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嫁可以改子女姓氏嗎?

17 Oct, 2025

問題摘要:

改嫁後欲改子女姓氏,若僅改母姓,依民法1059條第5項及實務案例,父母離異或父方缺位情況下可行;若欲改為繼父姓氏,則須完成繼父收養,且遵循生父同意或法律例外情形,方可合法有效。法院審查會綜合考量子女與監護人之依附關係、父母履行扶養義務情況、子女意願及改姓對人格發展與家庭認同之影響,以確保變更姓氏符合子女最佳利益,法律、程序及實務均以保障子女利益為核心,兼顧親權行使與子女姓名權,形成完整而合理的制度安排,使子女在家庭變動中仍能獲得人格、情感與生活的充分保障。

 

律師回答:

民法第1059條第5項明文規定,在特定情形下,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具體包括父母離婚、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以及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這些規定的設計主要目的,是保障子女之人格發展、生活認同及家庭歸屬感,避免子女因父母親權行使不當或父母疏於照顧而產生心理與社會適應上的不利影響。

 

改姓在法律上屬於對子女姓名權的保護,同時也涉及親權行使與子女利益平衡,因此,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會綜合考量父母與子女的依附關係、照顧情形、親子互動及子女意願,以確保改姓行為符合子女最佳利益。

 

實務上,夫妻離婚後,若未成年子女隨母親生活,而父親多年未履行扶養義務或未曾與子女互動,法院通常會認為改母姓符合子女利益。例如案例中,父親多年不聞不問,亦未按離婚協議支付扶養費,法院認為若子女仍沿用父姓,可能對其就學及現處家族之認同感、歸屬感產生困擾,因此批准子女改母姓。

 

另一典型案例是父親於子女出生兩年內過世,子女由母親及外祖父母同住,父方親友未參與照顧,子女對父方親友無認識或感情依附,法院亦認為改母姓有助於子女建立穩定的生活與家庭認同,因此准許變更姓氏。這些案例顯示,改姓的核心考量在於子女最佳利益,而非單純的父母意願或家庭形式。至於子女是否能改為繼父姓氏,法律上並未直接授權,因民法規定子女得從父姓或母姓,改為繼父姓氏需透過收養程序完成。

 

繼父收養繼子女,需生父同意,除非符合例外條件,包括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有其他明顯不利子女之情事而拒絕同意,或父母之一方或雙方事實上無法為意思表示,如死亡或生死不明。換言之,單純改姓為繼父姓氏,若無收養程序及生父同意,法律上無效。收養完成後,繼父與繼子之間建立法律親屬關係,子女方可改隨繼父姓氏,並取得繼父親權部分保護與扶養義務的法律保障。

 

綜合而言,未成年子女在父母離異、父方過世或未盡扶養義務情況下改母姓,法律及實務皆予以肯認,法院審查重點包括子女與監護人之依附關係、父母行為、子女意願及改姓對人格發展與生活認同之影響,而若欲改為繼父姓氏,則須完成收養程序,並符合法律上對生父同意或例外情形的規範。此制度設計兼顧子女姓名權、親權行使及子女最佳利益,也反映出法律對現代家庭多元形式的調整與保護,確保子女在家庭變動中仍能獲得人格、情感及生活上的完整保障。

 

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通常會調閱父母扶養及居住情形、子女與父母及其他家庭成員之依附關係、社會局或社工訪視報告,以及子女的表達意願,以綜合判斷變更姓氏是否有利子女成長。這些程序確保改姓不僅符合法律形式,更能真正落實子女利益保障。

 

父母離異或父方缺位的情況下,改母姓既可反映子女現實生活之依附關係,也有助於心理與社會適應,避免子女因姓氏與現家庭不符而產生認同困惑。相對地,改為繼父姓氏必須收養完成,否則無法律效力,且收養程序本身亦需考量生父意願及子女利益,法院或社工均會介入審查。

 

實務上,法院准許改姓案例普遍強調以下三個要素:

第一,子女與聲請改姓之父或母之依附關係是否密切,照顧是否良好;

第二,另一方父母是否缺位或未盡扶養義務;

第三,改姓是否有利於子女人格發展、生活認同及歸屬感建立。

 

綜合這些要素,改姓決定以子女利益為最高準則,而非單純父母意願或家庭形式,確保法律規範落實到子女實際生活與心理發展。對單親或再婚家庭而言,此制度提供明確法律途徑,保障子女在家庭結構變動中仍能保持穩定的姓名權與心理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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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民法第105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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