祖父母是否有權向法院聲請酌定對孫子女之探視?

17 Oct, 2025

問題摘要:

祖父母雖無明文法律保障探視孫子女的權利,但實務與學理均逐漸傾向在特定情況下給予其可能性。建議祖父母若遭遇類似困境,應先嘗試與子女的另一方溝通協調,強調自身對孫子女照顧的經驗與情感連結,並凸顯探視對孫子女健康成長的重要性;若協調不成,則可循法院程序提出聲請,並在訴訟中舉證自己能為孫子女帶來穩定、安全與正向影響,以爭取法院裁量支持。

 

律師回答:

祖父母是否有權向法院聲請酌定對孫子女之探視,這在我國法律與實務見解上一直存在爭議,核心問題在於民法第1055條第5項所定的「會面交往權」是否僅限於父母與未成年子女之間,還是可擴張適用至祖父母等直系尊親屬。

 

依通說與多數法院見解,會面交往權主要源於父母子女之間基於血親天性的自然權利,法律明文規範其目的,在於確保未成年子女於父母離婚或一方無法行使親權時,仍能與未負擔親權義務之一方保持情感連結,避免子女因家庭破裂而失去完整父母關愛,因此祖父母原則上不在適用範圍之內。

 

祖父母無權向法院聲請酌定探視孫子女之方式及期間。然而,司法實務中也存在不同見解,部分法院認為若從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出發,祖父母在某些情況下應被允許代位行使或享有類似探視權。特別是在父母一方死亡或無法行使親權時,祖父母長期擔任主要照顧者,與孫子女之間已建立深厚情感依附,若因另一方父母反對而強行切斷聯繫,恐對子女心理健康與成長造成傷害,此時允許祖父母探視不僅符合法律保障子女福祉的精神,也可補充父母缺位所造成的照顧空白。

 

多數法院認為會面交往權僅屬父母子女間有其適用,祖父母對未成年之孫子女則無民法第1055條第5項之適用。祖父母沒有權利向法院聲請對孫子女之會面交往,理由如下:

民法第1055條第5項前段規定,係因父母子女為人倫至親,會面交往權不僅為子女之權利,亦屬父母之權利,其中之一方雖不能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對相關之探視權利,應不得任意剝奪。所以會面交往權僅屬父母子女間之權利,祖父母對未成年之孫子女並無向法院請求會面交往的權利。然實務上仍有不少法院認為基於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原則之考量,及滿足未成年子女同受父系及母系家族關懷下成長之需求,如未成年子女之父母一方,有因死亡或其他原因致無法行使未成年子女之親權時,原屬該未任親權人之父或母一方所得享有會面交往權,自宜由祖父母等家族成員代為行使,法院亦得依家族成員與未成年子女之親疏及依附情形,決定得探視之期間及方式,對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之維護,應有助益。簡單來說,雖然「祖父母無權向法院聲請酌定對孫子女之探視」,但家事事件,立法者賦予法官「基於子女最佳利益」的考量給予相當大個案判斷的空間。因此假如能說服法官「給予祖父母探視權」有利於未成年子女成長,那為了可愛的孫子女,祖父母可勇於向法院爭取!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3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9號)

 

學理上則主張,會面交往權兼具父母與子女雙方的權利義務性質,其基礎為子女成長中需要接受雙親及家族之關懷,因此若子女的父母之一方已死亡,則由其父母,也就是祖父母,承繼此部分角色,並透過法院裁量給予適度探視機會,並無違背立法本旨。

 

舉例而言,祖父母如能證明自己長期照顧孫子女,並已形成穩定依附關係,探視有助於維護孫子女情感安全與正常發展,法院在「子女最佳利益」原則下,仍可能判給探視機會。反之,若祖父母與子女父母一方衝突激烈,探視可能加劇對立,導致子女生活不安或心理負擔,則法院基於防止妨害子女利益,可拒絕其聲請。換言之,祖父母是否能探視孫子女,不在於其是否享有當然的法定權利,而在於法院是否認為此舉符合子女最佳利益。

 

雖然法律文義限制其請求權基礎,但在家事事件中,法官往往握有高度裁量權,能依個案情況判斷,若能成功說服法官相信探視符合未成年孫子女最佳利益,祖父母依然有爭取成功的機會。因此,祖父母能否向法院聲請探視孫子女,答案並非絕對否定,而是要看能否在法律與事實層面說明此舉對孫子女有利,並避免淪為成人之間爭執的延伸。

-家事-親屬-親子-親權-會面交往(探視權)-

(相關法條=民法第105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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