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你可以請求分配的十種婚後財產!

17 Oct, 2025

問題摘要:

離婚後夫妻之間除感情與法律關係的結束,最重要的問題之一便是剩餘財產分配,這涉及到雙方婚姻存續期間所累積的財富應如何公平處理。依民法第1030-1條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妻雙方現存之婚後財產,在扣除婚姻存續期間所負債務後,若有剩餘,其差額應平均分配。但若涉及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以及慰撫金等項目,則依法排除在分配範圍之外。此項制度核心在於公平原則,意在承認婚姻中雙方對家庭所付出的經濟貢獻與家務勞動具有同等價值。法院在實務上會依據婚姻存續期間長短、雙方經濟能力、子女養育情況、家庭勞務付出等條件,綜合衡量是否需要調整或免除其中一方的分配額。

 

律師回答:

離婚後夫妻之間除感情與法律關係的結束,最重要的問題之一便是剩餘財產分配,這涉及到雙方婚姻存續期間所累積的財富應如何公平處理。依民法第1030-1條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妻雙方現存之婚後財產,在扣除婚姻存續期間所負債務後,若有剩餘,其差額應平均分配。但若涉及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以及慰撫金等項目,則依法排除在分配範圍之外。此項制度核心在於公平原則,意在承認婚姻中雙方對家庭所付出的經濟貢獻與家務勞動具有同等價值。法院在實務上會依據婚姻存續期間長短、雙方經濟能力、子女養育情況、家庭勞務付出等條件,綜合衡量是否需要調整或免除其中一方的分配額。

 

這種裁量機制也使得剩餘財產分配制度具有彈性,可以兼顧個案中的公平性。那麼,哪些婚後財產是可以列入剩餘財產分配的呢?以下逐一說明十種常見且可請求分配的財產類型。

 

第一,存款。

無論是新台幣存款、外幣存款,或是郵局、銀行等各類金融機構的帳戶餘額,只要是在婚後累積的,都應列入分配範圍。

 

第二,股票。

股票作為投資工具,本身具有價值,法院在計算時會以訴請離婚的前一日為基準日,依當日股價及持有股數來換算價值,並據此計算剩餘財產。

 

第三,不動產。

不動產如房屋、土地,是夫妻最常見且價值最高的財產,通常也是爭議焦點。婚後購置的不動產,自然列入分配範圍;但若是不動產為婚前財產,僅租金收益等孳息才屬於婚後財產。值得注意的是,有些人可能會以借名登記方式規避財產計算,但法院會依實際情況認定,避免侵害他方權益。

 

第四,車輛。

婚後購買的汽車、機車皆屬於婚後財產,雖然價值可能因使用而折舊,但仍可依購買價值與現值來計算列入。

 

第五,儲蓄險。

許多人在婚後投保儲蓄險,雖然要保人與被保險人可能不同,但其保單價值屬於要保人所有,因此可以被視為婚後財產並予以分配。

 

第六,基金。

信託基金或共同基金也是常見的投資方式,其價值如同股票般具有財產性質,婚後購買的基金自然列入剩餘財產分配。

 

第七,勞保退休金。

勞保退休金是許多人一生中最重要的保障之一,雖然實務上常被忽略,但勞保年資所累積的退休金,若屬婚後部分,也屬於婚後財產,應計入剩餘財產分配。

 

第八,債權。

這裡指的是夫妻一方在婚後借款給他人,而享有的請求返還金錢的權利。此類債權雖未必立即變現,但具有財產價值,法院會將其列入婚後財產範圍。

 

第九,公司投資。

若夫妻一方在婚後投資公司,無論是出資額或股份,均屬於財產性質,與股票相似,這些投資在婚姻存續中所形成的價值都可計入剩餘財產。

 

第十,保單價值準備金。

這是保險公司為履行未來給付責任而預留的金額,屬於保戶的潛在財產利益,若於婚後投保且有累積價值,便屬婚後財產的一部分,可以納入分配計算。

 

除上述十類財產,還有其他如證券、期貨等投資工具,只要屬於婚後取得並具有財產價值,都可能納入剩餘財產分配。

 

實務中常見的爭議在於舉證問題,因為剩餘財產分配的請求必須有具體證據來支持,例如銀行存摺、股票交割單、不動產權狀、車籍資料、保單文件、勞保投保明細等。如果一方隱匿財產,另一方難以舉證,權益就會受到損害,因此在婚姻破裂進入法律程序前,蒐集並保存相關財產資料尤為重要。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具有時效限制,依民法第1030-1條第4項規定,當事人自知有剩餘財產差額之日起二年間不行使即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起五年內若未行使,亦同樣消滅。換言之,即使確實有權利,若未及時行使,最後也會因時效而喪失。因此,離婚後若涉及財產分配,必須及早行動,避免錯過法律保障的時效期間。

 

最後,值得強調的是剩餘財產分配制度不僅是法律上的財產制度安排,更蘊含對家庭勞務價值的肯認,承認婚姻中不只是金錢收入的一方有貢獻,另一方在家務、子女養育等方面的付出,也應獲得合理的回報。這正是制度存在的公平性與正當性所在。因此,離婚後除感情的結束,更要理性面對財產分配,善用法律賦予的權利,透過蒐證與專業律師的協助,保障自己的經濟利益,確保不因疏忽而使應有的權益流失。

-家事-親屬-親子-親權-親權歸屬-離婚

(相關法條=民法第1030-1條=民法第1030-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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