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人的衝突,可以更改孩子的姓氏嗎?

17 Oct, 2025

問題摘要:

改姓在法律上是以子女利益為唯一判斷依據,成人情感糾葛、報復或單純經濟理由不能作為法律依據,法院審查重點在於子女心理、生活與人格發展是否因改姓獲得實質好處,子女意願是否支持,以及改姓是否有助於建立家庭認同感與歸屬感。換言之,大人的衝突並非改姓理由,真正的「好」必須是以子女生活、心理與人格發展為核心,法律及實務均強調子女利益至上,改姓的成功關鍵在於能充分證明改姓對子女的實質利益,而非成人的情緒或報復行為。

律師回答:

在台灣,父母想要更改未成年子女的姓氏,法律規範非常明確,核心原則是「為子女利益」而非成人情感或私人糾葛。

 

根據民法1059條第5項規定,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的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姓氏為父姓或母姓,情形包括父母離婚、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生死不明滿三年,或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等。過去法院要求聲請人必須舉證,若繼續使用現有姓氏會對子女產生不利影響,但民法於民國99年5月19日修正後,標準從「不利影響」改為「為子女利益」,也就是說,現在只要能證明改姓對子女有利,法院即可准許。

 

實務上,如果父母離婚後,子女主要由母親照顧,而父親未履行扶養義務、長期不聞不問,法院通常會認為改母姓符合子女最佳利益,例如子女隨母姓可增進其生活認同感、歸屬感,並維護心理與社會適應。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除考量父母的行為、扶養情形、照顧能力,也會詢問子女意願,若子女明確希望改姓,法院通常會支持;若子女拒絕,則法院會優先考量子女意願,因為子女的自我認同和心理健康是核心利益。

 

值得注意的是,法律並不支持成人情感糾葛、配偶不滿或單純報復作為改姓理由,例如「對方出軌」、「我心情不好」、「不爽對方」等,這些理由與子女利益無關,不會增加改姓成功率。真正的法律重點在於證明改姓對子女身心、生活與人格發展有實質好處,而非成人的個人情感滿足。至於改為繼父姓氏,僅能透過收養程序完成。繼父收養子女,需生父同意,除非生父死亡或無法表示意見,或生父未盡教養義務、明顯有利子女之情事而拒絕同意。

 

在收養完成後,子女方可隨繼父姓氏,並享有與繼父之法律親屬關係,包括部分親權及扶養義務保障。實務上,如果父母雙方無共識、或一方消失不理,母親仍可依法聲請法院變更姓氏,法院審理時會著重以下因素:

 

第一,子女與主要照顧者的依附關係與生活實際;

 

第二,另一方父母是否缺位或未盡扶養義務;

 

第三,改姓是否利於子女人格健全發展、建立家庭認同感與歸屬感;

 

第四,子女意願及心理適應情形。舉例來說,若父親服刑多年,未支付扶養費,母親獨立照顧子女,法院會認為子女從母姓更符合生活現實,亦更有利心理發展。

 

「…三、次按非婚生子女,其生父與生母結婚者,視為婚生子女,民法第1064條定有明文。末按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一)父母離婚者。(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四)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民法第1059條第5項有明文規定。再者,姓氏屬姓名權,而為人格權之一部分,具有社會人格之可辨識性,與身分安定及交易安全有關外,姓氏尚具有家族制度之表徵,故賦予父母之選擇權,惟因應情勢變更,倘有事實足認變更子女之姓氏對其有利時,父母之一方或子女自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經查,聲請人原名林○○,聲請人之父母於89年9月29日離婚,約定由母親即相對人許○○行使親權,嗣聲請人於102年4月1日自行變更姓氏改從母姓之『許』姓之事實,除經聲請人陳明在卷外,並有聲請人提出之聲請人戶口名簿影本、相對人身分證影本及本院依職權調取之相對人、相對人之父親個人戶籍資料各1件在卷可憑。…次查,聲請人雖於102年4月1日改從母姓,惟於聲請人改姓後,相對人卻對聲請人不聞不問,冷淡相處;反觀聲請人自父母離異後,一直與父親保持聯繫,父子感情極佳,因父親家中單傳,聲請人身為獨子,為確保林姓香火能夠延續,希望改回父姓等情,業經聲請人陳明在卷,並有聲請人提出之相對人同意聲請人改回父姓之同意書1件在卷可稽,且為相對人所不爭執,相對人復到庭表示同意聲請人改從父姓,自堪以認定。…本院審酌姓氏為個人在社會生活活動中之代號,其本身雖為一中性符號,並無有利或不利之區分,且主觀之感受並不足證明會有客觀不利之事實,然姓氏既與其人格、名譽、身分地位有著密不可分之關係,並為人格權之一部,而受憲法保障,其稱姓之選擇應尊重子女之意願,始能真正尊重及貫徹保護子女最佳利益之目的。本院審酌聲請人許○○改為母姓後,其與母親之關係並未改善,缺乏互動,社會生活已長期失去聯結關係,聲請人之母親即相對人許○○亦對聲請人變更為父姓乙事表示同意,是若讓聲請人改從父姓,應能使其重新建立對父系家族之歸屬感,及促進其與父系親屬間之感情,對聲請人實屬有利,自可認聲請人變更姓氏從父姓『林』對其較為有利。從而,應認聲請人之姓氏變更為父姓之『林』姓,符合聲請人之最佳利益。是本件聲請,經核並無不合,爰准變更其姓氏如主文所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家調裁字第46號裁定)。」 

 

簡言之,改姓的核心不在於成人的衝突或情緒,而在於子女利益的實質保障,包括心理健康、人格發展、生活認同與家庭歸屬感。若單純以大人情感或經濟報復作為理由,法院通常不予採信;若能證明父母一方缺位、未盡扶養義務或子女與該方關係疏離,且改姓可改善子女心理及生活環境,則法院更可能裁定准許變更。

 

法律設計的核心理念是,子女不是成人情感糾葛的附屬品,改姓目的應明確指向子女福祉,而非成人滿足或懲罰他人。實務中,聲請改姓者若能提供生活環境、扶養情況、子女心理狀態及子女意願等佐證,並強調改姓對子女有利,通常較易獲得法院支持。

 

換言之,「付錢」或「大人情緒」不是法律依據,真正重點是改姓是否能改善子女的生活、心理與社會認同,包括子女在學校及家庭中的心理適應及與現處家族之聯繫。法院審查過程會綜合考量監護權行使、照顧實際、扶養義務履行情形、子女意願及心理健康,並以子女最佳利益作為裁判準則。以過去案例為例,父親服刑多年、未支付扶養費,子女由母親及外祖父母照顧,法院認為改母姓可增進子女生活穩定性及家庭認同,並支持子女心理健康發展,判決變更姓氏。若子女與父方或其他成人缺乏情感連結,改姓更有法律支持;反之,若子女仍與雙方父母保持穩定互動,法院則須審慎評估,避免因成人利益而損及子女權益。

-家事-親屬-親子-親權-子女姓氏-變更子女姓氏-

(相關法條=民法第105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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