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夫不給看孩子,妳可以怎麼做?

17 Oct, 2025

問題摘要:

當前夫拒絕讓妳看孩子時,第一步可以向法院聲請履行勸告,藉由法官與調查官的介入,嘗試透過勸導達成共識;第二步則可以聲請法院改定探視方式,確立具體明確的探視時間與方式,以便執行;第三步,在情況嚴重或對子女造成實質不良影響時,則可進一步聲請變更監護權,將監護權改判給自己。孩子需要的是完整的愛與陪伴,不應該成為父母情感糾葛的犧牲品,而法律所提供的各種救濟途徑,就是為了確保孩子在父母婚姻破裂後,仍能擁有健全的成長環境與親情支持。

 

律師回答:

前夫不給看孩子,這在離婚後的親權實務中非常常見,特別是當雙方關係惡劣或仍有怨懟時,往往會以「孩子」作為籌碼,阻礙另一方行使探視權,然而法律對於探視權的保障非常明確,因為父母與未成年子女之間的會面交往不僅是父母的權利,更是子女的權利,是維持親情關係、保障孩子心理健康與成長的必要條件。

 

依照現行民法與家事事件法的規範,監護權人不得任意剝奪或阻礙另一方的探視,否則不僅可能遭到法院的勸告與裁定,甚至還可能被變更監護權。

 

首先,必須先澄清法律上的原則:夫妻離婚後,未獲得監護權的一方,當然享有探視權,不需額外申請,也無從拋棄,因為這牽涉的是子女最佳利益而非單純父母間的權利義務。

 

聲請履行勸告及執行

擁有探視權的一方,可依法聲請法院調查義務之履行狀況,並勸告債務人履行債務之全部或一部。比起訴訟,此為較緩和的作法,一旦請履行勸告,兩方以及未成年子女必需前往法院,法官會調查會面交往的情況,並請監護權人(此為前夫)說明不讓探視孩子的原因,待兩方各自表示完意見後,法官會勸告兩方確實履行當初協議/裁判之內容。

 

雙方關於會面探視有經法院裁判決定,則此一方式具有執行力。家事事件法第187條明定,探視權如遭阻撓,探視方得聲請法院調查履行情況並勸告債務人履行義務,這是一種較緩和的救濟方式,通常會由法官召集雙方與子女到庭,聽取理由與意見,再予以勸告,要求確實履行原協議或判決所定的會面交往內容。如果勸告無效,則可進一步依民法第1055條聲請改定探視方式,法院會考量子女年齡、意願、生活作息、父母互動及既有協議執行情形,重新裁定合理的探視時間與方式,並且一旦有裁定,就可以進入強制執行程序。

 

家事事件法第194條到第195條更規定了執行方法,法院得依個案情況選擇直接或間接強制執行,例如命令債務人交付子女,必要時甚至可以請警察、社工或醫療單位協助,以保障子女的安全與尊嚴。若監護權人持續惡意阻撓探視,不僅是違反協議或判決,甚至可能被認為不符合「友善父母原則」。

 

法院在判斷監護權歸屬時,非常重視父母是否願意支持子女與另一方維持良好關係,若有證據顯示監護權人故意誤導子女、灌輸仇視或恐懼另一方的思想,甚至謊稱對方拋棄孩子,則可作為聲請變更監護權的理由。

 

聲請改定探視方式

民法1055條規定,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若前夫無正當理由拒絕探視,妨害孩子與母親見面相處,則可以聲請法院改定探視方式,法院會依個案情況重新裁定合理的探視時間、地點及方式等。

 

聲請變更監護權

如果前夫不當阻礙對方探視孩子,甚至灌輸孩子錯誤資訊,例如騙說媽媽要拋棄孩子等行為,若有確切證據(保母證詞或是電話錄音等),則可聲請法院變更監護權,上述狀況不符合友善父母,法院可能會將監護權改判給母親。(同場加映:爭取監護權必看,法院判斷原則大公開)

 

換言之,原本擁有監護權的一方,可能因為不當阻礙探視而失去監護權。除了聲請履行勸告、改定探視方式、變更監護權之外,實務上法院也會以課予怠金的方式迫使監護權人履行義務,如果多次怠於配合探視,法院得命其支付金額不等的怠金,直到確實履行為止,這也是一種間接強制執行的方式。必須強調的是,探視權的行使以不妨害子女利益為前提,如果探視方有暴力、酗酒、吸毒、虐待等行為,或會對子女身心造成危害,法院當然可以限制或禁止探視,但若無此等理由,單純以個人恩怨阻撓對方與孩子接觸,則既不符合法律,也不符合倫理。

 

從親子關係的角度來看,孩子不是父母的附屬品,更不是報復前配偶的工具。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也特別指出,孩子有與父母維持定期接觸的權利,除非這樣的接觸對其利益有害。因此,法院在處理相關爭議時,會以「子女最佳利益」為最高指導原則。換句話說,即便父母之間再有怨懟,也不能剝奪孩子見到雙親的機會,否則受害的往往是孩子,而不是前夫或前妻。

-家事-親屬-親子-親權-會面交往(探視權)-離婚-

(相關法條=民法第1055條=家事事件法第187條=家事事件法第194條=家事事件法第19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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