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異家庭如何進行探視?
問題摘要:
離異家庭進行探視的核心在於落實子女最佳利益。法律透過民法與家事事件法的規範,提供未任親權父母請求探視的途徑,也賦予法院依職權介入安排的權限。探視不僅是父母的權利,更是子女的基本人權。父母應將子女放在優先位置,以理性、合作的態度處理探視事宜,避免衝突升高,並確保子女在不完整的家庭結構中,仍能獲得完整的愛與支持。這才是法律制度設計的本意,也是父母對子女應盡的最低責任。
律師回答:
離異家庭如何進行探視,這個問題涉及法律制度、法院實務、父母態度與子女最佳利益的綜合考量。
首先,必須理解「親權」的意義。親權是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身體照護及法律上代理的權利與義務,雖然在實務中親權與扶養費提供已逐漸脫鉤,但夫妻離異後,無論由誰擔任親權人,雙方仍都有依資力負擔扶養費的義務(民法第1116-2條)。因此,親權的安排只決定誰在日常生活中負主要照顧責任,卻不意味著另一方父母就失去關心與參與子女生活的權利。未任親權父母仍享有探視權,也就是法律所稱的「會面交往權」。這項權利不僅是父母維繫親情的機會,更重要的是子女得以與雙親保持密切連結的基本人權。
民法第1055條明定,法院在裁判離婚時,得依職權或依請求,為未任親權之一方酌定其與子女會面交往的方式與期間。若夫妻協議離婚時未對探視安排作出明確約定,未來仍可向法院聲請,由法院依子女年齡、需求、父母居住狀況等因素斟酌裁定。探視安排的核心原則是「子女最佳利益」,因此不允許父母藉由協議剝奪或完全排除探視,若有「拋棄探視」之約定,依法屬於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民法第72條)。
實務上,適當的探視不但不會妨害子女,反而有助於彌補父母離異所帶來的心理缺憾,讓子女持續感受到雙親之愛。探視的具體方式可以很靈活,包括定期接送共同生活、周末或假日會面、寒暑假延長探視,甚至透過電話、書信、視訊維繫親情。法院在安排探視時,會考量子女學業、生活秩序、父母距離與交通便利性,並可命第三方機構陪同探視以保障子女安全。倘若未任親權父母有家暴、酗酒或其他危害子女利益的情況,法院得限制甚至停止其探視權。相反地,如果親權人惡意阻撓探視,法院可依聲請改定親權,甚至將主要照顧責任移轉給另一方。值得注意的是,親權的安排並非在限制另一方父母的參與。
舉例來說,未任親權父母仍可參加子女的校園活動,也有權直接向老師了解子女的學習狀況,因為這些互動都是子女期待並有助於其成長的部分。讓子女同時感受到雙親的陪伴與支持,才是家庭法制設計的真正目的。至於子女的意願,法院通常會依年齡斟酌考量。未滿八至十歲的幼童,其意見未必能反映真實需要,因此法院不會過度依賴;但十歲以上的子女,表達意願的能力逐漸成熟,法院會將其陳述列為重要參考。
然而,若有一方父母透過洗腦或離間手段影響子女的態度,法院應審慎排除此種不當因素,避免子女的意願被操縱。探視安排的最終目標在於平衡父母權利與子女福祉。父母雖因離異而失去婚姻關係,但對子女的責任永遠存在。父母雙方的憎恨不應轉嫁到子女身上,更不應以阻斷探視為報復手段。子女需要來自雙方的愛與支持,若離異使其待遇比未離異的家庭更差,顯然違背父母的責任與社會倫理。
實務中,不少子女長大後回顧童年,會遺憾未任親權父母未能經常出現在生命中,這種缺席往往對心理健康與人格養成造成深遠影響。反之,若父母離異後仍能保持合作態度,共同維護子女利益,則可大幅降低離異對子女的不良衝擊。
法官判決未成年子女保護教養權利義務(親權、監護權)時,往往在「尊重孩子意願」前提下,讓孩子到法院表達「想跟誰一起住」,這可能會有逼孩子選擇單一至親的問題,再來是,也會有同住方離間與洗腦兒童的可能。您怎麼看待呢?
子女在一定歲數,例如:8-10歲之前,有可能無法表達意願,或其意願不一定符合自己的最佳利益。所以,在幼兒時期,其實法院不應該過度重視未成年子女的意願。但子女在10歲以上,其意願的表達就有其重要性,法院如果了解到其真實意願,將比較可能參考其意願做出親權的決定。至於如果可證明父母一方有離間或洗腦子女的跡象或事證,導致子女在陳述意願或出現過度倒向一方,排斥他方的表現時,甚至用自己的行為直接想影響社工、家事調查官、程序監理人之判斷,涉入訴訟時,法院在做出親權的判斷時,應該考慮排除對於子女意願或依附性的因素,否則無異法院默許此種離間或不友善行為。
-家事-親屬-親子-親權-會面交往(探視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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