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聲請更改未成年子女姓氏的標準?

17 Oct, 2025

問題摘要:

法院對離婚後聲請更改未成年子女姓氏的標準,可歸納為三大原則:一、考量父或母是否積極履行扶養與親情維繫義務,若疏於照顧且子女情感依附另一方家庭,姓氏更改有利子女身心發展;二、以子女最佳利益為核心,審酌家庭現實、親權行使、生活安排、同儕互動及人格養成,判斷變更姓氏是否能促進子女健康成長;三、尊重子女意願,尤其是年齡較大、具有辨識能力之未成年子女,但仍需與最佳利益原則結合審酌。簡言之,離婚後欲變更未成年子女姓氏,法院會以子女人格發展及心理歸屬感為主要考量,若姓氏維持現狀可能造成子女認同混亂或生活困擾,且父或母疏於履行扶養或親情責任,則法院多會准許變更;反之,若父母均盡責,親子互動正常,子女對現姓氏無困擾,法院則可能不准。以上標準在臺灣各級法院實務中已形成相對一致的審查邏輯,對於家事法律實務工作者及父母當事人,提供清楚的操作參考,亦反映姓名權作為人格權在子女身心健全發展中的重要性,以及法院在離婚後處理姓氏更改案件時對子女最佳利益原則的重視。

 

律師回答:

姓氏變更涉及人格權保障與未成年子女福祉,其核心法律問題在於如何平衡子女的利益、父母的權利以及家庭結構的實際情況。姓氏作為姓名權的一部分,既表徵家族制度,也具備社會人格的識別功能,對未成年子女之人格養成與身分認同具有深遠影響。

 

離婚後聲請更改未成年子女姓氏在臺灣法律中,是及子女人格權及家族認同的敏感議題,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主要依據民法第1059條及相關司法實務見解,綜合考量子女最佳利益、父母扶養責任及子女本人意願。

 

依民法第1059條規定,子女出生時之姓氏由父母決定,未成年前父母可代為變更一次,成年後子女本人亦可變更一次,但若有特別情事,父母或子女均可向法院請求變更姓氏,且不限次數。離婚後父母對子女姓氏的聲請,多數是因父母對子女扶養、照顧及親情維繫情形不對稱,導致子女與某方父姓產生疏離感或認同困擾。

 

實務中,法院審酌更改未成年子女姓氏的標準,主要圍繞三大要素:

一、父或母於離婚後是否積極與子女維繫親情或盡扶養義務;

二、更改姓氏是否符合子女最佳利益;

三、子女本人意願。首先,父母離婚後,若一方對子女疏於關心、不盡扶養義務,子女可能對該方家族產生疏離感,姓氏的維持可能使子女在自我認同與人格養成上產生混淆或心理困擾。法院因此會審酌實際照顧、生活安排與親屬互動關係,判斷子女是否更認同另一方家族。

 

例如法院均認為子女由母親及繼父扶養,對母姓家庭具高度依附與認同,維持父姓將造成認同混亂及生活困擾,因此准許變更姓氏為母姓。同樣,父親疏於扶養照顧、子女情感依附母方親屬及繼父家庭,變更姓氏符合子女身心健全發展及人格養成利益,判准改從母姓。

 

其次,法院判斷是否變更姓氏應以子女最佳利益為核心,綜合考量家庭狀況、親權行使、扶養安排及人格發展。民法第1059條第5項明定,聲請變更姓氏須「為子女之利益」,因此即便符合法定條件,如父母離婚或一方死亡,若變更姓氏對子女無實質利益,法院仍可能不准予更改。實務上,法院會考量子女現有姓氏是否已造成生活困擾、是否影響同儕互動、身分認同與心理健康,以及變更姓氏後的情感歸屬是否更符合子女實際生活經驗。

 

第三,子女本人意願亦為審酌因素,尤其是年齡較大、具辨別能力的未成年子女,法院會徵詢其意見並尊重其意願。例如女年滿11歲,明確表示希望改從母姓;子女因與母及繼父不同姓而生活受困擾,亦表達希望變更姓氏。法院在評估子女意願時,會考量其年齡、認知能力及對姓名意義的理解,但未成年子女意願並非絕對決定因素,對於年幼或認知尚未成熟者,法院仍須以子女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與此相對,若父母仍共同履行扶養義務、親子關係穩定,且子女對原姓氏具有認同感,法院可能不予更改,父親正常履行扶養義務並與子女保持穩定互動,母親僅希望增進歸屬感,法院認為不符民法第1059條第5項第4款「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情事,因此不准許更改姓氏。

