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視的方式常是婚後莫名衝突的來源?

17 Oct, 2025

問題摘要:

探視的方式之所以常成為婚後衝突的來源,並非制度設計不良,而是父母未能真正理解探視的本質。探視不是父母彼此權力的爭奪,而是子女情感與發展的保障。若父母仍然執著於「勝負心態」,將探視當成報復的手段,那麼最後的結果恐怕是「三輸」——父母雙方都未能得到慰藉,孩子更是承受最大的痛苦。相反地,若父母能放下仇恨,以子女利益為優先,尊重並遵守探視安排,甚至在細節上彼此諒解退讓,那麼探視制度不僅不會成為衝突來源,反而能成為孩子獲得雙親關愛的橋梁。父母終究都會離開孩子,正如法官所言,當雛鳥展翅高飛時,孩子需要的是厚實的春泥而不是灰燼,唯有如此,才能讓探視真正成為親子關係的保障,而非婚後衝突的延伸。

 

律師回答:

探視權的行使在離婚後的家庭中經常成為衝突的核心來源,雖然民法第1055條第5項明定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在實務上,探視的具體方式與安排往往引發雙方無休止的爭執。父母雖已因婚姻破裂而分開,但對孩子的關心與情感並未因此終止,尤其是未任親權的一方,常因為探視安排的不確定性或對方的刁難,感到無比的挫折與憤怒。

 

舉例而言,若離婚協議未明定探視必須在前夫在場,則未任親權的一方在行使探視權時就不受此限制,若對方以此為由阻撓,顯然違反協議甚至妨害子女利益。在這種情況下,受阻的一方可以依據法律,將自己認為合理的探視方式寫入狀紙,請求法院裁定,並透過法院的裁判來確保執行。若法院裁定後對方仍拒絕履行,便可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甚至適用強制執行法第129條對拒不履行者處以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藉此迫使對方配合。可見,探視權的保障需要藉助法院裁判與強制執行來落實。

 

從法律立場來說,探視權並不會因婚姻的消滅而消失,它是基於親子關係而產生的自然權利,也是孩子的權利。即使監護權由其中一方單獨行使,另一方仍保有探視的權利,父母可以透過協議書協商探視的時間與方式,也可以透過法院調解或裁判來確定具體方案,目的都是為確保子女不因父母的離異而失去雙親的陪伴與關懷。

 

然而在現實中,探視卻常常演變為雙方鬥爭的工具。一方可能因個人情緒或報復心理,要求在協議中加入「不得探視」的條款,這種約定在法律上是無效的,因為它違反公序良俗,剝奪子女與父母維繫情感的基本權利。法院實務上已經明確指出,任何放棄探視權的協議都是不具效力的,倘若有人堅持這種做法,不僅無法成立,還可能被認定是不友善父母,未來在監護權爭奪中陷入不利。更常見的是,即便協議或裁定確立探視方式,對方仍會透過拖延、避不聯絡、製造各種理由來阻止探視,讓未任親權的一方束手無策。

 

這種情形不僅違反裁判,也嚴重損害子女的利益,因為孩子在成長過程中需要穩定的親子連結,若長期被阻斷,極易造成心理創傷與情感缺陷。法院因此設計強制執行程序,讓拒不履行者受到經濟制裁甚至失去監護權的風險,以維護探視制度的實質功能。從社會觀點來看,探視方式之所以成為衝突來源,根源在於父母未能以孩子的利益為優先。許多父母在離婚後,將對配偶的仇恨轉移到探視上,利用探視來報復或刁難,完全忽略孩子在夾縫中承受的痛苦。

 

孩子被迫在父母衝突之間選邊站,承受焦慮、不安與委屈,甚至寧願將心酸訴諸調查官或法官,而不敢對父母坦白,因為害怕這些話會被拿來當成指責對方的武器。這段話揭示探視衝突對子女心理的巨大傷害,提醒父母必須跳脫勝負思維,從遵守探視方式與時間開始,以孩子的角度給予愛與包容,避免情緒勒索與責任轉嫁,唯有如此,才能讓探視制度真正發揮保障親子關係的功能。

 

實務上也不乏因探視爭議而引發監護權改定的案例,例如父母經常為接送時間、假日安排發生爭執,甚至因為遲到幾分鐘就拒絕探視,最後法院認為長期阻撓探視有害子女利益,進而調整監護權歸屬。這提醒父母,若一方持續不尊重探視安排,可能反而失去法院的信任,最終得不償失。探視方案的設計也須具體明確,例如隔週周末探視、寒暑假長時間相處、春節輪流陪伴等,避免模糊的「隨時探視」約定,因為這種約定在執行上困難重重,容易引發衝突。法院在裁定探視時,會以子女最佳利益為原則,兼顧雙方生活作息與家庭背景,並隨著子女年齡、需求與父母照顧能力進行調整。例如孩子年紀尚小時,可能暫不過夜,隨著年齡增長與父母照顧經驗的增加,再逐步過渡到過夜探視。對於曾有暴力或不當行為的父母,法院則可能要求在家扶中心或兒服聯盟等機構,由社工陪同監督下進行會面,確保安全。

 

紛爭總是會塵埃落定,如果本案的當事人父母在本事件的「勝負」之外,未能同情明瞭孩子所遭遇的困境、檢討自身的作法,並用心投入積極改變,實際結果恐怕是三輸,希望雙方應從遵守會面交往的方式及時間開始點滴實踐,儘可能地以孩子的立場給予關愛與包容,避免情緒勒索或轉嫁,如果能在現有的照顧框架下,互相諒解退讓,為孩子爭取最大的溫暖與安全,何嘗不是化危機予轉機。最後,父母終究都會離開孩子,期盼當雛鳥展翅想望飛入雲霄時,底下的,不是灰燼,而是厚實的春泥。(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家親聲字第23號家事裁定)

 

當事人雙方的女兒曾向法院無奈表示,父母在離婚後的衝突從先前的婚姻生活轉而聚焦在她們身上。可見,在父母雙方心結始終未能有效化解或轉向下,將對彼此的仇恨、氣憤及怨懟,毫不考慮地投射在兩個女兒身上。兩個女兒一方面渴求父母雙方的關心,一面卻要接受父母的火爆或迂迴攻訐,選哪一邊都不是,不選也不是,更害怕不知道下一句話,會不會讓父母覺得受傷或是作為拿來指責他方的藉口,這些從來都不是女兒的本意,但在父母雙方的情緒勒索下(口口聲聲都愛著孩子,但孩子卻擔心受怕而難以敞開心房),兩個女兒在每一次的會面交往,不論前中後,確實承受相當壓力,進而引發焦慮、不安及委屈之情緒。寧願選擇將滿腹心酸告以僅有數面之緣的家事調查官,也同意讓未曾謀面的法官一窺其等的內心波瀾,卻要擔心這些內容,如果讓父母看之後,是不是可能要大發雷霆,或會任意擷取片段引為攻擊對方的毀滅性武器。


 

 -家事-親屬-親子-親權-會面交往(探視權)-

(相關法條=強制執行法第129條=民法第1055條=民法第1055-1條)

瀏覽次數:71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