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夫不給看孩子,妳可以怎麼做?

17 Oct, 2025

問題摘要:

孩子不是父母的附屬品,而是擁有獨立人格與權利的主體。父母離婚後,監護權的歸屬不代表另一方失去與孩子的連結。無論是透過履行勸告、改定探視方式、變更監護權或強制執行,法律都提供完整的救濟途徑,來確保孩子能夠與雙親保持穩定的情感關係。父母若能以孩子的利益為優先,避免將探視爭議升高為報復手段,那麼即使婚姻不再存在,孩子仍能在雙方的愛中健康成長。當前夫不給看孩子時,母親所能做的不僅是勇敢維護自己的權利,更是守護孩子的幸福與未來。

 

律師回答:

在離婚後的家庭關係中,探視權常常是衝突的核心之一,許多案例顯示未任親權的一方,尤其是母親,因為前夫拒絕交付子女而無法行使探視權,進而造成極大的親子疏離與心理壓力。依法律規定,夫妻離婚後,監護權歸屬於一方,另一方仍享有與未成年子女見面交往的權利,也就是所謂的探視權。這

 

項權利的存在,不僅僅是父母的權利,更是孩子本身的權利,因為孩子需要同時與父母雙方保持情感連結。探視權無需另外申請、不得放棄,即使在離婚協議中出現「放棄探視」的約定,在法律上也屬無效,因為這樣的約定違反公共秩序與子女最佳利益的原則。當前夫不給看孩子時,母親可以依法採取幾種方式來維護自身權利。

 

首先,可以考慮的方法是聲請履行勸告。根據家事事件法規定,探視權受阻的一方可向法院聲請履行勸告,這是一種相對緩和的程序,法院會要求雙方以及子女到庭,由法官調查具體情況,並請監護權人(通常為前夫)說明拒絕探視的理由,雙方表達意見後,法官會勸告應確實履行原有的協議或裁判內容。此舉的目的在於先以柔性的方式解決問題,避免過早陷入嚴格的訴訟程序,但若對方持續不配合,勸告的效果可能有限。其次,是聲請改定探視方式。民法第1055條第5項明文規定,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權利的一方酌定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若先前的約定已不適當,或因監護權人拒絕配合而妨害子女利益,法院便可以重新裁定探視的時間、地點與方式。這個途徑能夠使法院依據具體個案情況重新安排,避免監護權人無理刁難,對孩子與未任親權人的親子關係造成傷害。例如法院通常會設計具體的假日分配方式,像是一三週由父親陪伴,二四週由母親陪伴,寒暑假亦會給予長時間的相處機會,以確保孩子能平衡地與雙方相處。此外,過年等重要節日,法院通常會安排輪流探視,避免孩子與某一方家庭完全脫節。第三種更為嚴厲的方法,是聲請變更監護權。

 

如果前夫惡意阻撓探視,甚至散布錯誤資訊來影響子女對母親的認知,例如謊稱母親要拋棄孩子,這些行為已違反「友善父母」原則。法院在處理監護權案件時,非常重視父母是否能尊重另一方的親子關係,若能提出保母證詞、錄音等證據,證明前夫的不當行為,法院有可能判定其不適任而將監護權改判給母親。這是一個嚴厲的救濟手段,但在對方持續違法、妨害子女健全發展時,必要時可以提出。

 

除上述方法,還有強制執行的救濟措施。如果已經有法院裁定或調解成立的探視方案,而前夫仍拒絕交付子女,則可以聲請法院強制執行,依據強制執行法第129條的規定,法院可對拒不履行者處以新台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必要時甚至會由法院派員或請警方協助交付子女。這些程序雖然繁瑣,但在對方惡意違反裁判時,是保障探視權的最後屏障。

 

從實務角度來看,探視爭議不僅是法律問題,更是心理與情感的拉鋸。許多父母在離婚後,將對另一方的不滿投射到子女身上,阻礙探視成為報復工具,卻忘記這樣做最終傷害的是孩子。法官在裁定中屢次強調,探視權是以子女最佳利益為核心,而不是滿足父母之間的報復心理。孩子在探視衝突中承受極大壓力,甚至不敢向父母表達真實情感,只能向調查官傾訴,這顯示父母的衝突已經嚴重影響到子女的心理健康。因此,父母在行使或阻礙探視時,應該時刻提醒自己,孩子不是工具,更不是報復對方的籌碼,而是需要被愛護與保護的獨立個體。最後要提醒的是,

-家事-親屬-親子-親權-會面交往(探視權)-

(相關法條=民法第1055條=民法第1055-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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