 

未成年子女之姓氏變更,涉及親子關係、家庭網絡認同與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全發展之衡量。未成年子女自父母離婚後,若父親長期未盡撫養及教養義務,缺乏親子互動,未成年子女對父姓家族的身分認同感常因此受到影響,而母親及其家族或新組家庭網絡則承擔主要扶養責任,未成年子女與母系家族成員間建立穩定的依附及歸屬關係。法院在審理時多衡量未成年子女對父姓與母姓的實際認同狀態及心理感受,認為若未成年子女與母姓家庭成員情感依附緊密、生活互動頻繁,而父親則鮮少探視、未積極參與撫育,維持父姓容易造成未成年子女自我認同混淆、心理困擾及人格發展之不利影響。

 

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家聲抗字第3號裁定指出,父親離婚後未盡扶養義務,致未成年子女與父方親情疏離,且失去對父姓家族的身分認同,未成年子女由母親及繼父共同照顧,與母姓親族及新家庭已建立依附關係,維持父姓可能違背其實際認同,尤其當子女年滿11歲、具相當辨別事理能力並明確表達希望改從母姓時,法院應尊重其意願。類似情形亦見於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家親聲字第125號裁定,父親未盡扶養責任,未成年子女因不同姓於同儕關係中受困擾,變更為母姓有助於其身心健康發展並促進對現家庭的認同感。

 

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婚字第45號判決亦認為,未成年子女自父母離婚後長期由母親單獨扶養,父親未盡撫育義務,維持父姓不利於未成年子女對實際負照顧責任者的認同感與歸屬感,不利於身心健全。

 

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5年度多件裁定(家親聲字第322號、第476號、第577號、第605號)進一步指出,父親長期鮮少探視或未善盡保護教養義務,甚至存在辱罵或造成潛在心理傷害之情形,使未成年子女對父姓失去認同,而母親及其家族、繼父建立的照顧網絡與情感依附成為未成年子女實際生活核心,若仍維持父姓,將導致身分認同混淆,影響人格健全發展。另一方面,法院亦注意未成年子女自身意願,當子女表達希望從母姓,且已具相當辨別能力時,尊重其意願被認為符合最佳利益原則。

 

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家調裁字第58號裁定則呈現父親同意改從母姓之情形,法院認為改從母姓有助於未成年子女建立對母系家族之歸屬感及促進母系親屬間情感連結。然需注意的是,並非所有情況均支持姓氏變更。

 

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6年度家親聲字第622號裁定指出,父親與子女間親子會面穩定且提供扶養費,母親聲請變更姓氏僅為追求子女對母系家族之歸屬感,未涉及父親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法院認為逕予更改姓氏恐增加父子互動變數,不利於心理及人格健全,且子女遭誤認繼父接送僅屬母親應處理之社會認知課題,不足以構成改姓理由。綜合上述各地方法院裁定可見,法院在審理未成年子女姓氏變更案件時,主要考量因素包括父親是否履行扶養及教養義務、父子互動是否穩定、母系家庭是否承擔主要照顧責任、子女與母系家庭的情感依附及歸屬感,以及子女的年齡、辨別能力與意願。當父親未盡撫育責任、缺乏親子互動,母系家庭承擔主要照顧,且子女明確希望改姓時,變更姓氏為母姓通常有助於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全發展及建立穩定的家庭認同感;反之,若父子互動穩定且父親盡扶養義務,母親單純希望增強子女對母系家庭之歸屬感,法院則可能不予准許,以避免對未成年子女心理及人格發展造成不利影響。

 

未成年子女姓氏變更並非形式上或單純依父母申請即可,法院需綜合考量親子關係實質狀況、家庭網絡認同、子女心理需求及自我認同發展,以符合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原則及保障其身心健全發展之目的,並體現民法第1059條第5項第4款對父母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考量,形成對實務操作具有指導意義之判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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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民法第105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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