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生子如何成為小孩法律上的父親?

17 Oct, 2025

問題摘要:

未婚生子要成為法律上的父親,主要有三種途徑:一是日後與生母結婚,自動轉換子女為婚生子女;二是透過認領,主動聲明或扶養子女;三是由子女或生母提起認領訴訟,由法院判決確認。在這些機制下,法律保障子女得以享有與婚生子女相同的地位與權利,同時督促父親承擔責任。這套制度兼顧了血緣真實性、法律安定性與子女權益保護,確保未婚生子不因父母婚姻狀態而遭受不平等待遇。

 

律師回答:

在我國法律制度下,未婚生子如何讓生父成為孩子「法律上的父親」,牽涉到認領制度、親子關係的確認以及扶養義務的承擔。首先必須區分血緣上的父親與法律上的父親。血緣關係固然存在,但若未經法律程序確認,父親在法律上並不當然享有或承擔親權與扶養義務,因此生父若要取得合法父子關係,須依民法規定進行認領或透過其他方式確認。依民法第1064條規定,非婚生子女,其生父與生母結婚者,自動視為婚生子女。

 

換言之,倘若父母在子女出生後正式結婚,不需另行認領程序,即可使孩子在法律上獲得婚生子女的地位,並與父親建立完整的法律親子關係。這也是未婚生子轉換成婚生子女最直接的一條路徑。

 

再依民法第1065條,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亦視為婚生子女。所謂認領,是一種單獨的法律行為,父親可以透過書面聲明,經由戶政機關辦理認領登記,即可生效。認領可以是正式聲明,也可能透過實際行為而推定成立,例如生父長期扶養、照顧子女,提供生活所需,被視為有認領之意思,法律上亦推定其為認領。這條規定保障了子女權益,避免生父僅以口頭否認方式逃避責任。

 

民法第1067條進一步提供救濟途徑,若生父拒絕認領,生母或子女本人均可向法院提起「認領之訴」。法院在審理時,會透過DNA檢驗、醫學鑑定或其他足以證明血緣關係的事實,確認子女與生父間的真實血緣。若判決成立,法院將命生父認領,從而建立法律上的親子關係。即使生父死亡,子女或生母仍得對其繼承人提起認領訴訟,若無繼承人,則得向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為之,以保障子女不因生父死亡而喪失權益。

 

依民法第1069條,認領的效力溯及於出生時,換言之,一旦認領成立,子女自出生時起即享有婚生子女的身分與權利。例如在繼承方面,子女可追溯承繼父親的遺產,但不影響第三人既有之權利,避免不必要的糾紛。這種溯及力制度的設計,意在確保子女從出生即獲得完整法律地位。

 

進一步來看,民法第1069-1條規定,非婚生子女經認領後,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的行使或負擔,準用民法第1055條至第1055條之二的規定。也就是說,經認領後的子女,其親權、扶養、監護等事項均與婚生子女相同,父母必須按照子女最佳利益原則行使權利,法院亦得依職權酌定或改定,以保障子女成長環境。

 

至於扶養義務方面,父母不論是否婚生,對未成年子女均負有扶養責任。若生父因年紀尚輕或缺乏經濟能力,實務上可以請求酌減或免除部分扶養額度,但並非完全脫免。隨著生父日後具備經濟能力,仍應依法律規定承擔扶養義務。這體現了扶養義務的彈性與持續性,目的在於保障子女的生活需求。從程序面來看,若生父願意自動認領,只需備妥認領書面、身分證件、子女出生證明,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即可。

 

但若拒絕認領,生母或子女需提起訴訟,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往往會命雙方進行親子鑑定,以科學證據確認血緣事實。實務上,親子鑑定的結果具高度可信度,法院多半據以作為判決依據,裁定生父應認領。倘若生父死亡,子女或生母仍可透過對其繼承人提起認領之訴來確認親子關係,確保子女能主張繼承權。值得一提的是,我國司法實務在處理認領案件時,亦非常重視子女最佳利益原則。

 

法院不僅僅確認血緣事實,也會評估生父是否有能力、意願承擔教養責任。即便在認領成立後,若生父實際上無能力履行扶養義務,法院亦可依民法第1055條之2改定監護安排,甚至指定第三人、社會機構或祖父母擔任監護人,以維護子女之身心發展。

-家事-親屬-親子-親權-親權歸屬-認領

(相關法條=民法第1055條=民法第1055-1條=民法第1055-2條=民法第1094條=民法第1064條)

瀏覽次數:91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