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可要求成年子女離家獨立,是嗎?
問題摘要:
未成年子女受父母保護與教養為法律所保障與強制之義務;成年後的子女若具有生活自理能力,則該義務終止,僅在其無謀生能力時,父母始有可能基於直系血親義務而需負擔扶養責任。父母對成年子女之債務無須負責,而監護亦僅存於被法院裁定無行為能力之特殊情況。法律透過這些規範建立起清晰的親屬責任界限,使家庭成員在彼此尊重自主的基礎上,也保有在必要時相互照顧的法律依據與責任安排。
律師回答:
民法第一○八四條明確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該條文所揭示的,是在法律上對父母與未成年子女之間設下明確的教養責任界線。
也就是說,父母對於子女的照顧、教育、生活安排與人格發展負有法律上的基本責任,但此責任僅限於子女未成年期間。換句話說,一旦子女年滿十八歲成為法律上之成年人,除非出現特殊情況,父母對其便不再負有上述之法律義務。
然而,雖然民法第一○八四條限縮父母保護教養義務的對象為未成年子女,但民法第一一一四條亦同時規定,直系血親相互間有互負扶養義務,並於第一一一七條進一步明定,所謂受扶養權利者,係指無謀生能力且無法維持生活者。
也就是說,若成年子女因年老、身心障礙、重病等原因喪失經濟自立能力,父母依法仍有可能負起扶養責任。然而這並非無條件適用,只有在成年子女客觀上無謀生能力且生活無以為繼的情況下,父母才會因其直系血親身分而負擔扶養義務。
換言之,若成年子女有穩定收入或具有工作能力,即不符合法律上扶養的要件,父母自然無須負擔其生活費用,這反映法律對家庭成員間經濟責任劃分之明確立場。此外,除非成年子女因精神障礙等原因遭法院裁定為禁治產人(現行制度已由監護宣告所取代),否則父母對其亦不具監護權,更無需為其一切民事或刑事行為負責任。
在責任擔當的原則上,父母與成年子女為獨立的法律主體,彼此間的責任互不牽連。進一步來說,若成年子女因經營或其他原因產生債務,父母原則上亦不必為該債務負清償責任。惟若債務人死亡,其第一順位繼承人(即債務人的配偶與子女)若全數辦理拋棄繼承,而第二順位繼承人(即其父母)未辦理拋棄繼承,則依法債權人得就父母繼承的遺產範圍內請求清償。
換言之,父母僅在法律繼承義務的程序下,於無拋棄繼承情況中,始對子女債務負有限責任。此外,民法第一○八四條亦明文規定子女應孝敬父母,此屬倫理性規定,雖未具強制法律效果,卻為我國社會核心家庭價值觀之體現。
至於第一○八五條規定,父母對子女在必要範圍內得施以懲戒,係指父母於教養未成年子女之過程中,如子女行為有偏差或不當,可於合理且適當之情況下行使懲戒,以利其改過遷善,惟其手段不得逾越必要限度,否則即構成不當管教甚至可能觸法。總結而論,法律對於父母與子女之關係設定以年齡與能力為基準的分界點。
未成年子女受父母保護與教養為法律所保障與強制之義務;成年後的子女若具有生活自理能力,則該義務終止,僅在其無謀生能力時,父母始有可能基於直系血親義務而需負擔扶養責任。父母對成年子女之債務無須負責,而監護亦僅存於被法院裁定無行為能力之特殊情況。法律透過這些規範建立起清晰的親屬責任界限,使家庭成員在彼此尊重自主的基礎上,也保有在必要時相互照顧的法律依據與責任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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