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的會面交往時間是多長呢?

17 Oct, 2025

問題摘要:

合理的會面交往時間並非抽象或模糊,而是有一套具體可循的實務慣例,重點在於確保子女能在不影響生活作息的情況下,與非主要照顧者保持實質的親情交流。因此,所謂「合理」的探視時間,就是法院依社會通念及子女最佳利益所制定的常態方案,大約是每月兩個週末、寒暑假及年節假期的加成安排,再加上平日自由聯繫,如此方能兼顧子女的成長需求與父母的權益。

 

律師回答:

關於合理的會面交往時間究竟應該是多長,必須從法律規範、法院實務見解以及子女最佳利益原則三方面來觀察。依照民法第1055條第5項規定,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如有妨害子女利益時,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

 

由此可見,法律並沒有明文固定一個「統一標準」的探視時間,而是留給父母協商與法院裁量的空間,核心考量點在於「子女的利益」。實務上如果父母雙方分手或離婚時仍能和平協商,離婚協議書中通常只會約定「會面交往時間與方式由雙方協議,不得妨礙子女的生活作息」,讓雙方保持彈性,隨時依子女的課業、健康與家庭狀況調整。但若雙方關係惡劣或存在高度衝突,就容易出現一方利用探視權作為攻防的手段,常見如拒絕過夜、臨時以孩子身體不適為由取消探視、不准單獨接觸、甚至僅允許短短數分鐘見面等情況,嚴重影響子女與非主要照顧者間的親子關係。在這種情況下,受阻礙的一方就必須向法院聲請裁定會面交往的方式與時間。法院在處理此類事件時,通常會參考社工訪視報告、家事調查官的意見,並兼顧子女的年齡、健康、學習狀況以及父母的照顧能力,再依據最佳利益原則做出安排。

 

從各地方法院的裁定內容觀察,可以整理出一個「通案標準」:

 

第一,每個月固定兩個週末過夜,通常是第一週與第三週的週六上午九點至週日晚間六點,由探視方接回自行照顧,並於週日傍晚送回。

 

第二,子女就讀小學後,寒暑假會增加同住時間,寒假大約四日,暑假則約十四日,這些時間可以一次連續或分次進行,由父母協商決定。

 

第三,農曆春節假期採輪流安排,例如奇數年由父親在除夕至初二與子女同住,偶數年由母親在初三至初五陪伴,或依家庭情況彈性分配,確保子女在年節時能與雙方家庭共同生活。

 

第四,當子女年滿十六歲後,法院多會尊重其自主意願,讓子女自行選擇是否與父母會面及如何安排時間。

 

第五,非會面式交往則不限於實體見面,父母可透過電話、簡訊、電子郵件或視訊保持聯繫,避免因距離或時間限制中斷親子互動。

 

第六,雙方有義務相互通知住居所或電話的變更,避免因聯絡不便影響探視安排。

 

第七,法院亦會強調父母應本於友善父母原則,不得向子女灌輸仇視或挑撥離間的思想,更不得阻撓子女與另一方建立正常感情。

 

從這些標準來看,合理的會面交往時間在一般情況下,至少應保障一個月兩次的週末過夜,另加上寒暑假及農曆新年的特別安排,平日則應允許自由聯繫,這樣才能維持子女與雙方父母之間的感情連結。若主要照顧方僅給予過於零碎或短暫的探視時間,例如僅能十分鐘、或僅能在其陪同監視下見面,法院多會認定不符合常態標準,並透過裁定予以調整。實務上法院還可以對拒絕配合的一方加以制裁,例如先行發函要求改善,若仍不遵守,則可能課以怠金,甚至進一步採取強制執行措施。

 

這些規範都顯示,合理的會面交往時間並非抽象或模糊,而是有一套具體可循的實務慣例,重點在於確保子女能在不影響生活作息的情況下,與非主要照顧者保持實質的親情交流。因此,所謂「合理」的探視時間,就是法院依社會通念及子女最佳利益所制定的常態方案,大約是每月兩個週末、寒暑假及年節假期的加成安排,再加上平日自由聯繫,如此方能兼顧子女的成長需求與父母的權益。

-家事-親屬-親子-親權-會面交往(探視權)-離婚-

(相關法條=民法第105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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