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只有跟小孩同住的一方才能有監護權嗎?
問題摘要:
離婚後並非只有與子女同住的一方才能擔任監護權人。雖然主要照顧者與監護權多有重疊,但法律仍允許非同住方透過共同監護的方式參與子女重大事務的決定。法院或當事人所做的安排,最終目的都在於維護子女的最佳利益,而非僅僅依同住與否劃分監護權。換言之,「小孩跟誰住」雖然重要,卻不是唯一決定監護權的因素。未來父母在協議或爭取監護權時,應當以子女的整體福祉為優先考量,避免將監護權視為父母之間的爭奪,而應理解其本質乃是子女權益的保障。
律師回答:
在我國法律上,夫妻離婚後若有未成年子女,必須處理的重點之一便是所謂的「監護權」問題。實務中,許多人會將「跟小孩同住的一方」直接等同於「擁有監護權的一方」,然而這兩者其實並非完全劃上等號。民法第1055條及第1055條之一的規定,核心在於法院或當事人應以「子女的最佳利益」為基準來決定親權的行使與負擔方式,因此小孩跟誰同住,雖然是判斷監護權的重要考量,但並不表示僅有同住的一方才可能擔任監護權人。首先必須釐清的是,「主要照顧者」與「監護權」屬於不同概念。主要照顧者,是指實際日常生活中負責處理子女食衣住行、醫療照顧、學校聯繫等日常事務的人;而監護權(親權的行使與負擔),則涵蓋子女的法律代理、財產管理、重大決定等事項。
因此,若子女與父或母其中一方同住,該同住方原則上需具備監護權,否則無法合法處理子女日常生活與法律行為。但這並不代表另一方必然喪失監護權。實務上,若夫妻協議離婚,雙方可以自由約定子女的親權行使方式,包括由其中一方單獨行使或由雙方共同行使。
例如,孩子雖主要與母親同住,但父母仍約定共同監護,則母親作為主要照顧者可處理日常事務,但涉及子女重大權益的事項,如出國、重大醫療、學籍轉換等,仍需雙親共同同意。若父母無法協議親權歸屬或方式,則法院依職權酌定時,會考量一切情狀,尤以子女之年齡、健康狀況、子女與父母情感連結、父母經濟能力與教養態度等多重因素判斷,並非單純依照「與誰同住」而機械性決定。
實務亦指出,若未與子女同住的一方,並未具備不適格情事(如有家暴、嚴重忽視或重大不良嗜好),法院仍可裁判由父母共同監護,僅是指定一方作為主要照顧者。這樣的安排既能確保子女日常生活的穩定性,也能維繫其與父母雙方的法律連結與關愛。除了監護權問題之外,離婚後子女的探視權與扶養費分擔也與是否同住沒有絕對關聯。民法明文規定,無論子女與哪一方同住,另一方均享有探視子女的權利與義務。
探視權保障子女能與未同住的父母維繫情感連結,防止因父母婚姻解消而切斷親子關係。同時,未同住的一方亦需按比例分擔子女生活、教育、醫療等必要費用,不因失去主要照顧者身分而免除扶養義務。至於扶養費數額,通常以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的各縣市平均消費支出作為計算基準,並依父母雙方收入、資力及子女需求酌量調整。值得注意的是,監護權的決定並非一成不變。依民法第1055條第3項規定,若原裁定的監護安排後來出現不利於子女的情況,或監護權人未盡保護教養義務,另一方、子女本人、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均可聲請法院變更。法院此時會重新審酌子女利益,可能改由另一方擔任單獨監護人,或改定為共同監護。
因此,實務上監護權與主要照顧者的關係,是一種功能上互補卻又法律上區分的制度。法院在裁判親權歸屬時,往往綜合考量「主要照顧者原則」、「繼續照護性原則」、「尊重子女意願原則」、「善意父母原則」等因素。
舉例而言,若子女年幼,法院多以「主要照顧者」為基準,保障其生活穩定;若子女已具備足夠認知能力,法院會尊重其選擇意願;若父母其中一方有妨礙子女與另一方接觸的惡意行為,法院則可能將監護權交由較善意的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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