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可以為融入娘家或改嫁的家庭,而幫未成年子女改姓?

17 Oct, 2025

問題摘要:

離婚後若父親未盡扶養義務、子女由母親及母家扶養,或母親改嫁新家庭,為保障未成年子女人格健全發展及心理歸屬感,依民法第1059條第5項規定,母親可向法院聲請變更子女姓氏為母姓,法院在綜合考量子女利益及子女意願後,多會予以准許,並可要求提出離婚協議書、戶籍謄本及生活教育費用證明,以證明改姓之利益及父親未盡義務之事實。


 

律師回答:

母親與父親雙方協議離婚,並約定未成年子女由母親監護。離婚後,父親即不再與母親聯絡,亦未支付任何扶養費用或教育費用,未成年子女完全由母親獨立扶養,母親在母家及家族協助下撫養未成年子女長大。因未成年子女姓氏仍為父姓,在家族聚會或日常生活中,常感到與母家及兄姊格格不入,影響其家庭歸屬感與心理認同,母親因此希望將未成年子女姓氏更改為母姓,以促進其融入母家及家族生活,保障其人格發展與身心健全成長。

 

民法第1059條第5項第1款及第4款:「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一、父母離婚者。…四、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

 

民國99年5月19日民法第1059條之修正理由:「二、姓氏選擇為憲法所保障之基本人權的範疇,故成年人應有權利依據自我認同選擇從父姓或母姓。…。三、原第五項規定,需『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利之影響』之要件,始得申請變更子女姓氏,惟所謂『不利之影響』於司法實務上判斷困難,除家庭暴力與性侵害等重大傷害事件外,既往案例中,常因法官認定當事人之主張僅屬當事人主觀感受,判定不構成『不利之影響』,而駁回當事人之聲請,致使聲請人承受莫大社會壓力。又父母離婚、父母之一方死亡或失蹤,皆屬未能預測之重大事件,為顧及未成年子女之人格健全發展,有關需『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利之影響』的規定,擬修改成『為子女之利益』,以求更為周延保護未成年子女之最大利益。四、若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如對子女加諸嚴重之家庭暴力、性侵害、其他各類形式之暴力行為,抑或有明顯持續之未盡撫養、教育等義務,宜由法院審酌姓氏變更之請求。」

 

民法第1059條第5項規定,父母離婚、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或子女之利益受影響時,法院得依父母或子女之請求,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民國99年5月19日修法後,將「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利之影響」改為「為子女之利益」,使司法實務更重視子女的實際生活需求及心理福祉,而不僅以主觀認知判斷不利影響。

 

未成年子女由母親及外祖父母扶養,其生活、教育及日常照顧均由母系家庭負責,且與父親幾乎沒有互動,法院在審理類似案件時,通常會考量子女生活環境、監護人能力、家族依附及子女自身意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家聲字第259號裁定:「姓氏屬姓名權而為人格權之一種,具有社會人格之可辨識性,除與身分安定及交易安全有關外,尚有家族制度之表徵,因此賦予父母選擇權,若因情勢變更的關係,變更子女姓氏有利於未成年子女時,為子女之利益,父母之一方或子女自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倘未成年子女之生母既已改嫁他人,未成年子女如仍從父姓,將造成其全家姓氏不同,衡情對其就學及與現處家族之認同感、歸屬感之建立產生困擾,為維護未成年子女之人格發展,以及行使親權人之家庭能和諧美滿之目的,故變更從母姓將更符合未成年子女生活現況,對其亦較為有利。」

 

法院認為姓氏屬姓名權且為人格權之一部分,對未成年子女而言,改姓有助於與現實生活環境及家族成員建立認同感,若母親改嫁且子女仍從父姓,會造成姓氏不同,影響子女心理及社會生活,變更為母姓符合子女利益,應予准許。

 

未成年子女由母親及其娘家扶養,母親能獨立負擔未成年子女生活及教育費用,且有母家支持,其與母親及外祖父母的情感依附已形成穩定依賴,改姓能增進未成年子女的家庭認同感與歸屬感,亦有利於其人格發展。法官除審酌監護人請求是否「為子女之利益」,亦會重視未成年子女的意願,如子女明確希望改姓,法院多會予以尊重。聲請人可提出離婚協議書、戶籍謄本、教育費用及生活費用支付紀錄、郵政存簿明細等證據,以佐證父親未盡扶養義務及改姓對子女之利益。法院在家事事件中會安排家事調查報告及訪視,評估子女生活狀況、親屬關係、監護人能力及子女心理狀態,以確保改姓決定符合最大利益。依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4年家親聲字第261號裁定,法院認為父親未支付扶養費且未探視子女,子女與母系家庭形成穩定依附關係,且母親具有足夠扶養能力,改姓為母姓符合子女最佳利益,應予准許。

 

民法第1059條第5項第1款及第4款明確規定,父母離婚或父母之一方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時,法院得依父母或子女請求,宣告變更子女姓氏,修法理由亦強調應保障子女人格發展及基本人權。過去因需舉證姓氏不利影響而被駁回的情況,修法後以「為子女之利益」作為標準,司法實務已更為靈活及寬鬆。實務上,法院將考量子女在母家生活之安定性、教育與生活資源供給、家族認同感、親子關係及子女改姓意願。若母親改嫁,新家庭與子女姓氏不同,亦會增加心理不適,法院通常會以保障子女心理健康與人格發展為優先考量。

 

此外,民事訴訟法第367條之3規定,若子女居住地距審理法院較遠,可申請視訊訊問,以確保子女意願充分表達。若父親抗辯子女改姓不利,需證明母親及母系家庭無足夠扶養能力,或子女改姓對其利益有實質不利,但在本案父親未支付扶養費且長期缺乏探視情況下,其抗辯力有限。實務案例亦顯示,若子女由母親扶養且父親未盡教養義務,改姓為母姓有助於子女與母家融合、增進歸屬感及心理安全感,法院通常予以准許。

 

母親帶未成年子女回娘家生活,子女在母系家族環境中獲得充分照顧,且母親及外祖父母可負擔教育及生活費用,改姓符合子女利益,符合法律規定及修法精神,法院應依民法第1059條第5項裁定未成年子女改為母姓。

-家事-親屬-親子-親權-子女姓氏-變更子女姓氏-

(相關法條=民法105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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