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若離境,破碎的心也難拼貼了
問題摘要:
孩子若被帶離出境,往往會導致另一方父母心痛到無以復加,但法律提供了暫時處分、禁止出境、暫定親子相處安排等工具,讓父母可以即時聲請法院介入,保障親子關係不致中斷。最終仍需回歸「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的核心,父母的衝突再深,法院都會設法維持孩子與雙親的依附關係。畢竟,親情無可取代,孩子也無法選擇父母,成年人唯一能做的,就是在情感傷痕中,盡量守護孩子的完整與安穩。
律師回答:
孩子離境的問題,往往不僅僅是親權爭奪的核心焦點,更是許多離婚或婚姻存續中家庭衝突的痛點。當夫妻感情破裂,其中一方心懷不滿或出於自保,企圖將孩子帶離現居地甚至出境,對另一方而言,不僅是親情被剝奪的打擊,更是心理與法律層面的重大創傷。
這樣的案例在司法實務中並不少見,因此立法者透過家事事件法與相關子法,賦予法院暫時處分的權限,以便在親權事件裁定確定前,能夠即時介入,避免孩子被單方帶離而造成無法挽回的結果。
依家事事件法第85條規定,法院於受理家事非訟事件後,若認有必要,可以依聲請或職權,命為適當的暫時處分,包含禁止或命令關係人為一定行為,或設定暫時狀態,例如禁止帶孩子離境、暫時規範會面交往的方式等。由於親權與監護權事件往往涉及社工訪視、家事調查官調查、心理評估等程序,曠日費時,若無暫時處分,往往讓一方父母處於長期見不到孩子的痛苦狀態,甚至在案件尚未裁定確定之前,孩子已經被帶到海外,形成「事後救濟無門」的局面。
實務上,司法院依據家事事件法授權,制定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其中第7條列舉了法院得為的各種暫時處分措施,包括命給付子女必要的生活、教育、醫療費用,命交付子女必需物品,協助完成就醫或就學手續,禁止攜帶子女出境,暫定會面交往方式,甚至禁止處分子女財產等。這些措施看似技術性的規範,但背後的核心價值都是「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原則」。
例如,禁止出境的暫時處分,在許多跨國婚姻或夫妻一方持有雙重國籍的案例中尤為重要,因為一旦孩子被帶到外國,跨境訴訟、引渡或返還程序都極為困難,雖有海牙國際兒童誘拐民事面向公約,但台灣並未正式加入,相關司法互助更是有限,因此本地法院的禁止出境裁定,是確保孩子暫時留在司法管轄範圍內的重要工具。
此外,附隨性暫時處分的精神,即是在親權事件審理中,法院可以依聲請先作出暫定安排。例如父母爭奪監護權時,法院會先命定暫時的照顧安排與探視方式,避免孩子因雙方拉扯而處於「無監護」或「監護不明確」的真空狀態。這樣的裁定雖然只是暫時性質,但往往對孩子成長與親子關係有深遠影響,也能在一定程度上撫平一方父母「心如刀割」的焦慮。
法律之所以強調「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就是因為父母的矛盾與離異,不能成為剝奪孩子與雙親建立正常依附關係的理由。親子關係不應因婚姻破裂而中斷,除非父母一方確實有施暴、虐待或嚴重不適任的情形,否則法院多數會設法維持孩子與雙親的基本聯繫。從實務案例可見,即便夫妻一方心懷不滿,企圖將孩子藏匿或帶走,法院多半會裁定返還孩子,並設置暫時探視安排,以維持親子情
感。若一方執意違抗法院裁定,不僅可能面臨強制執行,甚至可能涉及刑法上的略誘罪責任。刑法第241條規定,略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監督權人監護而置於自己支配下者,即構成略誘罪。由於父母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中對子女均享有監護權,因此若一方擅自隱匿、阻隔或帶走子女,使另一方完全無法行使監護權,可能構成略誘罪。
這也提醒父母,在面對婚姻破裂與親權爭奪時,必須遵循合法途徑,透過法院聲請暫時處分或提起親權訴訟,而不能以自力救濟方式將孩子帶走。值得注意的是,父母常因為焦慮與不信任,容易做出極端行為,但對孩子而言,最需要的是穩定與安全的成長環境。若孩子被頻繁轉移、隱匿或帶往異地,不僅影響教育與生活,更容易造成心理創傷,甚至對親子依附關係產生不可逆的裂痕。
因此,法律在此設計的種種制度,目的就是避免「破碎的心無法拼貼」,即便婚姻破裂,仍要盡量維持孩子與雙親間基本的連結與情感。
-家事-親屬-親子-親權-親權歸屬-暫時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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