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私生子可以行使探視權嗎?
問題摘要:
非婚生子女在法律上與婚生子女完全平等,無論是監護、扶養或探視,都不應因父母婚姻狀態而有差別。法律的設計意圖在於提醒父母,孩子是無辜的,即便是非婚關係下出生的子女,也同樣需要雙親的愛與關懷。父母若因情感糾紛將孩子作為報復或籌碼,不僅侵害子女權益,也違背法律保障子女最佳利益的基本精神。換言之,私生子一旦經認領,父親就與婚生子女父親一樣,可以依法行使探視權,這不僅是父親的權利,更是子女的權利,也是社會與法律共同保護的價值所在。
律師回答:
對於私生子是否可以行使探視權,法律早已給予明確的答案。根據民法第1065條,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非婚生子女與其生母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也就是說,母子關係自子女出生時自然成立,父子關係則須經認領或撫育才成立。而在法律效果上,一旦認領成立,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地位相同,不得有任何差別待遇。進一步依據民法第1067條規定,若有事實足以認定某人為非婚生子女之生父時,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得向生父提起認領之訴,甚至生父死亡後,仍可向其繼承人或社會福利主管機關提起,確保子女的身分權不受剝奪。
民法第1069條更明定認領效力溯及於出生時,顯示立法者對保障非婚生子女權益的重視。最重要的是民法第1069-1條,明確規定非婚生子女經認領者,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準用民法第1055條等有關規定。換言之,當非婚生子女經父親認領後,父母之間關於監護權、親權、扶養義務及探視權的規範,完全比照婚生子女適用,這也就是說非婚生子女的父親即使未與母親結婚,只要完成認領,就依法享有探視子女的權利。這項設計的核心精神,在於保障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因為探視權不僅是父母的權利,更是子女的權利,子女不應因父母婚姻關係的有無而遭受差別對待
。換個角度看,探視權保障的不只是父母的親情聯繫,更是子女在成長過程中與雙親保持情感連結的需要。既然離婚父母仍可依法爭取探視權,那麼未婚生子女的父母更沒有理由被剝奪。若父親已認領孩子,卻遭母親拒絕探視,父親可以依民法第1055條第5項聲請法院裁定會面交往之方式與時間,法院將依子女年齡、生活秩序、父母居住狀況等因素,斟酌裁量探視的具體內容。
相反地,若探視行為有妨害子女利益的疑慮,法院亦可依職權變更或限制之。值得注意的是,探視權與扶養義務是兩個獨立的制度,父親未履行扶養費支付義務,不代表母親可剝奪其探視權;同理,母親不得因情感糾葛阻撓父親與子女的正常往來,否則法院甚至可能依請求改定監護權,由另一方承擔主要照顧責任。實務案例中也有情形,未婚生子女由母親撫養,但父親經認領後聲請探視,法院審酌父子情感與子女最佳利益,最終准許探視。
另在社會常見的爭議是父親未與母親結婚,卻主張將孩子送人,此舉顯然違法。因為依親權制度,子女的收養須經父母雙方同意,父親無權單方決定,否則母親可聲請撤銷或拒絕。若父親有意將子女送人,卻未經母親同意,母親甚至可聲請改定親權,以確保子女不被不當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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