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來應來照顧未成年子女?
問題摘要:
未成年子女的照顧者首要是父母,法律將親權與扶養義務牢牢繫於父母身上,只有在父母確實無力或不適任時,祖父母或其他親屬才會介入承擔,而在離婚或爭奪親權的情境下,法院會依子女最佳利益原則,綜合考量各種因素作出裁量。因此,無論是在婚姻中或離婚後,父母都應秉持子女利益至上的原則,共同或單獨承擔照顧責任,避免推諉卸責,以確保子女能在穩定、安全與健全的環境中成長。
律師回答:
在我國民法架構下,未成年子女的照顧責任首要由父母承擔,因為法律明定父母對子女有保護與教養之義務,並且是子女的法定代理人。
民法第1084條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保護及教養義務;第1086條則指出,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第1089條更明定父母均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
由此可知,在正常有效的婚姻關係下,照顧未成年子女的首要人選是父母,且必須共同承擔這份責任,這也是所謂「共同監護」的法律精神。然而,現代社會中雙薪家庭已屬常態,許多父母因工作繁忙,無法時時陪伴或照顧子女,於是照顧責任往往部分轉移給祖父母等長輩。此時便產生一個問題:公婆或父母之外的長輩是否有義務幫忙帶小孩?
依據民法第1115條以下關於扶養義務之規定,扶養義務人的順序中,父母對子女的義務絕對優先於祖父母。
換言之,法律上沒有規定公婆必須無償幫忙帶孫子女,因為照顧小孩的責任本來就是父母的義務,祖父母僅在父母無力或不能扶養時才會被遞補為扶養義務人。因此,若父母將照顧責任完全推給公婆,既不符合法律規範,也與倫理觀念相違背。
當然,若長輩自願幫忙照顧,理應給予合理補貼,畢竟托嬰中心或保母的費用每月通常需一萬二至一萬五之間,若由公婆代勞而完全不給予補貼,顯然不公平,尤其在照顧多名子女時,所需的付出更為龐大。
進一步來看,若夫妻因為此類分工與金錢問題而爭執,甚至影響婚姻關係,是否會成為法院判准離婚的理由?
值得注意的是,單純因為妻子不同意丈夫每月給公婆一萬元,通常不足以構成法官准許離婚的理由,但若因此引發長期冷戰、家庭失和,最終導致夫妻感情破裂,則可能構成重大事由。至於在離婚後,誰應負責照顧未成年子女,則涉及親權歸屬問題。實務上,法院會在離婚訴訟中一併處理子女親權的歸屬,並以子女的最佳利益為最高判斷標準。
民法第1055條至1055-2條規定,法院酌定或改定親權時,會審酌子女年齡、性別、健康狀況、意願、人格發展需要,以及父母年齡、職業、品行、經濟能力、生活狀況、照顧意願與態度、親屬支持系統、居住環境等多項因素,並參考社工訪視報告或家事調查官意見。實務上常見的判準包括「幼兒從母原則」,即年紀尚幼之子女通常優先判給母親,除非母親顯然不適任;「子女意思尊重原則」,即對能清楚表達意願的子女,應尊重其選擇;「照護繼續性原則」,即盡量維持子女原有的生活狀況;「手足不分離原則」,避免兄弟姊妹被分開監護;以及「友善父母原則」,評估父母哪一方更能尊重對方的探視權,避免惡意阻撓。由此可見,法院雖然會考慮父母的經濟能力,但經濟條件並非唯一判準,若一方長期擔任主要照顧者,並展現更佳的照護態度與能力,仍然有很大機會獲得親權。至於祖父母或其他親屬,只有在父母均無力或不適合擔任監護人時,法院才會依民法第1094條規定,遞補指定祖父母、兄姊或其他適當人選擔任監護人。
法官在什麼情形下會判准離婚?
