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幫未成年子女改姓?
問題摘要:
變更子女姓氏之法律規範經歷多次修正,從原則子女從父姓,到允許父母協議或法院裁定變更,再到成年子女可自行決定,體現現代社會對子女人格權、性別平等及最佳利益原則之重視,無論是未成年子女由父母協議或法院裁定變更姓氏,或成年子女自行申請變更,均需依照法定程序辦理,並以子女利益為核心,確保姓氏變更既合法又合理,有利於子女人格發展與家庭關係之穩定。
律師回答:
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九條自民國十九年親屬編頒行以來,即為規範子女姓氏之基本法條,當時僅規定「子女從父姓」,並對贅夫子女另有規範,允許從母姓或依約定而定,當時法條之設計係反映當時社會對子嗣與家族制度之重視,並無對男女姓氏平權或子女個人利益作特別保障,此條文沿用多年,直到民國七十四年六月三日首次修正,修正後規定子女仍原則從父姓,但增列母無兄弟時可約定從母姓,贅夫子女亦可約定從父姓,修法目的主要在調和傳宗接代觀念與家庭計畫生育政策之間之矛盾,兼顧男女平等及家族血緣判斷,然而實務上,多數家庭仍受經濟與社會因素限制,婦女多不願多生子女,人口政策效果有限。
隨著時代變遷,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三日再次修正民法親屬編第一千零五十九條,使其更符合現代性與子女最佳利益原則,新法條規定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得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子女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亦得由父母書面約定變更姓氏,已成年子女則可自行決定,且前二項變更各以一次為限,此外,若有父母離婚、父母死亡、父母生死不明滿三年或父母一方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形,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姓氏為父姓或母姓,修法後明確賦予子女與父母選擇權,兼顧性別平等與子女人格權保障,也將姓氏變更納入子女利益之評估範圍,法院在審理子女姓氏變更案件時,通常會綜合考量家庭狀況、親權行使及子女人格成長情形,確保變更姓氏符合子女之最佳利益,實務案例中,如父母離婚後未成年子女之姓氏變更,多由行使親權者聲請法院裁定,法院會評估子女與親權人同住情況、照顧狀況及與父母或母系家族之心理認同,若變更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及人格發展,則會准許改姓。
父母雙方都同意改姓時
民法第1059條第2項規定:「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如果父母都同意小孩改姓,例如爸爸不反對小孩改姓母姓,願意配合,則父母雙方共同至戶政事務所幫小孩辦改姓就好了。
父母一方不同意時
父母一方不同意改姓的時候,就不好處理了,就算小孩是單獨監護,但監護人仍然無法單獨幫小孩改姓喔,只能依民法第1059條第5項規定,向法院聲請裁定幫小孩變更姓氏了。
可以聲請法院裁定改姓的事由有以下四種,具備其一即可向法院聲請:
父母離婚者。
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
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
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
但並不代表具有上開事由,法院一定就會准許改姓喔,例如單純以離婚事由要聲請改姓,是滿有可能遭駁回的,所以一定要向法院敘明改姓的必要性,須搭配他方未履行小孩扶養義務的事證,以及改姓對於小朋友日後自我認同、人格形塑、社交方面有所幫助的事由,如此以來,機會較大。
「…三、次按非婚生子女,其生父與生母結婚者,視為婚生子女,民法第1064條定有明文。末按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一)父母離婚者。(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四)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民法第1059條第5項有明文規定。再者,姓氏屬姓名權,而為人格權之一部分,具有社會人格之可辨識性,與身分安定及交易安全有關外,姓氏尚具有家族制度之表徵,故賦予父母之選擇權,惟因應情勢變更,倘有事實足認變更子女之姓氏對其有利時,父母之一方或子女自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經查,未成年子女黃○○原從母姓,嗣聲請人與相對人於102年1月4日結婚,未成年子女改從父姓。聲請人與相對人已於103年1月7日離婚,並約定未成年子女黃○○權利義務由聲請人行使負擔,子女扶養費均由聲請人負擔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為證,且為相對人所不爭執,相對人復到庭表示同意未成年子女改從母姓,自堪以認定。四、本院審酌姓氏為個人在社會生活活動中之代號,其本身雖為一中性符號,並無有利或不利之區分,且主觀之感受並不足證明會有客觀不利之事實,然姓氏既與其人格、名譽、身分地位有著密不可分之關係,並為人格權之一部,而受憲法保障,其稱姓之選擇應尊重子女之意願,始能真正尊重及貫徹保護子女最佳利益之目的。本院審酌聲請人現為未成年子女之親權人,若未成年子女改從母姓,應能使其重新建立對母系家族之歸屬感,及促進其與母系親屬間之感情,對未成年子女實屬有利,自可認未成年子女變更姓氏從母姓『林』對其較為有利。從而,應認未成年子女之姓氏變更為母姓之『林』姓,符合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是本件聲請,經核並無不合,爰准變更其姓氏如主文所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家調裁字第58號裁定)。」
未成年子女原隨父姓,母親行使親權後聲請變更為母姓,法院認定子女與母親同住、受照顧良好,且父親未盡教養義務,變更母姓有利子女成長,准許改姓,顯示法院對子女最佳利益之重視,另一方面,成年子女可自行向戶政事務所申請變更姓氏,無需父母書面同意,並以一次為限,確保姓名權與人格權受憲法保障,並避免頻繁變更造成社會辨識混淆或交易安全問題,對於未成年人,父母約定姓氏仍為主要方式,若父母協議不成或一方不在國內,則可透過法院聲請變更,法院審酌之核心為子女利益,而非父母意願,亦須考量子女社會生活、人格形成及家庭認同感,如姓氏與子女心理認同相衝突,法院通常會支持變更,以促進子女健康成長,此外,姓氏變更亦須符合法定程序,須提出戶籍謄本及相關事實證明,法院亦可能委託社會福利機構訪視子女生活狀況,作為裁定依據,未成年子女在變更姓氏後,通常會與行使親權的一方及其親屬建立更穩定之情感連結,並利於其社會認同與心理健康發展,民法第1059條第五項列明之四種情形亦提供法律依據,使得在父母離婚、死亡、生死不明或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時,子女利益得以優先保障,尤其對於單親家庭或父母失聯情況,該規定提供實務操作之依據,法院在判斷子女姓氏變更是否有利時,亦會考量子女與父母或母系家族的生活互動及情感依附,確保變更姓氏不僅符合法律形式,更符合子女實質利益,修法後之條文不僅簡化程序,並明確保障成年子女選擇權,使其可自行決定姓氏,並以一次為限,避免反覆變更造成社會與法律混亂,同時亦反映現代家庭多元化、性別平等及子女人格自主之理念,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九條暨相關規定結合戶籍法規範,形成完整法律體系,對於子女姓氏之變更提供明確法律依據與程序規範,實務上父母或子女聲請法院變更姓氏時,需提出證據證明變更符合子女利益,包括子女與親權人同住狀況、父母扶養情形、子女心理認同及與家族之關係,法院經評估後,若認為變更姓氏有利子女人格發展與身心健康,則會准許變更,保障子女在法律上及心理上的利益,此外,成年子女自行變更姓氏時,須向戶政事務所提出申請,並確認無違反其他法令,程序簡便且尊重子女意願,避免父母強制干預,確保姓名權作為人格權之一部,獲得充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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