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孩的會面探視權利?
問題摘要:
小孩的會面探視權利,不僅是父母因離婚後維持親情的管道,更是一項兒童的人權保障。探視不因撫養費是否給付而消滅,也不容監護權人單方面阻撓。法律設計探視制度的核心精神在於子女最佳利益,確保每個孩子都能在父母分離的狀態下,仍然得到雙親的愛與陪伴。父母雙方應本於「友善父母」的態度,協助子女維持完整的人格發展,若有爭議應透過法院與專業機構協助解決,而不是讓孩子淪為大人衝突的犧牲品。只有真正落實這些制度,才能確保探視權發揮功能,讓孩子在破碎的婚姻陰影下,仍能感受到家庭的溫暖與愛。
律師回答:
小孩的會面探視權利是我國民法與家事事件法共同保障的重要制度,目的是在父母婚姻破裂後仍維繫子女與雙親之間的情感連結,確保未成年子女能在成長過程中獲得雙親的愛與關懷。民法第1055條規定,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若協議不成,法院得依職權或依當事人、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的請求來裁定親權歸屬,同時也明定法院得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的方式與期間,若有妨害子女利益時,法院則得變更之。由此可見,探視權並非監護權人的恩賜,而是法律明文保障的一項基本權利,更重要的是,它同時也是子女的權利。根據民法第1055條之1以及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9條「兒童有權保有不與父母分離的權利」,探視不僅是父母與子女維繫感情的重要機制,更是兒童權益保障的核心所在。
在實務上,父母協議離婚時通常會以書面約定親權歸屬以及會面交往的方式,例如每月特定週末探視、寒暑假輪流與父母同住、農曆春節或重要節日輪流陪伴等,若能理性協商且彼此尊重,通常法院不會干預,並承認協議效力。然而問題在於,一旦協議無法落實,例如一方惡意阻撓、不依約履行,或者以「孩子不願意見對方」為藉口拒絕探視,另一方就必須尋求法院救濟。法院通常會依子女的年齡、學習狀況、作息安排以及父母雙方居住環境,裁定一份較為通案的探視計畫,例如每月兩次週末可過夜,寒假延長十天、暑假延長二十天,農曆春節輪流與父母同住,平日則可以電話、視訊或書信方式聯繫。這樣的安排既能兼顧子女日常生活,也能讓非同住方維持與子女的情感聯繫。
需要注意的是,探視權的行使與撫養費的給付屬於兩個獨立的法律義務。最高法院早有見解指出,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是基於親子身分關係,不因父母間婚姻關係的存在與否而消滅。即使探視權受阻,負有扶養義務的一方仍然必須依資力給付撫養費,不得以「看不到孩子」為理由拒絕給付,否則可能構成不當得利,由另一方請求代墊扶養費的返還。同樣的,若未支付撫養費,也不能作為拒絕探視的理由,因為探視本質上是子女的權利,不容以金錢債務來剝奪。
在法律救濟方面,若監護權人阻撓探視,另一方可以循家事事件法途徑聲請履行勸告,由法院傳喚雙方到庭,調查不履行原因並勸告遵守原有協議或裁定。若仍不配合,法院可進一步裁處怠金,或在情節嚴重時,成為變更監護權的考量因素。家事事件法第194條至第195條更明文規範執行方法,法院得依子女年齡、意願、親子互動狀況等因素,選擇直接或間接的強制手段,必要時甚至可請警察、社工、醫療或學校協助執行。不過,由於探視涉及子女情感,實務上仍以柔性勸導為主,避免以強制手段對子女造成二次傷害。
另一方面,科技的進步也讓探視形式更為多元,尤其在父母居住不同國家或城市的情況下,電話、視訊、電子郵件、社群軟體等方式都可以成為探視的一部分,法院也逐漸接受這些方式,認為只要能維持親子互動與情感交流,即符合探視的本質。
此外,法院在裁定探視時必須考量「子女最佳利益」,例如若一方有家暴紀錄、毒品或酒癮,可能危害子女安全,法院就會限制或禁止會面交往,或者安排在社工監督下進行「監督探視」,地點可能在法院、社會局或其他適當場域,由第三人陪同,確保子女不受不當影響。這種方式雖然不如正常探視自由,但仍是兼顧子女安全與親子關係的一種折衷方案。
-家事-親屬-親子-親權-會面交往(探視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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