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面交往探視權是如何行使?

17 Oct, 2025

問題摘要:

會面交往的行使方式,原則上是透過父母協議或法院裁定確立具體安排,核心在於保障子女最佳利益,父母不得以個人糾紛剝奪子女與另一方的親情,若遭阻撓,可循法院勸告、改定、甚至強制執行的途徑解決,而最終若監護權人ㄇ不符合法律期待,還可能失去監護權。探視不是施捨,而是法律賦予孩子的基本權利,父母的責任就是幫助子女同時維繫雙親的情感連結,這才是行使探視權的真正核心。

 

律師回答:

會面交往,又稱探視權,是離婚或分居父母之間,未同住一方與未成年子女保持親情連結的重要制度,它的核心並不只是父母的權利,更是子女的權利,因為子女需要同時接受父母雙方的關愛與陪伴,才能健康成長。依民法第1055條第1項規定,夫妻離婚時,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應由父母協議決定,若協議不成,由法院依聲請或依職權酌定,而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的一方,自然保有與子女會面交往的權利。

 

實務上,法院在處理探視問題時,會依據「子女最佳利益」作為最高判斷標準,並要求父母秉持「友善父母」的態度,不得以個人恩怨阻礙子女與另一方的正常往來。探視權的行使方式多樣,通常分為「會面式交往」與「非會面式交往」。

 

會面式交往就是實際接觸,例如每月固定幾次的周末探視、假期同住、節日輪流陪伴等;非會面式交往則包含電話、訊息、視訊、書信等方式,以保持日常的聯繫。一般法院在裁定探視計劃時,多會採取每月兩個週末過夜、寒暑假增加同住日數、農曆春節依年份輪流的安排,這種格式化的探視計畫,既保障未成年子女與非同住父母的接觸,也減少雙方爭執的空間。

 

若父母能理性溝通,則可自行協議探視方式,並將細節寫入離婚協議書,以免日後產生糾紛;但若雙方關係惡劣,無法協商,則須透過法院裁定,由法院就具體的時間、地點、接送方式加以明確化,避免探視遭到阻撓。探視權的行使也會遇到許多問題,例如監護權人惡意刁難,以孩子「不願意」為由阻止探視,或僅給予極短時間見面,甚至完全拒絕交付子女。

 

這種情況下,非同住父母可依家事事件法第187條聲請法院調查履行情況並予以勸告,若仍無改善,可依第1055條第5項聲請裁定探視方式;若已有裁定卻仍遭拒絕,則可依家事事件法第194條以下聲請強制執行。法院在執行時,會考量子女年齡、意願、急迫性與執行效果,並可能採取間接強制(如課怠金)或直接強制(如警察、社工協助交付子女)的方法,但仍會以子女的安全與心理狀態為優先,盡量避免造成二次傷害。若監護權人持續阻礙探視,甚至操弄子女情感,法院可能會認為其不具「友善父母」的特質,而將監護權改判給另一方。需要注意的是,探視權雖然受保障,但若行使方式有妨害子女利益,例如非同住父母有暴力、酗酒、吸毒或虐待等行為,法院得依請求或職權限制或禁止探視,甚至完全剝奪其探視權。這再度說明,探視的本質不是父母的恩怨,而是子女的權利,父母皆應配合。實務上,為了避免衝突,法院常安排「監督探視」,即由社工、家事調查官在場,於中立地點陪同會面,以確保安全並逐步恢復正常互動;也可能要求父母參加親職講座、心理輔導,以幫助父母理解子女需求。若情況有變,例如子女年齡增長、生活環境改變、或原有計畫不再適用,雙方均可聲請法院改定探視方式,確保安排隨時符合子女最佳利益。

 

實務中常見的問題是,雙方協議離婚卻未詳列探視計劃,導致日後探視困難;又或在吵離婚過程引發子女搶奪大戰;也有法院已經裁定會面交往計劃,但同住方卻以「孩子不願意」作為無法配合的藉口,即使到強制執行處,也曾有因「難以執行」而拖延1年未果,甚至就結案。法律可以判決離婚,也可以裁定會面交往計劃,但探視為何仍屢屢成為問題?追根究柢,就是父母未能意識到「探視是孩子的權利」,大人的戰爭卻犧牲孩子的權利。

