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未成年人財產,是否需要其父母同意?
問題摘要:
未成年人接受他人贈與,在原則上不需父母同意,即為有效,因為此屬純獲法律上利益的行為。然而,若贈與附加負擔或條件,則不再屬於純獲利益,必須經父母同意或追認。即便贈與已經生效,該財產的管理與處分仍須符合「子女利益」原則,父母不得任意處分。此制度設計,一方面賦予未成年人享有利益的保障,一方面透過父母代理制度及司法監督機制,防止財產被濫用或侵害,達成保護未成年子女利益與交易安全之平衡。
律師回答:
贈與未成年人財產是否需要其父母同意之前,必須先釐清未成年人在民法上的行為能力地位。依我國民法第12條規定,未滿7歲者為無行為能力人;而年滿7歲未滿20歲者,則屬於限制行為能力人(2023年修法已將成年年齡降為18歲,但仍需考慮舊制與新制的差異)。限制行為能力人原則上在從事法律行為時,必須經過法定代理人(通常是父母)的允許,否則該法律行為效力未定,須待父母追認方能確定生效。此為保護未成年人因心智尚未成熟,避免其從事對自身不利或不相當之行為而受損。
然而,民法第77條設有但書,明文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之法律行為,若屬「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份、日常生活所必需者」,則無需法定代理人允許而直接有效。此即所謂的例外規定。贈與契約的性質在於一方(贈與人)將財產無償移轉給他方(受贈人),而受贈人不需承擔任何對價義務,僅是單純取得利益,因此對受贈人而言,屬於「純獲法律上利益」的行為。
換言之,當未成年人接受贈與財產時,依民法第77條但書規定,無須父母事前或事後的同意,即自始有效,不會因父母不同意而使之無效或效力未定。此規範體現了法律對未成年人利益的保護,使其在接受利益時不受過度限制。學理上對於「純獲法律上利益」的解釋,通常認為凡是不會對未成年人產生任何義務負擔或風險的行為,皆屬此範圍。例如接受金錢、動產、不動產之贈與,或是接受債務免除,均為純獲法律上利益。但若贈與契約中附加負擔,情形就有所不同。
所謂「附負擔贈與」,指的是贈與人雖然贈與財物,但要求受贈人須履行特定義務,例如贈與金錢時要求受贈人每年須支付一定比例用於祭祀,或贈與房屋時要求受贈人須負擔照顧贈與人的義務。這樣的贈與雖名為贈與,但實際上對受贈人產生義務,因此就不屬於「純獲法律上利益」。在這種情況下,若受贈人是限制行為能力人,即必須經父母同意或事後追認,否則效力未定。至於贈與的標的範圍,無論是動產或不動產,法律上並無差別適用的規定。未成年人接受金錢、珠寶、車輛或土地房屋等,原則上都屬於純獲利益行為,自始有效。但若涉及到登記程序(如不動產移轉登記),則在實務上,登記機關通常會要求法定代理人到場辦理,這是基於行政實務操作上的審慎考量,以避免爭議,而非民法效力所必須。
另需注意的是,雖然未成年人得以自始有效接受贈與,但其對財產的管理與處分仍受限制。依民法第1086條及第1088條,父母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對於子女之財產享有管理與處分權。然而,若財產屬於未成年子女的特有財產(如繼承、贈與或其他無償取得的財產),父母的管理與處分則須以「為子女利益」為限,不得任意處分,否則將可能構成無效或效力未定的處分行為。這代表即使贈與已經有效完成,父母對於該財產的使用與處分,仍需受到民法規範的限制,以保障未成年子女的權益。
實務亦支持此一見解。例如最高法院多次判決均指出,未成年人接受無負擔贈與時,該法律行為屬於純獲利益,無需父母同意而當然有效。但若贈與涉及負擔或條件,則須依一般規定,經法定代理人允許,否則效力未定。此外,若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特有財產有不當處分行為,法院可依民法第1090條之規定,宣告停止父母權利之全部或一部,並選任特別代理人,以避免未成年子女權益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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