初受送達者為準,抗告法院裁定前應使受裁定結果影響之關係人有陳述意見機會,但法院認為不適當者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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