民法第1052條判決離婚的事由,規定為:「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一、重婚。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七、有不治之惡疾。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第1項是具體離婚事由,但證明程度較困難,而第2項則是抽象離婚事由,已越來越廣泛得使用(約80%都是用第2項重大事由離婚),同條第2項亦規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亦得請求離婚,這是所謂的抽象離婚事由。
現代社會已經不像過去認為離婚是非常嚴重之事,而著重在於婚姻精神的實踐,如果夫妻已經貌合神離、喪失感情、無回復之望,法官通常都會認為這個婚姻沒有存在的價值,而過失較小的一方,就可以起訴請求離婚。單就妻子不同意先生每個月給公婆1萬元,應是不足以讓法官產生判離的心證,但因此所導致的夫妻冷戰、家庭失和破裂,才是最後判准離婚的關鍵,所以在離婚訴訟來說,因為婚姻是一個持續的過程,在訴訟中都還是會有許多變數,只要明顯看出婚姻沒有破鏡重緣之可能,判離的機會都是滿大的。
現代實務上,約八成以上的離婚案件都是依此重大事由判准離婚,其核心在於婚姻是否已喪失存在的意義與價值。如果夫妻因為扶養費用或照顧責任而導致長期爭執,關係嚴重惡化,甚至無回復之望,法院通常會認為該婚姻已無維繫必要而判准離婚。
法官如何決定小孩的監護權?
原則上,離婚訴訟都會一併處理小孩的監護權,對於年紀小的孩子,法官都傾向把監護權判給母親(幼兒從母原則),但仍有例外,如果媽媽有不適任擔任監護人的事由,法官還是有可能判給父親,因為監護權的酌定,仍會參酌父親的經濟能力、對子女的教育規劃、親屬支持系統、居住環境、身體健康因素等。在家事事件中,女性是占有很大優勢的,反而是男性訴請離婚的難度會高出很多,以律師承辦家事事件數年來的心得,除非女性對於法官的諭知不理不睬、不配合訴訟、態度強硬而讓法官產生壞印象之外,在家事案件勝訴的機率很高,以本案來說,如果妻子在法官面前表露出仍要維繫婚姻的意願,且不任意指責丈夫的不是,法官是否准許離婚,還是未知數。
法院酌定親權時,是以「子女最佳利益」為最高指導原則:
1. 根據民法第1055條規定,法院可以因請求或職權,酌定或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也就是親權。
2. 那麼法院又是如何判斷未成年子女的親權應該是由爸爸或是媽媽行使呢?
3. 根據民法第1055-1條,法院在為親權的酌定及改定時,應該要從子女的最佳利益出發而為裁判。以下即介紹法院在判斷何謂子女最佳利益時的幾項判準。
有關子女之因素:
1. 與子女因素相關的判準有如「幼兒從母原則」,指的是當子女還是嬰幼兒時,因為比較需要母性的養育,因此會傾向優先以母親為親權人。
2. 但當子女有一定年齡時而可以清楚表達意見,並能理解結果時,則有「子女意思尊重原則」,應該聽取並尊重子女自己的意見。
3. 另外還有所謂「照護繼續性原則」,重視未成年子女過去的照護狀況,以不變動現狀為優先考量;「手足不分離原則」則是指應盡可能將兄弟姊妹置於同一親權人,使手足間可以共同生活、成長。
有關父母之因素:
1. 在父母因素方面則會比較夫妻二人的年齡、品行、生活態度、健康狀況等,判斷誰比較適合作為負擔主要照顧、教育責任的親權人。
2. 當然,也會考慮父母的經濟能力是否足以負擔照護的責任,或是有沒有其他親友可以提供照護上的協助。
3. 另外, 法院也會參酌父母對於保護教養子女的意願、積極程度及態度。
其他因素:
1. 其他考量因素如「主要照顧者原則」,觀察過去是由何人負擔子女的照顧責任,不論是付出時間或是金錢,如陪同就醫、參與學校活動等。
2. 還有所謂「善意父母原則」,評估父母哪一方比較具有善意,例如願意給予更多交往會面的機會給未獲得親權的另一方,或者是有無隱匿子女行蹤,或惡意詆毀他方,嘗試影響子女意願等不正當行為的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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