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後,如何要求改定子女親權人?
問題摘要:
民法已經提供了相當明確的法律途徑,讓另一方父母在發現對方不適合或無法善盡親權時,能夠依法向法院聲請改定,保障子女的最佳利益。換言之,行使或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一方如不適格,他方確實可以要求法院改定親權,由自己或由適當之人行使,法院更可以依職權介入,確保子女不因父母離婚或衝突而犧牲其成長與發展的權益。
律師回答:
夫妻離婚後,未成年子女的親權歸屬與行使往往成為雙方最重要且爭議最大的問題之一,因為親權包含身分與財產上之權利義務,直接涉及子女的居住、教育、醫療、生活照顧與財產管理等核心利益。
依據民法第1055條第1項,夫妻離婚者,原則上應由雙方協議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由何方或雙方共同行使,倘若協議不成或協議內容對子女不利,法院得依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裁定由一方或雙方共同行使,以子女最佳利益為核心判斷標準。然若嗣後情勢有所變更,例如原本負擔親權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有其他不利於子女成長發展之情事,他方即可依民法第1055條第3項規定,聲請法院改定親權歸屬,由法院另為裁量。所謂「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在實務上並不限於嚴重虐待或遺棄,若有長期疏忽照顧、拒絕提供必要教育或醫療資源、惡意阻止子女與他方維繫親情聯繫、或因酗酒、藥癮、暴力行為等導致子女生活處於危險不安定之狀態,都屬於不利於子女利益之情況。
此外,依據第1055條第4項,法院得依職權或依聲請,為子女利益酌定親權行使負擔之內容及方法,包括居住安排、探視方式、費用分擔等,因此即使父母協議確定或已有裁定,仍可能因子女利益需要而被法院改變。
法院在審酌是否改定親權時,必須依第1055條之1之規範,全面考量子女最佳利益,包括子女年齡、性別、健康情況、人格發展需求,並聽取子女之意願(通常七歲以上之子女有表達能力者,法院會重視其想法),同時評估父母之經濟能力、職業、品行、健康狀況與教養態度,以及雙方與子女之感情關係,還有父母是否有妨礙對方行使親權之行為。若法院認定原本負責親權之一方確有不適格情形,足以影響子女利益,他方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即可據此聲請改定。
舉例而言,實務上常見的情況有:主要照顧者長期將子女交由第三人照顧,未盡實質教養責任;主要照顧者未能妥善安排子女教育,導致學習困難或逃學;主要照顧者家中有持續的家庭暴力,影響子女身心健康;或主要照顧者惡意離間子女與另一方親情,導致子女拒絕探視,這些情形都可能構成改定親權的理由。法院在審理此類聲請時,通常會委託社工訪視,透過家訪了解父母生活狀況、居住環境、經濟條件與親子互動,再由家事調查官提出專業評估報告,以輔助法院裁量。值得注意的是,法院即使改定親權給另一方,也可能基於子女利益,保留不適格父母的部分參與權,例如保留探視權,或要求其分擔撫養費,以確保子女能與雙方父母維繫基本的親情。倘若父母雙方皆不適格行使親權,法院可依民法第1055條之2,選任第三人作為監護人,例如祖父母、叔伯、姑姨,甚至社會福利機構,並指定監護方法,以避免子女陷入無人照顧的處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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