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透過法律才能讓小孩改姓?
問題摘要:
要透過法律讓小孩改姓,首先需符合民法第1059條及第1059條之1所列四款法定情形之一,其次必須能證明變更姓氏有利於子女的利益,然後由父母之一方或子女向法院提出聲請,附具必要證明文件及說明理由,法院審查時將以子女最佳利益為核心,聽取雙方意見並視情況調查子女生活狀況及親權行使,經裁定核准後即可正式變更子女姓氏。司法院在裁量時會兼顧子女與父母及家族的情感連結、姓氏對子女社會人格及家庭歸屬感的影響、親權行使情形、扶養及教育安排,以及子女個人的意願與發展需要,以確保變更姓氏符合子女的最佳利益,並維護其人格權、身分安定及社會識別功能。因此,透過法律程序讓小孩改姓,需要充分準備證明文件,合理說明子女利益,並配合法院審理程序,以保障子女人格發展及家庭情感連結,確保姓氏變更合法有效且符合子女長期福祉。
律師回答:
在我國民法及相關司法實務中,子女姓氏的變更涉及姓名權,屬於人格權的一部分,具有社會人格之可辨識性,與身分安定及交易安全密切相關,並且姓氏還承載家族制度之表徵,因此在法律上賦予父母選擇權,但基於子女最佳利益原則,當父母合意無法變更時,父母之一方或子女得透過法律程序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姓氏為父姓或母姓,以維護子女之人格發展及家庭關係。民法第1059條第5項及第1059條之1第2項規定,變更子女姓氏的請求,必須符合特定情形,包含父母離婚、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以及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同時,法院在審理時會以「為子女之利益」作為核心考量,即必須綜合家庭狀況、親權行使、子女人格成長等因素,判斷變更姓氏是否有利於子女發展,而非單純父母意願即可變更。在司法實務中,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或父母結婚視為婚生子女後,亦可依上述條件請求變更姓氏。
法院在審理子女姓氏變更案件時,會優先考量子女之利益,包括人格發展、情感歸屬、親屬關係及社會生活便利性,並要求證明變更有利於子女,而非單純依父母或監護人之意願進行變更。法律程序上,聲請變更子女姓氏,應由父母之一方或子女提出書面聲請,附具戶籍謄本及其他足以證明變更有利子女之證明文件,法院會依民法及家庭事件相關規定開庭審理,聽取雙方意見,必要時調查子女生活情形及親權行使情況,以確保變更符合子女最佳利益。
實務上,法院亦重視子女意願,尤其對於未成年子女,若其表達改姓意願且具有理解能力,法院通常會予以尊重,以落實保護子女人格權及最佳利益原則。變更姓氏之裁定一旦核准,將登錄於戶籍,並自裁定確定時生效,形成法律上正式的身分變更,涉及姓名、親屬關係及社會交往識別,保障子女在社會生活及法律上的身分安定。值得注意的是,姓氏變更程序並非單純形式,而須符合法定情形及利益考量,法院在審查過程中會綜合家庭結構、親權安排、子女與父母及祖父母的情感連結、扶養及教育實際情況,以及子女之社會生活需求,全面評估變更是否真正有利於子女發展,以避免對子女造成人格或情感上的損害。
變更子女姓氏的法律實務重點,在於以子女利益為核心,而非父母間的衝突或偏好,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會綜合考量子女的情感連結、成長需求及財產利益等因素,以確保其人格權及最佳利益獲得保障。民法第1059條第5項及第1059條之1第2項明定,非婚生子女或婚生子女在特定情況下,父母之一方或子女得請求法院變更子女之姓氏,情形包括父母離婚、父母死亡、父母生死不明滿三年或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
姓氏作為姓名權之一部分,具有社會識別功能、身分安定及交易安全意涵,同時承載家族制度與人格象徵,因此法律賦予父母選擇權,但如事實足以認定變更子女姓氏對其利益有利時,法院得依子女利益裁定變更子女姓氏。法院審酌時,會特別注意未成年子女與父母及親屬間之情感關係、姓氏變更對其生活及人格發展的實質影響。
例如,未成年子女原從母姓,父母結婚後改從父姓,但離婚後,法院審酌聲請人為親權人,考量子女若改從母姓,有助重建母系家族歸屬感及促進母子間情感,並符合子女人格權保障,遂裁定改從母姓林氏;同樣地,未成年子女陳○○經父認領後原從母姓,父母重新協議親權及扶養安排時,父親未盡探視及扶養義務,法院認定改從母姓梁氏,有助於建立母系家族歸屬感及親屬間情感連結,符合法院對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的考量。在另一案例中,聲請人林○○於父母離婚後曾改從母姓許氏,但母親對其互動冷淡,與父親感情良好且為獨子,經父母同意後改回父姓林氏,法院認為此舉可重建父系家族歸屬感,並促進父子及父系親屬間之情感互動,符合其最佳利益而准予變更。法院在裁定時亦強調,姓氏作為社會生活中之代號,雖表面上為中性符號,但與個人人格、名譽及身分地位密切相關,受憲法保障,故稱姓之選擇應尊重子女意願,以落實保護子女最佳利益之原則。
