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約定會面交往方式?
問題摘要:
如何約定會面交往方式,應遵循幾個原則:第一,具體而明確,避免僅籠統寫成「依協議」而無從執行。第二,兼顧子女生活作息與學習需求,避免打亂規律或增加不必要的負擔。第三,節假日輪流安排,確保子女能與雙親都建立深厚的家庭情感。第四,兼顧非會面式交往,讓聯繫不受時間與空間限制。第五,設有配套的接送方式與聯絡義務,避免一方無故阻撓。如此才能真正落實民法第1055條所揭示的精神,確保子女在父母婚姻破裂後,仍能獲得完整的愛與陪伴,而非成為雙方衝突的犧牲品。
律師回答:
在夫妻協議離婚或法院裁判離婚時,如何約定未成年子女的會面交往方式,始終是極為重要卻又容易引發爭議的環節。因為依照民法第1055條的規定,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如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利益者,法院仍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
換言之,法律保障未與子女同住之父母仍然可以維繫親子感情,但一切規範仍以子女最佳利益為核心。實務上,在協議離婚時,最理想的做法是由雙方自行協商會面交往的方式與時間,並明確記載於協議書中,以免日後產生爭執或一方阻撓探視時無從依循。
雖然法律上即使只簡單約定「雙方得依子女作息及協商結果進行會面交往」亦屬有效,但在實際操作上卻可能出現無法執行的困境。因此,多數律師與法院都會建議,應盡可能詳細規範,包括平日、假日、寒暑假、農曆年節等探視方式,甚至連接送方式、地點及非會面式聯絡方式(如電話、視訊、訊息)都一併約定,以免留下爭議空間。
舉例來說,可以比照案例A的做法,約定通訊往來(如書信、電話、電子郵件)原則上不受限制,但需尊重他方與子女之正常作息時間;此外,也能約定子女每月第一、三週末由探視方接回外宿,週日下午再送回,這種安排兼顧了親子共同生活的時間與學習作息的穩定。另一種案例B則更為完整,除了例行的每月週末探視外,寒假安排十日、暑假安排二十日的長時間共同生活,甚至還允許父母一方得於其寒暑假同住期間內,攜子女赴國外旅遊乙次,另一方應配合辦理出境手續,以避免日後阻撓。此外,農曆春節假期則採取輪流方式,共度除夕至初三,第一年由一方陪伴,次年再換另一方,藉此確保子女在年節中也能平均享受與雙親相處的權利。這些條款的特色,在於兼顧日常生活與特別節日,讓探視權不致流於形式。
再者,為了確保約定能執行,雙方還需互相告知實際住居所、工作場所及聯絡方式,若有變更亦應於五日內通知對方,避免因失聯造成探視受阻。除了會面式交往,現代科技發達,非會面式交往方式也需納入協議,例如允許父母隨時以電話、視訊或訊息與子女聯繫,但不得影響子女的課業或日常生活。如此一來,即使因距離或工作無法見面,仍能保持感情的延續。法院在審理相關爭議時,通常會依此類格式化的探視方案作為裁定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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