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方不付扶養費,我就可以不讓對方看孩子嗎?

17 Oct, 2025

問題摘要:

探視權與扶養費並非對價關係,父母雙方在離婚後仍各自負有獨立的義務與權利,探視是未任親權方與子女的情感連結,扶養則是父母對子女的生活責任。若前配偶未履行扶養義務,應循法律途徑解決,而不應以阻止探視作為報復,因為真正受傷害的永遠是最無辜的孩子。

 

律師回答:

對方不付扶養費,我就可以不讓對方看孩子嗎?這個問題在離婚後的家庭爭議中非常常見,甚至是律師們在實務上經常碰到的情境,許多父母一旦發現前配偶未依照法院判決或協議支付扶養費時,便認為自己可以以阻止探視作為報復或逼迫手段,但在法律上這樣的作法卻是錯誤的。

 

首先必須說明,探視權是基於民法第1055條第4項所明定的會面交往權,其規範指出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會面交往的方式與期間。這裡的「會面交往權」並非單純屬於父母的權利,更是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因為離婚是父母的選擇,孩子並沒有參與這個決定,而法律為讓子女仍能在離婚後繼續獲得父母雙方的關懷,才特別設計探視權制度。因此,探視權的存在並非取決於扶養費是否繳納,而是基於保障子女的最佳利益而來。

 

再者,扶養義務則由民法第1116條之一加以規範,父母不論婚姻是否存續,均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扶養義務,這是一種法定義務,不得因父母間關係惡化或婚姻解除而免除。

 

也就是說,父母即使離婚,依然必須依照資力分擔扶養費用,而未任親權方若未依裁判或協議支付扶養費,固然構成違約或違反義務,可以透過強制執行或聲請法院追討,但此一義務的違反與探視權的行使並無直接法律關聯。兩者之間是平行存在的制度,並非對價關係。

 

若父母一方主張「因為對方沒付錢,所以我不讓他看小孩」,在法律上沒有正當性,甚至可能被法院認定為妨害子女與他方維持正常親子關係,反而成為改定親權或探視方式的不利因素。法院實務上也多次指出,探視權是未成年子女的基本權利,父母不得任意阻撓,即使一方未履行扶養義務,另一方仍不能藉由剝奪探視權來報復,否則最後受害的其實是孩子。

 

探視權與扶養義務的唯一關聯在於,實務上不少人會以阻斷探視作為施壓手段,企圖迫使未任親權方乖乖給付扶養費,但這樣的手段雖然可能暫時奏效,卻違背探視權設計的核心精神,也對孩子的心理健康與成長發展產生長遠的負面影響。從

 

孩子的角度來看,與父母雙方維持穩定的情感交流是成長過程中不可或缺的需求,如果因為大人的財務紛爭而被迫失去與父或母相處的機會,對其心理安全感與親密關係建立將造成不可逆的傷害。換言之,阻撓探視不僅無法解決扶養費問題,反而會造成孩子在情感層面上的二次傷害。正確的處理方式應該是透過法律程序維護權利,例如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或透過檢察機關申請強制追償,甚至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聲請改定親權或探視方式,而非以犧牲孩子的親情作為籌碼。

 

若另一方長期拒不支付扶養費,這確實可以作為法院改定親權或探視方式的理由,因為法院會綜合考量父母雙方是否能履行照顧子女的責任,以及是否有不利於子女成長的情況,但這是透過法院程序作出的判斷,而非由一方父母自行武斷決定。

-家事-親屬-親子-親權-會面交往(探視權)-

(相關法條=民法第1055條=民法第1116-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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