法律上允許子女或父母之一方提出變更申請,並非以大人衝突為理由,而須明確認定變更姓氏對子女有實質利益,包括情感維繫、心理認同及社會互動等。法院實務操作上,通常會依據戶籍謄本、親權及扶養協議、雙方當事人到庭陳述及同意書等證據,綜合判斷變更姓氏之利害。對於非婚生子女,父母或子女可依民法第1064條及相關規定,請求法院變更子女姓氏為父姓或母姓,而法院則以子女之利益為最優先考量。
法院對於變更子女姓氏的裁定,皆以子女利益為核心,不論父母間有無婚姻或親權爭議,皆以促進子女情感安定、人格發展及家庭歸屬感為裁判基準,並在必要時尊重子女意願以落實民法對姓名權及人格權之保障。
因此,變更子女姓氏並非父母意願或爭議之反映,而是以子女最佳利益出發,並結合情感、成長及財產等實質利益進行裁定,確保子女在社會、家庭及法律關係中獲得最有利的保護,法院亦會考量親權行使者之能力、對子女扶養及探視狀況,以及姓氏變更後對子女社會生活之影響,若變更有助於子女情感歸屬、家庭連結及人格完整,則裁定變更其姓氏符合子女利益。法院在實務上亦強調,姓氏之變更應尊重子女意願,如未成年子女能表達偏好且其變更對人格、情感及生活有利,法院會予以尊重,並以裁定確保子女與父母或親屬間的情感連結及社會認同不受損害。變更子女姓氏之裁定,反映法律對未成年子女權益的重視,透過戶籍資料、親權行使及扶養安排、雙方同意及子女利益評估,法院可保障子女姓名權與人格權,並維護家庭關係及社會安定,確保子女在成長過程中獲得最佳保護與支持。
例如,未成年子女原從母姓,父母離婚後,聲請人行使親權並負擔扶養費用,法院認為改從母姓有利於子女與母系家族建立歸屬感及親屬關係,遂准予變更;同樣地,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父母重新協議親權及扶養負擔後,法院亦考量子女與母系家族感情及社會人格發展,認為變更為母姓符合子女最佳利益,予以准許。此外,聲請人原改從母姓,但與母親關係疏離且缺乏互動,法院審酌子女與父系家族之歸屬感及情感維繫,認為改回父姓有助於子女人格發展及家庭歸屬,遂准變更為父姓。
「…三、次按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一)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三)子女之姓氏與任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之父或母不一致者。(四)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民法第1059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再者,姓氏屬姓名權,而為人格權之一部分,具有社會人格之可辨識性,與身分安定及交易安全有關外,姓氏尚具有家族制度之表徵,故賦予父母之選擇權,惟因應情勢變更,倘有事實足認變更子女之姓氏對其有利時,父母之一方或子女自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經查,未成年子女陳○○原從母姓,相對人於106年11月1日認領未成年子女,約定由兩造任未成年子女親權人,並改從父姓。迨於108年8月23日兩造重新協議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改由聲請人任之,相對人從未探視子女,亦未給付扶養費用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為證,且為相對人所不爭執,相對人復到庭表示同意未成年子女改從母姓,自堪以認定。四、本院審酌姓氏為個人在社會生活活動中之代號,其本身雖為一中性符號,並無有利或不利之區分,且主觀之感受並不足證明會有客觀不利之事實,然姓氏既與其人格、名譽、身分地位有著密不可分之關係,並為人格權之一部,而受憲法保障,其稱姓之選擇應尊重子女之意願,始能真正尊重及貫徹保護子女最佳利益之目的。本院審酌聲請人現為未成年子女之親權人,若未成年子女改從母姓,應能使其重新建立對母系家族之歸屬感,及促進其與母系親屬間之感情,對未成年子女實屬有利,自可認未成年子女變更姓氏從母姓『梁』對其較為有利。從而,應認未成年子女之姓氏變更為母姓之『梁』姓,符合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是本件聲請,經核並無不合,爰准變更其姓氏如主文所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家調裁字第54號裁定)。」
-家事-親屬-親子-親權-子女姓氏-變更子女姓氏-
瀏覽次數:13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