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配偶不讓我探視小孩,我該怎麼辦?

17 Oct, 2025

問題摘要:

當前配偶不讓探視小孩時,第一步應嘗試協商,若無效則應及時透過法院聲請,依民法與家事事件法保障自己的探視權利與子女的親情權益。法院會以子女最佳利益為最高原則,妥善安排探視方式,並在必要時提供強制執行手段。任何惡意妨礙探視的行為,長遠來看,既不利於子女心理健康,也可能影響阻撓方日後在監護權上的地位。探視權不是父母的私利,而是子女成長過程中不可或缺的權利,因此父母即便因婚姻失敗而分開,仍應共同努力,讓子女在雙親的陪伴下健康成長。


 

律師回答:

前配偶不讓我探視小孩,我該怎麼辦,這是許多離婚父母常見的法律與親情糾紛問題,必須從法律制度、法院實務與子女最佳利益三個角度來完整分析。首先,會面交往權或探視權並不是父母的附屬權利,而是基於親子血緣關係自然衍生出來的權利與義務,更是子女的基本權利。子女在成長過程中需要雙親的關懷與陪伴,離婚只是夫妻關係的結束,並不代表父母與子女的關係也隨之切斷。因此,法律上明確規定,即便父母離婚,未取得監護權或親權的一方,仍可依法請求會面交往。

 

先取得執行名義

依民法第1055條第3項規定,若行使或負擔子女權利義務的一方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情事,則另一方、未成年子女本人、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利害關係人,均得為子女利益向法院請求改定。換言之,如果前配偶因為私人情緒或衝突而無理阻撓探視,這種行為本身就是對子女不利的情事,法院有可能因此改定監護權的安排,將子女交由另一方照顧。

 

另一方面,民法第1055條第5項也明確指出,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會面交往的方式與期間;若原有之探視安排有妨害子女利益的情況,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加以變更。

 

因此,即便未擔任監護權人或親權人,仍然可以向法院聲請,要求裁定具體的探視方式,例如每週固定時間、假期安排、寒暑假分配,甚至透過視訊或電話保持聯繫。再者,探視權的本質是保障子女與父母互動的機會,屬於子女的基本權利,任何人不得恣意剝奪。

 

若前配偶阻撓探視,首先先嘗試透過協商溝通,若對方因臨時有事導致無法履行探視,雙方可約定調整日期或時間,避免讓子女因父母失約而感到失落。但若前配偶持續惡意妨礙,則必須透過法院強制力來解決。

 

法院裁判確定或經和解、調解取得執行名義後,如一方仍拒不遵守,另一方可聲請強制執行。依家事事件法之規定,法院在執行有關子女交付或會面交往之裁判時,必須綜合審酌多項因素,例如子女年齡與是否具有意思能力、子女的意願、執行的急迫性、方法的實效性,以及父母與子女之間的互動狀況,最後選擇最符合子女最佳利益的執行方式。

 

法院得採用直接或間接強制,例如命令交付子女、裁處罰鍰,或其他可行手段。值得注意的是,雖然法律賦予強制執行的手段,但法院在實務上會特別注意避免強制手段對子女造成二次傷害,因為若孩子被迫在執行現場面臨激烈的親權爭執,反而會對其心理造成嚴重負擔。故在執行階段,法院往往會委請社工或心理輔導人員陪同,甚至設置「親子會面中心」,以提供安全中立的環境進行探視,既可保障探視權的落實,又能降低對子女的負面影響。

 

從實務來看,阻撓探視已經被多次認定為對子女不利的情況。因為子女有權與雙親維持關係,若一方惡意阻斷另一方與子女的連結,不僅違背親情倫理,也違反子女最佳利益原則。

 

惡意阻撓探視者,法院得重新評估是否適任為主要監護人,甚至可能改定親權。這也提醒父母,不應將子女視為雙方衝突的工具,而應以子女的成長需求為最優先考量。除了法律途徑之外,亦有實務上操作的建議。當事人在法院聲請探視安排前,可蒐集對方阻撓的具體證據,例如簡訊、通話紀錄、對方拒絕交付子女的情況紀錄,作為未來訴訟的佐證。同時,也可透過家庭調解或社會局家庭服務中心協助溝通,避免衝突升高。

 

若確實必須提起訴訟,則應清楚向法院表達自身具備良好的照顧能力,探視安排不會影響子女的課業與生活秩序,並提出具體可行的探視計畫,以利法院採納。

-家事-親屬-親子-親權-會面交往(探視權)-

(相關法條=民法第105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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