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改名嗎?

17 Oct, 2025

問題摘要:

姓名變更制度設計兼顧個人尊嚴、家庭協商及公共利益,未成年人須由法定代理人申請,成年人需本人親自申請,經戶政機關核准後辦理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更新,程序透明、資料查驗嚴謹、法律效力明確,改名申請可因諧音、特殊原因或同姓名情形提出,並依法限制不當申請,確保姓名制度穩定及社會秩序,實務操作中,父母或申請人應充分準備文件、理由及佐證材料,依法提出申請,完成姓名變更登記後,新的姓名即具法律效力並可廣泛使用於各項社會及法律事務,姓名變更制度保障個人權益、尊嚴及社會互動便利,對未成年人尤其需要父母協商及法院介入保障子女利益,成年申請人則可自主決定,但須符合法律程序及條件要求。

律師回答:

未成年人及成年人皆可依姓名條例及戶政程序申請改名,但程序、條件及限制有所不同。

 

對於未成年人而言,姓名變更屬於法定代理人行使之權利,因此父母雙方或監護人應共同為之,以保障子女權益及法律行為的效力。若父母均在世,申請改名須由父母雙方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以及子女之戶口名簿親自辦理,且未成年子女每人於未成年前以一次為限,變更姓名之目的應具備特殊原因,例如名字含有不雅諧音、與家庭生活、健康、教育或社會交往有影響等情況。若父母其中一方因故無法共同前來辦理,則需附上不在場父母之書面同意書,並由出席之父或母代為申辦,戶政機關受理後將核發變更登記,並同步更新戶口名簿與國民身分證,以確保姓名登記的一致性與法律效力。

 

民法第1089條:

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之。父母之一方不能行使權利時,由他方行使之。父母不能共同負擔義務時,由有能力者負擔之。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重大事項權利之行使意思不一致時,得請求法院依子女之最佳利益酌定之。法院為前項裁判前,應聽取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意見。

 

若夫妻雙方對未成年人姓名變更意見不一致,仍可透過附加書面同意書或法院裁定方式處理,以保障子女最佳利益,並避免父母間爭議影響子女法律身份。成年申請人則需提供申請理由、身分證明及符合規格之彩色相片,戶政機關查證資料真實性後,確認改名理由成立,即辦理變更登記,完成姓名、戶口及國民身分證之更新。

 

成年人申請改名則依姓名條例第9條規定辦理,申請人本人需親自前往戶政事務所,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戶口名簿及符合國民身分證規格之彩色相片一張,申請理由須符合法條所列情形,包括字義粗俗不雅、音譯過長或有其他特殊原因,例如姓名引起他人取笑、生活困擾或社會交往不便等情況,且依條例第9條第1項規定,姓名變更次數以三次為限,申請經核准後,戶政事務所將辦理姓名變更登記,並同時換發國民身分證與戶口名簿,完成法律程序。姓名條例第9條亦規定,因與他人同姓名者,於同一直轄市或縣(市)居住六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且造成生活或社會交往困擾者,可申請改名,戶政機關受理時將查證申請人的居住地及同姓名人數,確認特殊原因成立後核准變更,並同步更新國民身分證與戶口名簿。

 

值得注意的是,姓名條例第15條列明特定情形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包括經通緝或羈押者、受宣告強制工作裁判確定者,以及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宣告緩刑或未准予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者,惟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制內。此外,第15條第2款及第3款規定之不得申請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至執行完畢滿三年止,確保刑事責任未完成履行者之姓名不被變更,以維護社會秩序與法律效果。實務上,申請改名程序包括提出書面申請書、提供必要身分證明文件、戶口名簿及彩色相片,對未成年人則需附父母或監護人身分證明及同意書,戶政事務所將進行資料查驗、核對姓名及原因,確認符合姓名條例規定後,予以核准登記,並辦理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之更新。對於特殊原因申請,如名字諧音影響社交生活、造成心理壓力或學校生活困擾,戶政事務所將依書面申請及相關佐證材料,評估是否符合變更條件。

 

改名程序完成後,新的姓名即具備法律效力,個人證件、戶籍資料、銀行、保險、學校及工作相關資料均可依新姓名更新,以確保社會互動及法律文件一致性。申請改名之法律目的在於保障個人尊嚴、生活便利及社會交往順利,對未成年人尤為重要,須由法定代理人行使申請權,兼顧家庭協商與子女利益,對成年人則保障自主選擇姓名之權利,同時依法限制不當申請,以防止逃避法律責任或造成社會混亂。

 

不論未成年人或成年人,改名皆需遵守姓名條例及戶政規定,提供必要證明文件及合理理由,經戶政機關查核核准後辦理登記,完成國民身分證與戶口名簿之更新,未成年人須父母共同同意或附同意書,成年申請人則需本人親自辦理,特殊情況下法院可依子女利益介入決定,以確保姓名變更程序合法、公正並維護個人權益與社會秩序,申請人應理解姓名變更的法律效果、限制及程序要求,充分準備證明材料,確保改名申請順利完成並取得法律效力,尤其在與他人同姓名、名字諧音不雅或其他特殊原因下,依法提出申請,經戶政機關核准後即可完成姓名變更登記,使個人身份合法、社會交往順暢及生活便利,並避免法律爭議,未成年人改名由法定代理人申請,成年申請人需本人親自辦理,改名次數及申請原因均有法定限制,以確保姓名制度之穩定性與個人權益,

 

戶政程序包括申請書填寫、身分證明、戶口名簿及彩色相片提供,核准後同步更新國民身分證與戶口名簿,若父母對未成年人姓名變更意見不合,可透過書面同意或法院裁定處理,以維護子女最佳利益,改名制度兼顧個人權益、家庭協商及社會秩序,法律規定明確限制特定情形不得申請,保障公共利益及法律正義,完成姓名變更後,新的姓名具備法律效力,可用於各類法律、教育、金融、醫療及社會交往,確保身份識別一致性及生活便利,法律規範明確,程序完整,保障未成年人及成年人姓名選擇權利,同時維護社會秩序及法律公正。

-家事-親屬-親子-親權-子女姓氏-變更子女姓氏-

(相關法條=民法第1089條=姓名條例第9條=姓名條例第1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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