 

就算先前已有法院安排會面交往的裁定,或雙方已經就此事達成協議、成立調解或和解,但隨著時間經過或孩子成長需要,發現這樣的方式妨害子女的最佳利益時,仍可以再向法院提出聲請。因為情事變更,法院裁定會面交往的方式確實難以履行,雙方又無法達成共識時,可以再向法院聲請改定會面交往方式。什麼人可以聲請未成年子女、父母之一方、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都可以為了子女的利益提出聲請。受理的法院未成年子女住所地或居所地的地方(少年及家事)法院。未成年子女如果沒有住所或居所地者,則由法院認為適當的所在地法院審理。要準備那些文件1.聲請書狀(請求酌定會面交往方式)。

 

聲請應檢附文件,如未成年子女、聲請人及相對人的戶籍謄本各1份。3離婚等證明文件(如離婚協議書、離婚判決及確定證明書、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協議書等)。並依擬定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的時間、方式等,可依各個年齡層子女與父母間會面交往的建議方式、在節慶及例假日對於會面交往安排的建議方案,

 

而其他則依審理程度,由法院要求提出之文件。會面交往並非只是父母的權利,更是未成年子女的權利。論父母是在一起或分開,每個孩子都有權利跟爸爸、媽媽都維持良子的關係。孩子要媽媽的愛,也不能少了爸爸的愛。身為父母,都有義務幫助子女完成這個最基本的心願。

 

孩子說不想見未同住的父母,很多是因為他知道同住方並不希望他去見對方,這是離婚家庭常見的「忠誠兩難」,一邊是爸爸、一邊是媽媽,卻被逼著二選一,這對孩子何其殘忍!要避免孩子陷入忠誠兩難,除了需要認清離婚後雙方仍為父母,必須維持某程度的分工或合作,而當父母身陷離異的情緒壓力,無暇顧及子女需求,甚至將子女作為報復的籌碼,應該有人為孩子發聲、伸張權利。

 

如果行使親權的一方不當禁止、限制或阻礙子女與他方會面交往,或者離間子女與他方的感情。很有可能會被法院認定為不是友善的父母,而將子女的親權交由他方來行使。3.為了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法院可能會安排社工人員、家事調查官實地訪視,為子女指定程序監理人、請父母參與親職講座或接受心理諮商,都應該要善意的配合,共同謀求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為了能讓會面交往順利進行,在衝突劇烈的個案,法院可能會安排監督會面交往,也就是有社工人員在場的會面交往。地點可能是在法院、社會局或其他適當處所,雖然可能會造成您的不便,但這是為了達成未來能夠正常的會面交往的過程,請務必體諒、配合。法院裁定會面交往方式後,如果對方仍不配合辦理,可以向法院請求履行勸告、或聲請強制執行。

 

總之,不行使親權之一方探視權的行使,如果該人的行為有不當,對未成年子女有害,親權人有權利制止,拒絕探視。若該人要求探視子女,雙方有爭議時,可以透過法院介入,如事先請社會局或其他福利機構安排時間,指定與子女會面之時間地點,由客觀公正之第三者在場監督,因之,雙方無法協商與子女會面或交往方式,該人可依民法第1055條第5項規定,向法院提出聲請,由法院酌定與子女會面或交往方式及期間。至於未履行會面探視,強制執行也只能做到罰怠金,而不能強制執行會面交往方式。通常先做溝通,無法溝通最後的手段,就是用對方阻饒會面未成年的方式來請求改定親權之理由,但是也要考量到這邊是否有足夠的能力單獨照顧未成年人。

 -家事-親屬-親子-親權-會面交往(探視權)-離婚-

(相關法條=民法第1055條=民法第1055-1條=)

瀏覽次數:160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