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聲請監護權改定?不給看小孩?探視遭刁難?

17 Oct, 2025

問題摘要:

父母一方若在取得監護權後,不僅未盡保護教養之責,反而惡意刁難另一方探視,甚至離間子女親情,則已經違反子女最佳利益原則。此時,另一方得依民法第1055條第2、3項之規定,具狀聲請法院改定監護權,並提出完整照顧計畫,以利法院判斷。法院將綜合考量雙方條件與子女需求,並輔以社工訪視與專業意見,確保改定結果符合子女利益。惡意阻撓探視者,最終不僅無法藉此鞏固監護權,反而可能因此喪失監護權。對於遭受刁難而苦於無法探視子女的父母而言,司法制度並非毫無救濟之道,而是應積極蒐集事證、提出聲請,讓法院介入,還給子女一個健全且均衡的成長環境。

 

律師回答:

在我國親權制度下,法院於離婚時會依照民法第1055條第1項的規定,就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行使與負擔,由法院依職權或當事人聲請斟酌子女之最佳利益酌定,由父或母一方單獨行使負擔,或由父母雙方共同行使負擔。然而,法院所作的判決或協議確定之後,是否代表此項監護權或親權行使方式永遠不變呢?答案是否定的,因為民法第1055條第2項、第3項明文規定:「法院已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後,情事有變更,得為子女之利益,另為適當之定。父母之一方有不適於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情事者,法院亦得依聲請或依職權為改定。」換言之,監護權並非一經裁定或協議即不可更動,而是隨著父母雙方履行情況、子女實際利益而有調整的可能。

 

實務上,若探視遭到惡意刁難、不當阻撓甚至刻意離間子女與另一方的親子關係,即可能成為法院認為足以改定監護權的重要因素之一。法院審酌是否改定監護權,核心仍在於「子女最佳利益」原則,並非單純以父母爭執為依據。因此,若照顧方有妨害他方行使探視權的行為,導致子女與另一方無法維繫正常親情,或影響子女心理健康與成長,法院即有權介入,改定監護權由另一方負責,以確保子女能獲得健全教養與親情連結。換言之,不給探視或刁難探視,不只是家務事,更可能被認定為不利於子女利益的重大事由。

 

至於如何聲請改定監護權,程序上必須向管轄法院提出聲請書,說明情事變更的事實及理由,例如:對方拒絕或阻撓探視、惡意灌輸孩子偏見、使孩子拒絕與另一方接觸等。聲請人應同時提出具體的照顧計畫,包括居住環境、經濟能力、教育安排、醫療照護、生活規劃等,以便法院評估是否更有利於子女的成長。法院在審理過程中,通常會委託社工進行家庭訪視,調查雙方監護動機、監護意願、婚姻與生育狀況、職業與收入、家庭互動情形、居住環境以及對子女的教養態度等,並聽取七歲以上子女的意願,作為判斷的重要依據。訪視結果將會形成調查報告,供法官作為裁量依據,因此與社工保持良好溝通,展現積極正向的教養態度,對於爭取監護權有實質助益。法院在改定監護權的考量上,除了父母是否阻撓探視外,還會綜合評估父母的品行、生活狀況、精神健康、時間分配能力、支持系統(如祖父母或其他親屬協助)、居住及教育環境,並比較雙方誰更能提供子女穩定且有利的生活條件。特別是在一方長期惡意妨害另一方探視,甚至製造子女的「忠誠衝突」或「親職疏離」情境時,法院往往會認定此種作法嚴重損害子女的心理發展與親情維繫,不符合子女最佳利益,因此改定監護權的機率大幅提高。

 

實務上確有案例,法院認為一方長期阻撓另一方探視,使子女與另一方親情淡薄,已違反民法第1055條第2、3項所揭示的子女利益原則,遂改定親權由另一方行使負擔,甚至剝奪原監護方的權利。這顯示法院對於惡意刁難探視的行為,並非全然無能為力,而是可以透過改定監護權作為矯正機制。另一方面,法院在處理此類案件時,亦會謹慎評估子女意願。雖然七歲以上子女的意願應予聽取,但法院不會僅以孩子口頭表示「不願見另一方」就否定另一方的探視或監護請求,而是會進一步調查是否存在灌輸偏見或不當影響。倘若發現子女之意願係因一方刻意操弄而形成,法院不但不會據此否定另一方的請求,反而可能更認為原監護方不適格,進而改定監護權。值得注意的是,在聲請改定監護權的過程中,若情況急迫,例如子女長期見不到另一方造成嚴重心理傷害,或遭受原監護方不當對待,聲請人可同時申請暫時處分或暫時保護令,要求法院在案件審理中先行調整監護或探視安排,以避免子女利益持續受損。此外,法院亦可能命令雙方參加親職教育或家庭輔導,藉此改善教養態度與親子互動。


-家事-親屬-親子-親權-親權歸屬

(相關法條=民法第105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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