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於離婚後所生之未成年子女應由何人行使親權?父或母死亡應何人行使?

17 Oct, 2025

問題摘要:

父母離婚後,子女的親權原則上由雙方協議決定,協議不成則由法院裁定,並以子女最佳利益為最高判斷標準;而父母均死亡時,則依民法第1094條之順位選定監護人,最終仍由法院把關,以避免未成年子女因父母不在而缺乏妥善保護。此制度兼顧了家庭自主與司法審查,確保未成年人在不同家庭結構下,仍能獲得充分的法律保障與生活照顧。

 

律師回答:

父母於離婚後所生之未成年子女應由何人行使親權,法律有明確規範,依民法第1055條規定,夫妻離婚時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應由雙方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倘若未能達成協議或協議不成,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酌定子女親權歸屬,並得視子女利益改定親權行使或負擔之方式。此即意味著法院在處理離婚案件時,除婚姻是否解消外,還必須一併考量子女之保護與成長利益,避免因父母感情破裂而使子女陷入無人妥善照顧的處境。

 

尤其在實務運作中,法院通常會委請社工人員進行家庭訪視,作成訪視報告,詳細記載父母雙方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經濟能力、生活狀況、對子女的態度及照顧計畫,並觀察子女與父母、兄弟姊妹或其他同住成員間的感情連結,以供法院判斷親權歸屬之參考。

 

依民法第1055條之1,法院為此類裁判時,應審酌一切情狀,並特別注意子女的年齡、性別、人數、健康情況、人格發展需要、子女意願,以及父母是否有妨害他方行使親權的行為等因素。司法實務上也發展出「主要照顧者原則」、「繼續照護性原則」、「手足不分離原則」及「尊重子女意願原則」等參考基準,務使子女能在最符合其最佳利益的環境中成長。依此,父母離婚後,未成年子女的親權問題,原則上由雙方協議決定,否則即由法院裁定,並且在日後若親權人未盡教養義務或有其他不利子女之情事,仍可依請求聲請法院改定親權,以持續保障子女權益。

 

另一方面,若父母離婚後仍各自存活,彼此依舊對子女負有扶養義務(民法第1116條之2),離婚僅影響親權歸屬,並不免除基本扶養責任。

 

至於父母雙方均死亡後,未成年子女該如何受到保護,則須依民法第1094條規定處理。依該條,若父母死亡而未指定監護人,或所指定之監護人拒絕就職時,法律即依一定順序指定監護人:第一順位為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其次為與未成年人同居之兄姊,再次則是不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若依此順序無法定出適格監護人,法院則可依未成年人、四親等內之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選定三親等旁系血親尊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為監護人。法院並會同時指定相關人員,會同開具未成年子女之財產清冊,以確保其財產不受侵害。

 

未成年人無前述監護人而法院尚未確定選任時,則由當地社會福利主管機關暫時擔任其監護人,以免未成年子女陷入無人監護的困境。這樣的制度設計兼顧了家庭內部親屬照護的優先性,以及在缺乏親屬適任者時,由公權力介入保護之必要性,體現了法律對未成年人權益的高度重視。

-家事-親屬-親子-親權-親權歸屬-離婚

(相關法條=民法第1055條=民法第1055-1條=民法第1094條=民法第1116-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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