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否因為對方拒付扶養費或家庭生活費用而將小孩改姓?

17 Oct, 2025

問題摘要:

因對方拒付扶養費或家庭生活費用而將小孩改姓,在臺灣法律上是可行的,但必須經法院審理,並以子女利益為最高原則。聲請人應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另一方未盡扶養或教養義務,並說明子女現有照顧來源及生活環境,確保改姓有助於子女人格及身心健全發展。法院在裁定過程中,會重視子女自身意願、情感依附、生活照顧來源、經濟能力及父母未盡義務之情事,以確保改姓決定符合未成年子女之利益,並保障子女心理及生活之穩定。以上規範與實務案例,清楚呈現了在父母離婚或一方未盡教養義務下,子女改姓之法律途徑與實務審酌要點,為父母或監護人欲為子女變更姓氏提供完整參考,確保未成年子女之福祉得以優先考量。

律師回答:

可以因對方拒付扶養費或家庭生活費用而將小孩改姓的問題,在臺灣法律上是有依據的,但必須符合民法第1059條第5項規定所稱之「子女利益」情形,並經法院核准。依民法第1059條第5項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一、父母離婚者;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四、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實務上,當父母離婚後,如果一方長期未盡扶養義務或未對子女提供適當教養及生活照顧,法院得認其符合第四款「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形,並在子女利益考量下,允許變更姓氏為母姓或父姓。

 

聲請人因前夫自離婚協議簽訂之日起,長期未支付每月扶養費,亦未探視或關心子女,子女由母親及外祖父母照顧生活起居,法院考量子女已建立與母親及外祖父母之情感依附,且母親有穩定收入及適當扶養能力,子女本身亦表達希望改姓母姓的意願,因此裁定准許子女改姓為母姓「劉」,以保障子女人格及身心健全發展。此案例顯示,法院在處理子女變更姓氏時,會重視以下幾個因素:

 

第一,子女自身意願的重要性,即使子女年紀尚小,實務上也會透過家事調查報告、訪視及詢問方式,了解子女對於改姓的意向,作為裁定的重要參考;

 

第二,變更姓氏是否有利於子女的情感依附與生活認同感,例如子女與母親及外祖父母建立穩定之生活環境,改姓可使子女對家庭及母姓產生歸屬感,避免心理困擾或不安;

 

第三,父母另一方是否長期未盡扶養義務或未履行教養責任,包含未支付扶養費、未探視子女、未提供必要生活支持等,作為法院認定「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的重要依據;

 

第四,子女的生活照顧來源與經濟保障,例如由母親及外祖父母提供日常生活、教育與醫療照顧,具備穩定之扶養能力,法院亦會將此作為判斷是否改姓符合子女利益的考量。


 

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聲請人提出離婚協議書、戶籍謄本、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丙○○郵政存簿儲金簿存摺封面及明細等為證,並經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到庭陳稱:「(問:為何要變更聲請人姓氏?)未成年子女出生到現在已經快6年了,相對人從來沒有支付扶養費,也沒有來看過未成年子女,相對人都知道我們的住處,從未來關心過未成年子女。」等語(見本院卷第83至84頁)以及聲請人到庭陳述:「(問:同學叫你什麼?)劉○汝。」、「(問:你比較喜歡哪個名字)劉○汝,比較好寫。」、「(問:有沒有看過爸爸?)從來沒有,因為我還是小嬰兒。」、「(問:其他小朋友叫你新名字,有沒有問題?)沒問題,有的小朋友會忘記,就叫我乙○○。」等語屬實(見本院卷第85至86頁),復經本院調閱相對人前案記錄,顯示相對人確有因案執行情事,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見本院卷第42頁)在卷可按。另經本院依職權囑託社團法人高雄市燭光協會對兩造及聲請人母親丙○○調查訪視,其評估建議認為:1.聲請人自出生後即由母親及外祖父母照顧生活起居,對於變更姓氏為母姓感到高興,顯示聲請人與母親有一定情感依附;又聲請人之母現已再婚生子,顧慮聲請人可能因自己姓氏與外祖父母或同母異父弟不同而心中感到疑惑,甚至損及身心健全發展,故同意聲請人變更姓氏為母姓;再者,聲請人母親在幼稚園工作,有穩定收入,外祖父母經營拖板車修護廠,會協助聲請人繳納學費,認聲請人可自母親及外祖父母獲得日常生活所需;又聲請人之母瞭解聲請人之生活作息、個人喜好及健康狀況,顯示聲請人母親具一定親職能力。2.相對人表示聲請人從小即由聲請人母親及其娘家父母照顧扶養,其自與聲請人母親離婚後即未給付扶養費亦未曾探視聲請人,對於聲請人未負應有扶養義務責任,對於聲請人欲聲請變更為母姓表示尊重等語,…。是綜上開事證,堪認聲請人之主張為真正。本院審酌相對人與聲請人之母親離婚後,相對人即未曾探視聲請人,亦未依約支付扶養費用,聲請人對於相對人之記憶模糊,足認聲請人與相對人確已長期失去社會生活之聯結關係,相對人對聲請人並未善盡保護或教養之義務;且聲請人均由母親及外祖父母扶養照顧,已建立相當之家族依附及認同感;…而聲請人業已明確表達變更姓氏之意願,自應予以尊重等情;復參酌相對人對於聲請人變更為母姓一節,亦予以尊重,堪認聲請人之姓氏變更與母親相同,可使其對母親及其母姓產生認同感及歸屬感,有利於其人格及身心健全發展,較符合未成年人之利益。是依上開規定,聲請人聲請變更姓氏為母姓即「劉」姓,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4年家親聲字第261號民事裁定)

 

聲請人需向法院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包括離婚協議書、戶籍謄本、郵政存簿或銀行存摺明細等,以佐證對方未支付扶養費或未盡教養義務,同時法定代理人需出庭陳述,說明子女與代理人及其家庭的照顧情況,以及子女對於改姓的意願。在家事事件中,法院會依職權進行社會工作者或相關機構訪視及調查,對兩造及聲請人母親進行訪視調查,評估子女生活情況及心理狀態,並提出建議,供法院審酌。

 

實務上,法院通常會尊重子女意願,並以子女利益為最高考量,即便父母之一方不同意改姓,只要子女之福祉、心理及情感發展顯著受益,且另一方未盡教養或扶養義務,法院仍可能准許改姓。

 

改姓案件屬家事事件,聲請人及被告應積極配合法院排定之訪視及調查時間,以避免因不配合而影響裁定結果。法院在裁定時,會綜合考量父母離婚後子女的實際生活狀況、情感依附、經濟照顧能力、子女自身意願以及未盡扶養或教養義務之事實,判斷改姓是否符合未成年子女之利益。在父母離婚情形下,若一方長期拒付扶養費或不履行教養責任,且子女由另一方及其家庭主要照顧,經法院認定改姓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全發展,子女改姓為母姓或父姓,屬合法行為,且符合民法第1059條第5項規定。

-家事-親屬-親子-親權-子女姓氏-變更子女姓氏-

(相關法條=民法第105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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